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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0:52  浏览:9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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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8〕28号

印发《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年,制定部门、原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认为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后,结合评估情况提请重新修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包括文件制定质量、实施以来的社会效果及其影响因素、存在问题等方面,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修订或者废止。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新修订: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需要,有扩充、删减或者变更内容必要的;
(二)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废止,有配合修订必要的;
(三)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文件的内容已被法律、法规、规章取代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废止,使该规范性文件失去合法性的;
(三)根据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实际,规范的对象、管理的措施发生变化,原文件已无存在必要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指导。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制定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之后,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应当将评估、清理情况和处理建议向本级政府提交报告,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报本级政府决定后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制定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应当就评估、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提交报告,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后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 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根据《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需重新修订的,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根据《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需重新修订的,制定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根据《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发布前将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
第十二条 因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修订,致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停止执行影响工作的,或者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致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怠于履行审查职责,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致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停止执行而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怠于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职责,导致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提前修订或者废止外,本规定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
本规定施行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适用本规定。但至本规定生效之日止已施行满4年以上,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已施行满1年以上的,剩余有效期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统一为1年。在剩余有效期内,原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报请市政府进行修订或者延长有效期。未评估修订或者延长有效期的,自剩余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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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信息,完善国家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以及上述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含代码IC卡,下同),是指全国统一的、证明组织机构依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法定载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委托范围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代码证书。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代码证书。


  第六条 组织机构办理代码证书,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副本或者批准成立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赋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组织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申领代码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第九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或者核准变更的文件、证明和原代码证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和换领代码证书。


  第十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证明和代码证书,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毁坏或者遗失,组织机构应当在毁坏或者遗失之日起10日内,持毁坏的代码证书或者遗失证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组织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代码证书和有关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下列事项,应当应用组织机构代码:
  (一)办理企业变更、注销登记,企业年检;
  (二)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年审;
  (三)办理社会团体年审、变更、注销;
  (四)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票据管理;
  (五)办理机动车新车登记、旧车过户;
  (六)办理产品标准备案、质量认证、计量认证、生产(制造)维修许可证、商品条码注册;
  (七)办理资产登记年检、资产评估;
  (八)审批收费项目、标准;
  (九)办理劳动用工计划、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鉴证;
  (十)办理银行帐户开立、年检、注销,办理贷款业务;
  (十一)办理商业保险、证券投资;
  (十二)办理房产登记、交易手续;
  (十三)办理土地征用、出让、划拨手续,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登记;
  (十四)办理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登记,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十五)办理公证事务;
  (十六)办理知识产权登记、转让、使用许可;
  (十七)办理统计管理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十八)其他应当应用组织机构代码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代码应用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种统计报表、文档和数据库中设置组织机构代码栏目,并在受理各项业务时严格查验代码证书。对无代码证书或者使用无效证书的,不得为其办理各项业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盗用、非法买卖代码证书;不得在商品及其标签、包装上印制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复印、复制、过期的无效证书。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代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变更、注销代码证书和进行年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通知应用部门和单位停止办理有关业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变更、注销代码证书,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出借、转让代码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暂扣代码证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盗用代码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代码证书,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代码标识用于产品及其标签、包装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应用组织机构代码而不应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

(1992年6月16日)

为了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按
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的要求,必须使第三产业有一个
全面、快速的发展。
一、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第三产业的加快发展是生产力提高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第三产业水
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缓慢,水平较低,
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规律看,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
平时,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普遍高于第一、第二产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我国现在已经进入这个阶段。为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宏伟目标,必须紧紧抓住这一机遇,把第三产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可以促进市场充分发育,提高服务的社会化、专业
化水平,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有利于劳动、工资、价格、企业经营机制和流通体制
等一系列改革顺利实施,有得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更多地吸引外资,有利于精简
机构、提高效率,逐步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社会的状况,为改革开放在更广阔
的领域向纵深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我国工业经济效益差,农业商品率低,流通不畅,财政困难,已经严重
障碍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结构不合理,经
济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第三产业不适应第一、第二产业发展的需要。第三产业投
入少,见效快,社会效益好。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既可以调整三次产业比例关系、
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又是缓解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矛盾和促进经济更快发展的一个有
效途径。
(四)九十年代,我国每年都将有大批新成长的劳动力和从第一、第二产业转
移出来的劳动力需要安置。第三产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行业
多,门类广,劳动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行业并存,能够吸纳大量的和不同层
次和各类人员,特别是可以容纳大量科技、专业人才。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是缓解我
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的主要出路。
(五)到本世纪末,我国人民的生活将达到小康水平。同温饱水平相比,小康
水平不仅表现在居民收入所达到的标准,更重要的是要看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居民生
活质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提高,人民群众不仅在衣、食、住、行、通讯、
卫生和生活环境等物质生活的各个方面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文化娱乐、
广播影视、图书出版、体育康复、旅游等精神生活方面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
求。只有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目标和重点
(六)根据国情,我国对国民经济按三次产业如下划分:第一产业是农业;第
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是除此以外的其他各业,主要包括流通部门、为
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
(七)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目标是,争取用十年左右或更长一些时间,逐步建
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体系、城乡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
体系。九十年代,要在发展第一、第二产业的同时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国民经
济每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为此,第三产业增长速度要高于第一、第二产业,第三
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就业人数占社会劳动者总人数的比重,力争达
到或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八)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是:一、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
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主要是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
金融业、保险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和文化卫生事
业等。二、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主要是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
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三、农村的第三产业,主要是为农
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为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和生活质量服务的行业。
四、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邮
电通讯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用事业等。
三、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九)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要放手让城乡集
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企业、个人兴办那些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为生产和
生活服务的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由国家
办,但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动员地方、部门和集体经济
力量兴办。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主要应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谁受益的原则,不能过多依赖事国家投资。
(十)依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步伐。积极进行多种形式
的改革和试点,大胆利用海外资金、技术和销售渠道;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各种
途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推进集团化经营,打破部门、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
组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第三产业企业集团,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凡实践证明行之有
效的,要尽快全面铺开;一时效果不明显的,可继续试行;确实不成功的应改试其
他方式。
(十一)以产业为方向,建立充满活力的第三产业自我发展机制。大多数第三
产业机构应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现有的大
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单位要逐步向经营型转变,宵行企业化管理。

(十二)以社会化为方向,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不影响保密
和安全的前提下,将现有的信息、咨询机构、内部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
开放,开展有偿服务,并创造条件使其与原单位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同时,
鼓励社会服务组织承揽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退休人员管理和其他事务
性工作。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式自我服务体系,使上述工作逐步实
现社会化。
(十三)鼓励第三产业企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应关停并转的工业企
业,在资产转让、债务清理、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这要作为加快调
整工业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
(十四)积极鼓励行政人员从机关分离出来,从事服务行业。从机关分离出来
的人员与机关脱钩。同时要大力发展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尽可能多地吸纳从
机关分离出来的人员。为政府机构改革和精减人员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十五)推进劳动人事的制度改革,赋予第三产业企业用工自主权。逐步实行
辞退、辞职制度,实现就业双向选择。实行企业化经营、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
单位,用人放开,自定编制,财政拨付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适当放宽编制。鼓励
工业企业富余人员,特别是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向第三产业流动。鼓励大专院校
毕业生和转业军人到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工作。
(十六)遵循价值规律,改革价格体系,解决第三产业长期存在的价值补偿不
足问题。除少数确实需要由国家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以外,第三产业的大部分价
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要放开,分别情况实行浮动定价、同行议价或自行定价,以形成
合理的比价关系。
(十七)鼓励扩大国际化经营,赋予部分国营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权,
有条件的要努力向境外发展,各级兴办海外中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赋予国营大
中型外贸企业国内销售权。实现国内国际市场统筹经营。进一步简化出国开展业务
的审批手续。
(十八)利用金融和税收等经济手段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对重点行业所需贷款,
在信贷计划中加以安排。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可以向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固定资产和简易设备维修贷款。对一些新办的
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
(十九)简化审批手续,改变目前第三产业开业难状况。放开第三产业企业经
营自主权,允许他们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同时,要切实加强管理
与监督。
(二十)加强第三产业法制建设。加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和
市场行为。企业要依法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要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
确保第三产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
(二十一)加强第三产业的规划和管理。各地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不同,第三
产业的发展重点和速度也应有所区别。要因地制宜,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发
展重点。将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信贷、就业、用地等列入城乡整体发展规划,统
筹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实施方案,并尽快修订与本
《办法》精神不符的政策法规。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全党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第三产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
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开阔思路,发挥创造性,动员广大干部群众,为实现加快发
展第三产业这一重大战略任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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