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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23:50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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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30号

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一批国有骨干企业迅速发展,国有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国有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进一步加大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力度,确保改制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企业长远发展,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二、适用范围和改制形式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文化类企业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鼓励企业整体改制,通过以国有存量资产吸引战略投资者增量投资的方式实施股份制改造。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中涉及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改制企业本部及其投资设立企业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近3年财务情况及改制前或上年末的担保、资产抵押、涉讼、或有收益(负债)等情况。

  2.改制目标、思路和具体形式。

  3.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股权设置。包括作价依据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

  5.资产与债务处置。包括各类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落实情况等。

  6.职工安置。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职工(含因工负伤人员)安置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含工伤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7.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仍保留国有控股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业务定位、法人治理结构、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内部资源整合计划等。

  8.改制的操作程序、组织领导、时间安排、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等。

  (二)改制方案的上报。

  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规定权限报批,并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改制方案经批准后,若有重大改变或股权结构调整导致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

  改制方案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改制方案;

  2.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改制决议;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4.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5.涉及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批复意见;

  6.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相关材料的公示情况;

  8.改制方案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改制方案的审批。

  1.市属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报市政府备案;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重要的市属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2.市属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改制,属于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比例调整且涉及市属企业外部的,经市属企业审核同意后,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属于市属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或不涉及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比例调整的,由市属企业审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市属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市属企业按照属于其主营业务、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的原则提出,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商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3.市属企业所属其他企业改制,由市属企业审批。

  (四)改制涉及相关事项的规定。

  1.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先报经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企业改制涉及市管干部调整、配备的,需征得市委组织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委(党组)的同意,并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3.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4.企业改制涉及管理层持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事先征询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监察部门和工会的意见。

  5.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经批准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可以探索向管理层转让。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可按我市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经营者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层给予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6.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等公开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7.企业改制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同时执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8.按规定须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或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在制订过程中,市属企业应及时做好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工作。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

  (一)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二)凡没有纳入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不能作为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企业对资产评估结果应按内部审核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并报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核准或备案,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评估减值至零的资产应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市场方式负责处理。

  (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或变更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企业改制涉及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老字号”等自主优势品牌处置的,应由市属企业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专家等进行专项论证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涉及省、市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处置的,应由市属企业严格把关。

  (五)改制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在报送核准或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实行厂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六)企业改制时有关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余额等财务处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改制方案中加以明确。

  (七)转让国有产权价款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规定收取,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限1年内)的方式,并按现行财务制度核算和按规定计缴国有资产收益。

  (八)改制企业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手续。

  五、债权债务关系

  (一)企业改制应通过公告、协议等适当方式,清理核实各项债权债务,依法保全金融债权,并依法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

  (二)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担保和债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和担保转移计划,按期偿还、转移。

  六、人员安置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二)企业改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含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企业应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关系,明确职工在改制前按有关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及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相关事项,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依法制订有关保障措施,并在征求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意见后,就上述事项签订协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归劳动者所有,改制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且不得将职工安置费从净资产中抵扣。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改制前的离休人员,按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离休人员管理安置方案报市委老干局批准。市属企业的所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离休人员移交市属企业管理;市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离休人员移交市委老干局管理。

  (四)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改制前的退休人员,按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并落实所需资金,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

  七、党组织、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的衔接

  (一)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党组织关系仍按原渠道管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党组织关系由其原主管单位负责转移当地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国有产权代表仍按原干部管理权限派出;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企业领导人员的原有职务自然免除;改制时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企业领导人员,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领导人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领导人员的档案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或移交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入或录用改制企业领导人员时,其原担任的职务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后可作参考。

  (四)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或指定改制企业承担的托管、代管国有、集体企业关系自然解除。

  八、责任与监督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市属企业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程序、权限、责任的制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三)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签订协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监督。依据企业章程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警示违规操作行为及损害国资利益、职工权益的行为;检查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全、档案不齐、信息虚假等违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重大违规、徇私舞弊、制止不改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中介机构在为改制企业提供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操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行业监管机关对其依法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的,3年内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国有企业的经济鉴证事项。

  (六)对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提供虚假资料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要认真调查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相关事项

  (一)改制后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等,应按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或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三)市属企业的托管企业改制,以及区、县级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改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涉及境外企业资产处置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公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1998〕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穗府办〔2000〕12号)和《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转制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00〕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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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我局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来,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有了共同的依据,逐步走上了正轨。但在具体执行中掌握不一,致使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出现了一定的混乱,有的登记主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
《暂行规定》,擅自核准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名称;有的经济组织擅自使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一些非法经济组织也自定名称,招摇撞骗,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为此,我局正在制订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新规定颁布施行前,要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并对一些企业的名称重新核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新的规定公布之前,仍应严格依据《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如果在执行中有不明确之处,应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示,明确后方可执行。
二、凡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冠以“国际”字样的,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或地名的企业(均含外商投资企业),其名称必须经我局核准,并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有改动或变更,也必须报我局核准。
三、现已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凡名称属于上述情况的,不论以前是否经过我局核准,一律进行一次清理并重新核准登记。清理的要求如下:
1、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管辖范围内所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属于上述情况的企业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于今年八月底前报送我局企业登记司(我局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明
传电报已要求上报)。所报内容和材料有:
(1)企业名称名单表,表中列出:企业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日期、是否经我局核准(填是或否),该表要署名汇总制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并盖汇总单位公章;
(2)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凡经我局核准的,附上我局核准函件的复印件。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辖市以及直辖市管辖范围内所有登记主管机关以外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由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于今年九月十五日前报送我局企业登记司,所报内容和材料同上。
四、我局接到上报名单后进行重新核准,并发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凡在上报名单中没有的和未经我局核准的属于本通知第二项所列的企业名称,均为非法名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权依法查处。此项工作完成后,我局将负责全国范围内名称中使用“中
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冠以“国际”字样,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或地名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查询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对所管辖区内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整顿。
六、审核企业名称是一项重要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务必在八月底前将本通知转发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望认真执行。



1990年8月6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办发〔2012〕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5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做好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成都市专利奖,以下分别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推荐、评审(评选)、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授予对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及指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评选)组织工作。

                第二章 授奖条件、评审(评选)标准及奖励等级

  第五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
  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是:
  (一)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带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带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在本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其中一产业类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二、三产业类近两年累计上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成果转化推进奖授奖条件)
  成果转化推进奖候选单位应是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在蓉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机构。
  第八条 (成果转化推进奖评审标准)
  (一)制定有促进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建立有促进成果转化的创新方法和制度;成立有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
  (二)组织推进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了重大的技术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我市及其它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条件)
  科技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候选人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及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
  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是:
  (一)技术研究项目经济效益类。在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工艺及其系统(包括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及技术综合)和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是指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技术研究项目社会效益类。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和推广应用成效。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在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等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根据候选项目的总体水平及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研究项目经济效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研究项目社会公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普遍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及方法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
  1.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创新,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专利奖授奖条件)
  专利奖候选项目及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属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被控侵权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及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三)专利权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及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户口的个人(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
  (四)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第十三条 (专利奖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
  专利奖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根据该专利的创造性、技术难度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金奖;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较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显著的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银奖;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有一定原创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三章 评审(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评审及评选机构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奖励委员会下设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进奖评审委员会)、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都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成果转化推进奖评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15—20人,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及有关行政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每届任期5年,相关行政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工作变动调整。
  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15—20人,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每届任期5年,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工作变动调整。
  第十五条 (评审和评选机构职责)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等有关日常工作;
  (二)负责评审(评选)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委员资格审查;
  (三)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并在规定期间筹备召开评委会;
  (四)组织对推荐为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专利奖金奖项目的实地考察和其它形式的调查及答辩;
  (五)负责奖励荣誉证书的制作和奖金发放。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杰出贡献奖的评选及评审。
  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并审议成果转化推进奖候选单位负责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专利奖金奖候选项目完成人、单位的答辩及有关情况;审议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专利奖银奖、优秀奖有关情况;
  2.审定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拟奖项目、单位、人员及奖励等级建议名单。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评奖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并提出初审建议。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保密要求)
  奖励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及申报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以上在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联名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申报者应填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一)申报科技杰出贡献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成果鉴定证书、成果评价报告、评审验收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行业准入等第三方评价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成果转化推进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推荐书》;
  2.成果转化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科技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成果评价报告、成果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第三方评价证明)及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查新报告、研制报告等)。
  (四)申报专利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专利奖推荐书》;
  2.专利证书及专利公告文件;
  3.奖励申报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4.该项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行业准入证明、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 (推荐限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产品等)必须取得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已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及个人一般不再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取得明显推广应用成效的项目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条 (材料审查)
  申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报者,自告知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审(评选)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一条 (评审表决规则)
  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及专利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科技杰出贡献奖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专家委员会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侯选人提交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二)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及专利奖的初评以网络评审和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由记名计分排队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三)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初评推荐为成果转化推进奖候选单位负责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以及专利奖金奖候选项目主研人员的汇报及答辩后,由评审委员会现场考察组介绍情况,到会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候选者公告)
  奖励委员会根据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及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结果做出奖励决定,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奖励报批)
  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获奖项目、单位、人选及奖励等级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回避)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申报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评选)委员及评审专业组专家参加评审(评选)工作。如确有需要,当涉及到该委员的相关项目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异议调查协调)
  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的调查、核实的义务。
  对征得的异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评审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期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自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60日之后至1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1年后处理完毕的,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可以重新推荐评奖。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等级及限额)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不分等级。
  成果转化推进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10个,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不超过5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15项,二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40项。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及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名,单位不超过12个;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名,单位不超过9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名,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名,单位不超过5个。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分为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金奖项目不超过5项,银奖以上项目不超过20项。专利奖获奖单位及个人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九条 (证书及经费)
  科技杰出贡献奖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科技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
  成果转化推进奖奖金数额为20万元。
  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6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专利奖奖金数额分别为金奖8万元;银奖4万元;优秀奖2万元。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工作经费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中专项列支。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条 (奖金发放)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员及参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获奖人员的奖励额度不低于80%。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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