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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55:28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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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陕西省民政厅:
你厅陕民发[84]092号来文收悉。 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要求按革命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的问题。我们意见,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
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
对上述问题不宜进行全面清理。以上意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内部掌握,对外不作宣传。

附: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国民党抗日致残的官兵能否按革命残废军人享受抚恤的请示
(陕民发[84]092号 1984年4月27日)
民政部:
原内务部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内优字第69号文件规定:“‘九一八’以来,国民党军队之指战员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成残废,已与蒋匪军断绝关系有一定证明,无反人民罪行,且为当地群众公认者,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换发新证件,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予
以抚恤。”此后,于一九五八年三月四日内务部(58)内优字148 号关于抚恤工作几个问题对陕西省民政厅的批复中称:“关于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官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应当把原来我部对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和我们需要给予烈士的抚恤问题,在概念上
划分清楚,所谓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满清统治牺牲的烈士是说这些人可以称为烈士,但不是说这些人今天再由政府统统给予烈士称号再发给他们家属一次抚恤,至于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按照这一批复精神,我省对国民党抗日伤亡的官兵,再未办理抚恤
手续。民政部民(1983)优46号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我省一些地方的原国民党抗日致残人员,又要求按政策予以落实。我们意见,类似问题,可以继续按原内务部一九五一年内优字第69号文件精神予以抚恤

妥否,请批示。



198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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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及进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推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制度;推广普及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的安全、卫生的标准;
(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标准。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在本辖区内推荐执行。
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地方标准的复审、修订、出版、发行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条 对已有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一般不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内容完善,技术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
(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除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可以保留外,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企业应当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为合法有效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单位应注明标准文本是否可以扩散。对明确要求不予扩散的,受理备案部门及检测机构未经制定单位许可,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报省级备案的标准。
具体产品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从企业产品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经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废止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产品实行执行标准注册登记制度。
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执行标准一经确定,企业应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核查后,领取《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证书》。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下列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一)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产品标识或说明书上已明示执行的标准;
(三)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二十条 组织生产、产品检验应当按经注册登记的标准执行。
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或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
产品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等标识内容及编码和信息类标志及其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凡进口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执行的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用户、消费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和质量指标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含辅助材料)和零部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无标准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
(一)没有相应产品标准文本的;
(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
(三)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
(四)产品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
(五)冒用其他企业产品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未注明执行产品标准号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除外);
(三)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可对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的产品,提出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企业不得伪造或冒用采标标志。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停止实施,改正后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七条 推行标准化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标准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标准生产、销售或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而未在产品标识或使用说明中明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标准要求和质量指标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经营性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泄漏、扩散企业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内容或文本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9日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_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 ̄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恶息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8-1996 小型焚烧炉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4286-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 ̄.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X-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的排放标准
  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环境质量标准
  GB097-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97 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3.定义
  3.1环境保护设施:
  3.1.1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
  c.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d.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
  e.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1.2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3.1.3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3.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3.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3.4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4.验收监测一般工作程序、结果及结果报告形式
  4.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3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
  5.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5.2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5.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5.4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5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5.6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6.1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 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6.2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6.2.2监测期间工况;
  6.2.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6.2.4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6.2.5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6.2.6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的的排放情况;
  6.2.7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6.2.8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6.2.9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6.2.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
  7.验收监测
  7.1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7.1.1环境保护检查
  a.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周区域环境概况;
  i.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7.1.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效率监测:
  a.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7.1.3污染物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7.1.4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
  f.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7.2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7.2.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7.2.2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7.2.4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7.2.5厂界噪声;
  7.2.6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有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7.2.7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2.8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7.2.9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7.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7.3.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7.3.3对污染物确定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7.3.5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7.3.6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3.7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7.3.8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8.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8.1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考虑以下因素:
  8.1.1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8.1.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8.1.3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8.1.4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8.1.5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8.1.6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证价。
  8.2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8.2.1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8.2.2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2.3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8.3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 按以下次序选择:
  8.3.1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2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3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4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9.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9.1.1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9.1.2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9.1.3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9.2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2.1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
  9.2.2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
  9.2.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9.2.4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9.2.5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9.2.6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9.2.7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9.2.8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9.2.9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9.3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第二部分 验收监测方案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方案)的要求和内容。
  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本技术要求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方案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验收监测方案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四和五。
  2.3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根据验收监测的需要进行编制。验收监测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1前言部分
  主要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由来。一般包括: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委托单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勘察时间和参加单位等。
  3.2验收监测的依据
  3.2.1国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办法和技术规定;
  3.2.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
  3.2.3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环保工作的意见和批复;
  3.2.4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依据;
  3.2.5工程建设中有关环保设施设计改动的报批手续和批复文件;
  3.2.6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3.2.7其他有关需要说明问题和情况及其有关资料或文件等。
  3.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应以简练文字并配图表进行叙述。
  3.3.1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所处的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总投资;工程环保设施投资;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单位与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单位与时间;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投入试运行日期;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包括工程变化情况)。
  3.3.2生产工艺简介
  主要生产工艺原理、流程、关键生产单元,可附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3.3.3环保设施和相应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对各生产单元所产生的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方式等列表或简述。
  3.3.4环保设施试运行情况
  3.4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议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或环保行政部门对本项目的环保要求等(主要应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
  3.5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应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时,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名称、标准号、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的设计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这些标准和指标等将被用于作为本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应列出相应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参照标准。
  3.6验收监测的内容
  3.6.1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
  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必要时监测噪声源)、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原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b.验收监测因子、频次;
  c.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工况要求)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2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系指: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或海水等,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简述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因子、频次的确定;
  d.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3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部分,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
  b.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内容确定(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质量控制措施;
  d.环境生态状况评价依据。
  3.7环境管理检查
  列出应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3.7.1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
  3.7.2《初步设计(环保篇)》中要求建设的环保设施实际完成及运行情况(其中包括:按规定或设计的流量计量装置、监测设施、监测孔与监测平台,排水管网,各种堆存场的建设,各种必要的标志设置等);
  3.7.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3.7.4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3.7.5环境保护监测机构、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3.7.6存在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应急制度,配备和建设的应急设备及设施情况;
  3.7.7工业固(液)体废物是否按规定或要求处置和回收利用;
  3.7.8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恢复、搬迁或移民工程落实情况;
  3.7.9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或处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3.7.10区域污染削减工作的调查;
  3.7.11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是否发生了扰民和污染事故;
  3.7.12对周边公众的环境影响舆论调查。
  3.8经费概算
  一般以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监测收费标准》编制验收监测经费概算。对《监测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费用可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
  3.9监测时间安排
  3.9.1监测合同签定时间
  3.9.2现场监测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包括数据整理时间)
  3.9.3监测报告编写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
  3.9.4提交监测报告时间
  第三部分 验收监测报告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的要求和内容。
  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本部分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报告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验收监测报告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六和附录七。
  2.3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报告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要求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验收监测评价标准部分的编写应在原验收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3.1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应充分反映验收监测中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
  3.1.1监测期间工况分析
  应给出监测期间,能反应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还应计算出实际运行负荷。
  3.1.2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进行情况和结果。
  3.1.3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部分的编写
分别对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噪声源)厂、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a.进行现场监测的情况;
  b.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c.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设施的设计值和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d.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4.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主要内容包括:
  a.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进行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的区域情况和监测情况;
  c.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d.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和设施的设计值,进行分析评价;
  c.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5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详细地介绍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评价依据;
  b.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区域的情况;
  c.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项目、频次的确定,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d.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来源和质量控制措施;
  e.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3.1.6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目前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为:As、Cd、Hg、Pb、CN-、Cr+6、COD、石油类、SO2、烟尘、粉尘、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根据各排污口的流量和监测的浓度,计算并以表列出建设项目污染物年产生量和年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列出改扩建工程原有排放量和根据监测结果计算改扩建后原有生产设施现在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3.2环境管理检查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所列检查内容,逐条目进行说明:
  3.3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3.3.1结论
  根据验收监测的检查和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按执行制度、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给出验收监测的综合结论(主要以污染物达到排放、以新代老、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说明)。
  3.3.2建议
  根据现场监测、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论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设施或措施建议等,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a.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及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原设计指标和要求;
  b.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设计时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c.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d.环保设备及排污设施未按规范完成;
  e.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未达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存在的扰民现象;
  f.固废处理或综合利用、环境绿化、生态或植被恢复等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初步设计的要求;
  g.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有关环境管理部门规定或核定的总量等。
  3.3附录
  3.4.1必要的质控数据汇总表;
  3.4.2必要的监测数据汇总表;
  3.4.3其他有关附件和图表,如生产负荷原始数据、厂区位置图、监测点位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
  3.4.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第四部分 验收监测表格式
  本部分提出编制验收监测表格式(见附录八),参照第三部分要求填写,供验收监测中参考使用。验收监测表后应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附录三)。
  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的工作内容。
  附录一:各种类型废水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
  附录二:部分类型废气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
  附录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略)
  附录四:验收监测方案封面式样(略)
  附录五:验收监测方案封二式样(略)
  附录六:验收监测报告封面式样(略)
  附录七:验收监测报告封二式样(略)
  附录八:验收监测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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