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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20:55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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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附件1)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第六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第七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第九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第十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一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三条 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附件2)。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征收基金应使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xls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xls




附件1

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产品范围 征收标准(元/台)
1 电视机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 13
液晶电视机 13
等离子电视机 13
背投电视机 13
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13
2 电冰箱 冷藏冷冻箱(柜) 12
冷藏箱(柜) 12
冷冻箱(柜) 12
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12
3 洗衣机 波轮式洗衣机 7
滚筒式洗衣机 7
搅拌式洗衣机 7
脱水机 7
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7
4 房间空调器 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等) 7
分体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等) 7
一拖多空调器 7
其他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 7
5 微型计算机 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 10
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 10
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 10
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10
注: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不征收基金,但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将其生产的显示器组装成计算机整机销售的除外。对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组装的计算机整机按照10元/台的标准征收基金。




附件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数量单位 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 产品种类 栏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合计
应征基金产品种类 1
本期销售数量 2=3+4
其中:应征销售数量 3
出口免征销售数量 4
上期未扣数量 5
本期可扣除数量 6=7+8+9+10
其中:进口数量 7
国内购进数量 8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9
已征基金产品可抵退货数量 10
本期应征数量 11(若3-5-6>0,为3-5-6;否则为0)
结转下期扣除数量 12(若3-5-6<0,为5+6-3;否则为0)
征收标准 13
本期应征基金金额 14=11×13
本期减征金额 15
已预缴基金额 16
上期结转基金额 17
本期应补基金额 "18(若14-15-16-17>0,为14-15-16-
17;否则为0)"
本期结转下期基金额 "19(若14-15-16-17<0,为15+16+17-
14;否则为0)"
"缴纳义务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关于基金的相关规定填报,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此栏: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此栏:
代理人名称: 授权人(签章):
代理经办人(公章):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缴纳义务人填报。本表所称产品是指应征基金的电器电子
产品。本表“合计”栏为1至5栏的合计数。
2、“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基金缴纳义务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填表日期”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5、“所属期”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申报的应纳基金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第1项“应征基金产品种类” 填写产品编码:电视机01、电冰箱02、洗衣机03、房间空调器04、微型计算机05。
7、第2项“本期销售数量”,填写第3项和第4项之和。
8、第3项“应征销售数量”,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确定的数量之和(不包括出口数量)。
9、第4项“出口免征销售数量”,填写出口的产品数量。
10、第5项“上期未扣数量”,填写本表上期第12项“结转下期扣除数量”。
11、第6项“本期可扣除数量”,填写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之和。
12、第7项“进口数量”,填写已由海关征收基金的进口产品数量。
13、第8项“国内购进数量”, 填写从国内购进的已征基金产品数量。
14、第9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填写从受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已征基金的产品数量。
15、第10项“已征基金产品可抵退货数量”,填写已征基金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数量。
16、第11项“本期应征数量”,填写第3项减去第5项、第6项的余额,当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17、第12项“结转下期扣除数量”,填写第5项、第6项之和减去第3项的余额,当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18、第13项“征收标准”,按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填写。
19、第14项“本期应征基金金额”,填写第11项与第13项的乘积。
20、第15项“本期减征金额”,本项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21、第16项“已预缴基金额”,填写已预缴的基金金额。
22、第17项“上期结转基金额”,填写本表上期第19项“本期结转下期基金额”。
23、第18项“本期应补基金额”,填写第14项减去第15项、第16项、第17项的余额,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24、第19项“本期结转下期基金额”,填写第15项、第16项、第17项之和减去第14项的余额,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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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三团信访办 任新农
(二○○五年十月)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体系的特殊重要性、必要性和关键性,并将这两项内容直接纳入宪法,从法定角度给予了绝对肯定。
十六大以来的六年间,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形势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体系在国家管理、经过、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全面。特别是市场经济要素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更加迅速地覆盖了整个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主导了我国新时期、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的脉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与此同时,依法治国体系中的法制建设,也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在建立和完善高效经济建设体系当中发挥了保驾护航的关键性作用。
一、对市场经济基本概念的认识
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大致具有三个阶段的发展期。
一是初始期,即改革开放以来截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一段时期。这一阶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阶段。其中,由于长期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建设上的闭关自守,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一时难以形成固定的市场经济概念。虽然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从1993年起我国就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在“左”的思想和“右”的思想、姓“资”与姓“社”的争议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束缚,发展之路举步维艰,市场经济无法顺利挣脱旧计划经济的紧筘,形成一段时期的半市场经济体制半计划经济体制的变相发展态势。
二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发展和转型阶段。即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头一两年期间。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此为标志,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世界贸易组织,实际上是一个国际间的经贸协议合作与竞争的组织,它的重要特征是,世界各国在实行和遵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管理和动作机制下,共同依照经贸协议框架和条款及相关国际管理事务和经济方面的法律,形成一个市场运作和经营的整体大格局。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具有的五个有利因素,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全面发展和转型的实质阶段。这五个有利因素是:1、有利于改善我团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权益。2、有利于我国平等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经贸活动,促进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更多地扩大出口。3、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更好地利用外资。4、有利于促进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5、有利于我国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全球的竞争,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突出作用,极大地增强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的活力。
三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定型期,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未来十年内。这一阶段通过综合初始形成期和全面发展期间内外市场管理、运作机制的磨合,基本形成了一种固定发展模式。从原则上讲,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谁也回避不了,都得参与进去。当今世界,任何国家都难以在封闭的状态下得到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后来居上,必须勇于和善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更好地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因素。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加入世贸组织,国际市场的竞争更直接、更深入地与国内市场的竞争结合在一起,国际市场竞争的一些重要因素将成为国内市场竞争的组成部分。我们要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只有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才能弥补国内资源和市场不足,进一步拓宽经济发展空间。只有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经济全球化,努力实现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互接互补,才能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针对这些因素,我团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做出了积极努力,逐步修改和废除一切与WTO形势不相适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增补了一大批能够与国际接轨,适应世贸要求的新政策和新法规,从而使我国基本具备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一)从宏观上而言,市场经济是在法治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顺利运作。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将起到直接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7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思想观念、工作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大刀阔斧所长改革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规则和秩序,并使这些规则和相应的经济规律获得法律的形式,通过法律规范来表达。进一步完善对外经贸政策,必须要紧密结合和依靠相关的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法规办事,既要依法约束对方保护自己,又要依法履行权利和责任,避免非法经营行为,否则,就会遭受不可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如,我国近两年棉花市场价格,正是受WTO国际市场左右而出现降低的浮动。彩电、摩托车、电脑和小汽车等各类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下降,都是WTO国际市场因素直接影响的结果。
对此,我们要在市场经济中赢利改革和发展的主动权,首先必须要弄清社会主义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确认并保护公有制为主体我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确认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
第二,运用法律形式确认主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明确产权,平等地保护以公有制经济为的多种经济成分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多种市场主体的长期共存、共同发展。
第三,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规定相应的竞争规则,创造竞争的环境和机会,促进和保障平等公平的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建立和培育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
第四,确认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要原则的多种分配制度,运用税收等多种经济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的分配关系,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以法律方法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制定解决利益冲突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疏导。
第六,建立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保障广大劳动人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社会经济利益,开辟更多的就业形式,形成完善的劳动力市场。
第七,运用法律的手段,确认和保证政府对建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第八,建立并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制度,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营造一个具有无限发展和利用空间的外部市场。
第九,坚决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二)微观经济效益中法治对人们经济行为的影响,也直接主宰了整体经济建设的制动因素。
一是开放格局和区域性封锁所形成的效益差别问题,已十分突出地决定着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遵照法律规定,打破区域性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使各类产品市场任意流通,或千方百计采取招商引资和招投标的办法,不断引进、利用和融合外界先进文化、技术、产品等,同时,积极参与反对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非法行为,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这对地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十分有效的。比如说,新疆兵团农一师三团在近几年当中,仿造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了市场管理机制,对产品销售实行协议制,首先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避免了不正确地定市场因素造成损失。对工程项目及引进的开发项目和采购物资,一律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争取了以最低廉的开支创造最大的价值。对大宗商品建筑实行拍卖,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团场经济建设增强了无限活力。
二是依法正确地划分个人行为与政府行为,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发展。《合同法》、《土地法》、《水法》等各类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的市场行为约束性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和实施。特别是在企业、集体当中因个人行为或政府及领导机构的行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越来越明晰而更易于界定。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等新罪名的界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人们市场行为的约束力也逐渐加强,人们通过依法监督、处理这些存在于个人和集体行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使法治手段逐渐在市场经济管理当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三、遵守和依照法律规则而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作用更大程序地体现出法治对市场经济的巨大影响力,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协议经济、使用经济和竞争经济,它最为重要的特征,必须是在法律的相互制约下,双方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这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经济的第一个发展步骤,都将紧密与法律联系在一起。脱离法律的约束框架,或不遵循市场经济的法治规则办事,只能导致盲目发展和错误决策,其结果必将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如我国近几年象河南亚细亚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大批国有、集体企业的破产倒闭,就是计划经济的影响所造成的严重结果。
当然,同样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和避免自身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失误性问题,也同样是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力保证。如,从宏观上讲,中国海尔集团公司由于努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断研究国际市场形势,从而成为全球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赢得骄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比如从微观上讲,在近几年里,新疆兵团一师三团高度重视发挥团场司法行政工作的作用,稳步实施依法治团策略,使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为团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前年,该团14连一个外来承包户陈富平雇用了30余人承包了连队1000余亩棉田,年底奖金兑现时,该大户拖欠雇工保留工资及拾花款20000余元,并携带兑现款40000余元逃匿,引起了14连秩序大乱。雇工闻讯后,在找连队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欲到团机关集体上访、闹事。团党委得到消息后,及时组织司法所等有关部门立即赶到现场,将30余名雇工拦截在上访的路上,通过讲政策、讲法律,把上访、闹事的人劝回。然后又通过司法所多方调查、了解,终于在阿克苏的一个外来人员杂居区把雇主陈富平找到,并将陈富平拖欠雇工的保留工资和拾花款全部追回;再如该团水泥厂被外地用户拖欠水泥款12万余元,长达五年时间不还,该团党委及时委托团司法所,前往喀什、巴楚、阿合奇等地追缴欠款,历时40余天,行程20000余公里,终于将12万元欠款全部追回;该团原甘草膏厂被新疆库车县龟兹制药厂拖欠甘草膏款20万元,通过司法所先后4次赴库车县调查、取证、谈判,最后通过法律手段,为甘草膏厂追回了20万元的欠款,近两年来,随着团场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保障团场良好的经营秩序,该党委始终把依法治理作为振兴团场经济的保障力量,积极利用司法所、法庭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在先后3次基层企业单位的改制和先后6次企业的招、投标当中,在司法所的全方位参与服务下,避免了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此外,在企业各部门的对外经济活动中,从合同的起草、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委托司法所层层把关,为企业挽回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近三年来,该团党委针对WTO形势的影响,变被动为主动,坚持委托团司法所为全团37个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并以100%签约的形式使法律大顾问服务事项有章可依。委托司法所参与团场相关被告方诉讼和非诉讼代理39件,为企业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5.7万元,避免经济损失535.6万元,仅在2002年在团与阿瓦提县土地开展权的争议中,通过依法处理,一次性为团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四、进一步为市场经济构筑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改革和发展取得良好成绩的根本保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原则,是无可驳斥的规律,那么,我们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一新的形势下取得市场经济的节节胜利,就必须紧紧围绕法治的框架,为顺利进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条件。为也是我们决胜未来,取得一切成绩的出发点和根本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努力为发展市场经济和进一步的改革,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这个环境的本身,说到底就是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体系,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目标,使各项管理、经营和服务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这一目标的实现,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始终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思想,从上到下高度重视法治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必要性和关键性,认识到只有在法治保障的前提下,市场经济才能取得良好成绩,经济建设才能实现突飞猛进的目标。
二是要依靠法治,确保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要坚持不懈地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宣传法治和市场经济,宣传它们之间的密切内在联系,宣传这两大因素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重大影响力和操纵力。特别是要结合“四五”普法教育活动,真抓实干地把法治宣传抓上去,使企业和个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一切行为都能够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和争取自身利益。
其次,要把努力培养和引进一大批法治人才,作为进一步实现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提前。有效利用普法教育和干部法律资格论证制度,确保一个党员干部都率先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一是通过党员干部普遍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取得一定法律资格,确保在市场经济的操纵、管理和运作过程中赢得更大程度地主动权和竞争力。
二是以点带面,发挥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骨干作用,带动全社会、各族群众都自觉地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提高全民整体经营和创造的素质,为发展市场经济奠定坚实地人文基础。
三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行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变强制命令为照章办事,全面实现政事分离和企业分离目标。
四是依照市场经济和发展规则和法治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包括依法保障经济秩序和人们生活、工作秩序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公共管理水平的不断进步。
五是要始终把保护农业的产业地位作为一项特殊的市场管理和法治任务。正确认真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又是社会效益高、自身效益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弱质产业,需要国家和其他产业的保护和扶持。要通过法律保障措施,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开放与国际合用,需要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农业法律制度。世贸组织的规则本身就是一种国际经济法则。如在2003年美国与欧盟的“香蕉贸易战”和韩国与我国间发生的“大蒜贸易战”等所产生的结果,就说明这一点。
六要认识到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无法确保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更谈不上实现市场经济高效运作的目的。因此,要依法保障社会稳定,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需。
全社会都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不断研究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其运作过程中将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潜在的违法犯罪因素。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赢得经营可信性和主动权。要一方面克服利己性,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又要防止经济交易中的利他性,实现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前提下经营交易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目的。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7日,劳动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更好地调节工资分配关系,针对当前工资分配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起国家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内容
工资控制线办法,是对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企业采取的一种阶段性从紧调控工资总额增长的具体措施。它的主要内容是:控制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的工资发放;对部分行业(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发放增长速度实行上限控制;调节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步协调工资分配关系,缓解分配不公。
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对象
1996年,国家暂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80%以上的国务院各部门(含国务院直属公司,下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实施对象。
各地区对地方部门和企业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工资控制线的水平
工资控制线的水平,要根据实施对象的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等相关因素区别确定,其年度货币工资总额增长速度要低于全国企业货币工资总额计划增长速度。
四、工资控制线的制定
劳动部、国家计委于每年4月底以前,针对国务院所属部门、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并确定年度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及控制线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要依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的情况,提出并确定本地区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及控制线水平。
工资控制线的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企业须据实提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等有关的资料、数据。
五、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与管理
劳动部、国家计委全面负责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与管理,对地区实施工资控制线办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负责本地区各部门和地方企业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与管理,并对本地区范围内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中央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实施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在国家确定的工资控制线内,将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企业,同时抄送劳动部及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部门、企业,其工资总额的发放要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内,挂钩提取的工资额大于工资计划额时,大于部分留作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
从1996年6月起,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企业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进行审核签章(在京的全国性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专业银行总行的《手册》,仍按劳综司函〔1995〕6号的规定,由劳动部审核签章)。
国家通过采用企业自查、劳动行政部门重点检查和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方法,对工资控制线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超过工资控制线发放工资的部门、总公司、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视超工资计划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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