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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8:29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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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强化国有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管,健全监控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务总监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派驻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财务总监管理机构派驻市属单位对其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财务活动履行财政财务监督职能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政策水平,掌握现代财务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知识。

(四)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续从事财会和审计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过正副总会计师、正副财务部长、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且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五条 财务总监管理机构。市财政局下设财务总监管理中心,为正科级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录用。财务总监分招考录用、商调二种:

(一)公开招考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符合上述条件的财务总监,年龄不超过35岁。

(二)商调。即从其他单位中通过人事部门对符合上述任职资格的人员直接调入财政局财务总监管理中心。

第七条 财务总监待遇。公开招考入编和商调进来的财务总监政治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在同一个单位任职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连任最长不超过6年,但重大工程项目除外。

第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派驻有直系亲属担任派驻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审计负责人的单位。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财务总监由市财务总监管理中心负责上岗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设专职和兼职。原则上每个派驻单位派驻1名财务总监,也可以1人同时担任若干个单位或项目的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载入档案,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财务总监职务,并依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给予处理: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派驻单位非工作用途的财物和其他好处,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派驻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性投资项目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二)指导和督促派驻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三)审核派驻单位资金收支的有关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查项目业主部门预算、追加预算和融资方案。

(五)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派驻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可能造成国家资金、资产损失的行为。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收支负有稽核监督责任,不参与派驻单位日常的财务核算工作。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单位会计事项各负其责。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权力:

(一)列席派驻单位有关重大财务决策和涉及资金运作的各种会议,并督促派驻单位形成会议纪要。

(二)对派驻单位的重大财务计划、方案、大额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担保、抵押、偿还等提出意见。

(三)监督单位切实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规制度,定期检查单位是否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对派驻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派驻单位各种与重点项目资金运作有关的合同、协议、变更事项的拟定,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五)受财政部门委托对派驻单位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用款申请、追加预算和申请各项专项资金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六)对专项基建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实施全过程审核监督;所有项目支出(单位正常预算经费除外)需经派驻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审核联签后方能支付。

(七)参与派驻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和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派驻单位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八)督促派驻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尽快编出工程结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督促派驻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结算,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审核。

(九)督促派驻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将节余资金和相关的基建收入以及评审核减应上交的投资上交市财政局,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权属确认与登记等手续。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务总监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常驻办公,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汇报工作:

(一)财务总监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由各财务总监汇报工作,交流信息,进行业务学习。

(二)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由各财务总监书面汇报派驻单位的财务监管情况,财务总监管理中心将有关情况综合整理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三)财务总监每年要在年末或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派驻单位的监管情况进行年度或项目监管总结,写出监管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四)财务总监在执行公务中发现重要情况或问题可随时报告财务总监管理中心,通过财务总监管理中心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要做好日常工作记录,特别是涉及派驻单位国有资产或财政性资金重大举措的事项,必须有逐项的原始记录,并执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接受派出机构领导,同时应遵守派驻单位的纪律和各项制度,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保守派驻单位的机密,不得干预派驻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应自觉接受派出机构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派驻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职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派驻单位索要或接受任何物品或报酬。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派驻单位重要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未予以纠正,也未向派出机构报告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派驻单位重大国有资产的流失不报告,又不提出应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派驻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对派驻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及时报告和纠正的。

(五)徇私舞弊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派驻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

第二十四条 派驻单位的负责人应主动与财务总监密切配合,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与财务总监共同做好单位经济活动和重点项目的事前控制、事中检查和事后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派驻单位的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信息,积极与财务总监紧密合作,发现单位在财务方面有不良倾向或不法行为,可以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

第二十六条 派驻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报告、专项大额支出等重大经济活动应当主动自觉接受财务总监的检查监督,各项重要财务会议应当主动通知财务总监参加。

第二十七条 派驻单位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定期向市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八条 派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拒绝、刁难、干涉或阻碍财务总监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故意逃避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或者有意隐匿、少报、虚报或伪报重点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向财务总监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者其他私利等,严重妨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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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

1987年5月2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药商业企业的素质,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企业服务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明经商,遵守社会主义商业职业道德。
第三条 医药商业是经营特殊商品的行业,必须牢固地树立为工农业生产,为科学研究,为医疗卫生,文教事业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五条 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医药商品的管理条例、规定、办法。加强各类商品的质量管理,杜绝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医药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第六条 接待顾客一视同仁,不优厚亲属,不衣貌取人,不对顾客评头品足,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细致。
第七条 严格执行商品供应政策和价格政策。货真价实,明码实价。不以次顶好,不以假充真,不硬性搭配,不出售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商品。
第八条 买卖公平,计量准确。收购药材按质论价,不克扣客户;调剂中西药品严格把关,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第九条 宣传医药商品要实事求是,不夸大商品使用性能和作用,如实反映毒、副反应,不欺骗顾客。
第十条 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第十一条 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格执行政策,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章 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着装仪表
(一)穿着整洁,有工作服的,要统一着装,仪表文雅、大方,服务号码章(牌)要端正地佩带在左上胸。
(二)举止端庄、自然,精力集中,不托腮、不抱肩、不叉腰、不背手插兜、不背向顾客、不前扒后仰。
第十三条 文明用语
(一)营业人员要使用:“请、谢谢、您好、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并结合当地习俗,灵活掌握,运用自然,态度亲切,讲究语言艺术。力争说普通话,开放和旅游城市的医药商店的营业员,更应主动讲普通话。
(二)要根据顾客的年龄、性别,给予适当的尊称。做到伤害顾客自尊心的话不讲;有损顾客人格的话不讲;埋怨、责怪顾客的话不讲;粗话、脏话、无理的话不讲;讽剌、挖苦顾客的话不讲。
第十四条 服务纪律
(一)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事请假。
(二)不准在工作时间聚堆聊天,说笑打闹。
(三)不准在工作时间喝酒、吃东西、带小孩子,干私事及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不准在工作时间会客和长时间谈话。
(五)不准同顾客吵架、顶嘴,不准讥笑嘲弄顾客。
(六)不以结帐、点货、下帐、作表为由怠慢顾客。
(七)不开“后门”,不泄露经济机密,不私分商品。
(八)不准动用商品和挪用销货款。
(九)不准动用和侵占顾客遗失的物品。
(十)不准玩忽职守,假公济私。

第四章 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营业场所
(一)门面整洁、牌匾醒目。
(二)厨窗美观艺术、整体效果好,格调新颖健康,富有指导消费,吸引顾客和美化市容的作用。
(三)营业室布局合理,定位科学,组合紧凑,装饰精美。既能展示经营商品全貌,又能保持经营特点。服务公约、便民措施等张挂齐全,内容准确,用字规范。
第十六条 清洁卫生
(一)门前、院内无污物,不乱堆乱放杂物。要有存放垃圾、废物的设施。
(二)室内整洁,空气清新,灯光明亮,客流畅通。保持货柜、货架、营业用具设备以及商品的清洁卫生。

第五章 零售营业接待程序
第十七条 零售企业在开业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上岗前做好全员准备工作。
(二)检查商品出库和上货,做到出齐摆全,库有柜台有。
(三)陈列好商品,摆齐价格标签,货签对位。
(四)备好零钱、售货工具和包装用品,校准度量衡器。
(五)开业前三至五分钟定岗定位,准时开门,迎候顾客进店。
第十八条 开业后的接待要求。零售企业是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窗口,必须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各零售商店按不同类型、规模制定相应的经营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按目录积极组织货源,做到不出现人为脱销,提高调剂成方率。
(二)顾客临近柜台时,将视线转向顾客,主动打招呼,态度和蔼热情,语言、动作要有礼貌。
(三)要抬头售货。做到人未到、声先到;话未到眼神先到,帮助顾客选择商品,向顾客介绍系列性、连带性商品,当好顾客的参谋。
(四)拿递商品要轻拿轻放,动作敏捷;易碎、贵重商品要双手放在顾客面前。
(五)中、西商品的收方和调剂人员,要精神集中,严格把关。做到:字迹不清的处方不调;有相反、相畏和配伍禁忌的处方不调;毒限、剧药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不调。
(六)销售中西成药,要唱收、唱付,核对品名。出售中药饮片要剂量准确,分戥均匀,认真复核;发药时要对牌号、姓名、剂数,交待清楚煎药程序,服用方法;包装捆扎商品要外型美观、牢固,便于携带。
(七)交易结束时,与顾客打招呼道别,态度要亲切自然。
第十九条 销售后的回访服务。要充分体现维护消费者利益,为顾客负责的精神。做到:
(一)定期访问经常用药的顾客,掌握用药的季节规律和常见病、多发病的用药规律;掌握市场用药变化情况;掌握不同消费者用药心理,指导经营业务不断更新扩大。
(二)出售贵重医疗器械商品实行调试、维修、上门服务,证询商品质量意见,及时反馈效应。
(三)对邻近的特殊病患者,实行服务上门。
第二十条 便民措施
要结合当地的实际需用情况和习惯,开展多项的便民措施。
一般应做到:
(一)开展医药咨询服务活动,坚持问病售药:在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可拆零出售。
(二)夜间售药、小外伤包扎、小器械租赁等服务项目。
(三)中医中药结合,医生坐堂;代办特殊需要的饮片小炒小炙加工;收方送药,代客煎药,代加工丸、散等成药。
(四)开展外埠函购代购、代办发运等服务。
(五)其它一切有联系的系列性服务。

第六章 批发营业接待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批发企业在销售前必须做到:
(一)做好市场预测,定期分析商品供求情况,根据市场需要组织货源。
(二)按经营商品和必备商品目录,备齐品种,备足货源,保持合理库存。要求经营商品供应保持率达到80%。必备品种供应保持率达到90%。中药材的供应保持率在做到保证供应的前提下可放宽一些。
(三)加强商品宣传,搞好样品室(展销室)。样品陈列丰满美观,新颖大方,有展有销。要定期印发可供商品的目录和新商品介绍,把商品动态信息提供给用货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在销售中必须做到:
(一)接待客户热情、诚恳、耐心、周到。注意礼貌用语,做到四个一样:来人来函补货一样;进货批量大小一样;新老客户一样;工作忙闲服务态度一样。
(二)掌握供应政策,做好商品供应。坚持保证重点、照顾特殊、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分配,不搭售,不搭配,搞好余缺调剂,互通有无。
(三)认真贯彻价格政策,合理订调商品价格。划拨结算,要及时、正确。
(四)对医疗卫生、科学研究、文教、生产等部门所需医药商品,要有专门的外联人员,按月(旬)搜集需用计划定期服务上门,对特殊的疫情、急救用药(医疗器械),要千方百计地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以充分发挥国营企业主渠道作用,对市场负责,对人民生命和健康负责。
(五)对系统内的调拨供应,要按照各类商品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严格执行合同。根据先远后近、先正式合同后补充合同的原则,按序开单。军需、援外、疫情、急救药品优先开单;特殊急需商品随到随开;怕冻、怕热商品按季节特点掌握开单,努力提高供应合同执行率。
(六)认真贯彻“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运输原则,积极组织商品发运,提高货运工作量,坚持安全生产、文明装卸,保证运输任务按要求时间完成。
(七)认真做好急救供应工作。来函、来电要记录完整,开单、电复要准确及时,遇有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要树立批发企业的良好信誉,做好对国家负责,对客户负责。
(一)各类人员都要结合本职工作,注意搜集市场要求变化、生产发展和收购变化等信息,及时传递和整理反馈,为生产、为客户、为领导提供准确的应用信息,促进生产和流通不断扩大。
(二)按“调拨责任制”规定,及时、合理地处理商品退换货悬案。收到有关业务查询的函电,要详细做好记录,及时联系有关方面予以答复,做到查找有据。
(三)对上门催调、查对合同和业务咨询的客户,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对上门提运商品或零星自提的客户,要看清提单内容,正确及时发货。
(四)对大件商品的供应实行适情而定,负责“三包”,对贵重医疗器械商品的供应,实行上门调试,定期维修,提供方便。
(五)要经常采取访问或发函等形式,征询用户对商品供应和商品质量的意见,配合和促进生产部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产品包装。
(六)搞好“医药结合”经常深入医疗单位或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医疗需要,介绍商品货源,做到“医知药情,药知医用”不断改进供应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批发部门的服务措施,要做到:
(一)牢固树立医药为医疗、科研和生产单位服务,一级为二级、二级为三级、中药材产地为销地、批发为零售服务的思想。小规格商品优先保证零售,地方病用药优先保证病区,灾情、疫情用药优先保证供应。
(二)实行电话要货和预约服务。各级批发单位对电话要货,都要有专门记录,及时供应。
(三)建立缺货登记薄。每日要登记缺货的具体品种和需要单位。每旬进行一次脱销、短缺品种的信息反馈。登记品种到货后,要及时通知登记单位,回访通知率要达到60%。
(四)对特殊需要、特殊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组织专项进货,专项进口,或者陪同需用单位专项采购。
(五)批发营业(业务)室,设值班经理(主任)服务台和意见薄,随时听取意见。

第七章 营业后的结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准点关门,耐心接待好最后一位顾客,整理好柜台货架;结算帐目,点清现金、票据,作好记录,集中在保险柜中存放。
第二十六条 作好安全防范工作。离岗前,检查门窗、电、水火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八章 人员素质
第二十七条 要着眼于提高所有营业人员的素质,按照各项业务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对新营业员,上岗前要进行培训,上岗后要有试用期,达不到标准的不能上岗。要按照《医药商业职工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考核,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等级人员的奖励待遇。考核和定级结果要记入职工档案,作为考核职工、调资晋级的依据。

第九章 检查考核

全面贯彻服务规范,是一项牵扯面较广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实行定期检查、考评、奖惩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一)规范中各项规定都要实行“三级负责制”即:站(公司)、批发部(专业部、店)、班组三级。各级都要有明确的管理内容和责任目标。
(二)站(公司)负责对系统的服务规范的贯彻、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工作,定期检查和抽查批发部(专业部、店)的服务规范执行情况、奖评考核的申报和命名工作等。
(三)批发部(专业部、店)负责本单位的服务规范的贯彻执行。班组是具体实施部门,不仅要落实规范的具体规定,对每一项服务活动都要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合理的数据统计,认真地检查评比,经常进行因果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达到服务质量规范化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必须贯彻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都要按专业归口,做好本专业的服务质量管理,由企管办(科)牵头综合。
第三十条 建立检查考评制度要求:
(一)班组每天检查三次。即早查出勤、午查服务,晚查纪律;每周全面检查,月份小结。每天检查都要有记录。
(二)批发部(专业部、店)每旬抽查一次班组记录,每月全面检查,兑现奖罚。
(三)站(公司)每季组织一次联查,半年初评,全年总评,进行表彰奖励。
(四)每年进行一次全省(市)间的考评检查,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共同提高。
(五)在适当的时间可以组织地区、大中城市间的联合检查评比。
第三十一条 聘请社会监督:
(一)聘请社会各方面的代表、定期(不定期)召开用户单位,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二)设公开监督电话,随时听取意见。
(三)向供应单位投发评议信、评议卡,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为适应医药批发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服务接待程序上,除按批发和零售分别规定外,其余各章的条款均为批发、零售共同执行的“规范”。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各企业在试行中可按上述原则规定,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文到日起试行。


重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07]38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监察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网上政府采购行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重庆市财政部门、重庆市监察局和重庆市信息产业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映。

联系电话:023-63897130 E-mail:cqcgb@cq.gov.cn



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进行网上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府采购是指使用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网上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适合网上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网上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qgp.gov.cn)上进行。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网上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网上政府采购的办理程序:

(一)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由采购组织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二)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网上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组织网上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网上政府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网上政府采购。

(三)采购组织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或询价文件,下同),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四)供应商应当上网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竞标文件、单一来源采购竞标文件或询价采购报价文件,下同),在规定的时间参加网上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报价)。

(五)采购组织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网上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下同)。网上开标后,投标供应商应当对开标结果进行网上确认,若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提出。

(六)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网上评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或询价评判,下同),评标完成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网上发布拟中标(成交,下同)公告。

(七)公示期满后,政府采购当事人无异议,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在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承诺与采购人网上签订采购合同,同时生成纸质合同。

(九)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将网上开标记录和网上评标报告打印成纸质文件,经采购组织人员、采购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 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持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所做的网上政府采购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对所做的操作承担法律责任,其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不得租借或转让。

第十条 网上政府采购采用询价方式的,若询价文件中已经确定成交规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不组建询价小组,由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自动评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中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的情形外,供应商投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网上投标无效,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拒收:

(一)未按网上政府采购规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的;

(二)未在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内投标的;

(三)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提交的投标文件等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文件不完整的。

第十二条 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进入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时间,视为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发送时间。

投标文件进入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时间,视为采购组织机构接收投标文件的接收时间。

第十三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将网上政府采购资料制作成光盘存档,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资料内容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拟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质疑回复、系统日志等。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网上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财政局确认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正在进行的网上政府采购活动:

(一)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出现故障,用户不能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

(二)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网上政府采购操作或采购结果出现错误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而又无法及时妥善解决的,采购组织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后,宣布正在进行的网上采购相关操作行为及结果无效。

宣布采购结果无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用非网上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或待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故障排除后,择日组织网上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应使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对定点采购(含协议供货采购,下同)进行管理,定点采购交易操作应当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中进行。

第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进行网上质疑或投诉,有关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网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对网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或采取不正当方式干预网上政府采购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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