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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23:28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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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七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从成立以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25件(附件1),已明令废止的规章15件(附件2)。现将这两部分共40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第八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2.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第八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1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1996]6号
证监会
1996年10月23日

2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证监信字[1998]2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5日

3
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
证监交字[1998]12号
证监会
1998年6月5日

4
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13号
证监会
1999年3月16日

5
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1999]22号
证监会
1999年5月27日

6
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1999]24号
证监会
1999年5月28日

7
关于安排上市公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19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13日

8
关于协助做好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2000]3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17日

9
关于规范证券开户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2000]4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27日

10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2000]8号
证监会
2000年5月8日

11
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59号
证监会
2001年4月12日

12
关于以公开征集形式转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88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17日

13
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1]111号
证监会
2001年9月10日

14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1]146号
证监会
2001年11月23日

15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5号
证监会
2001年12月28日

16
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
证监机构字[2002]248号
证监会
2002年8月20日

17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
证监会
2003年12月15日

18
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04]1号
证监会
2004年1月2日

19
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96号
证监会
2004年8月12日

20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
证监会
2004年10月22日

21
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性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5]41号
证监会
2005年4月6日

22
关于做好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法律字[2005]8号
证监会
2005年9月27日

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证监发[2006]83号
证监会
2006年7月25日

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
证监会计字[2007]9号
证监会
2007年2月2日

25
授权部分派出机构试点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8]11号
证监会
2008年3月26日




附件2: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

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明令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新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1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上字[1996]7号
1996年7月24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
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1999年3月16日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3
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
1999年11月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1号)

4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监会计字[2000]3号
2000年1月11日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8号)

5
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131号
2000年6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1号)

6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
2000年1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1号)

7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的通知
证监发[2001]33号
2001年3月2日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9号)

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证监发[2001]125号
2001年10月16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

9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
2001年12月10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53号)

10
证监会关于对《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准则》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9号
2002年1月14日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8号)

11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监会计字[2002]16号
2002年12月27日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1号)

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监会计字[2003]3号
2003年3月19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3号)

13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证监发[2003]28号
2003年5月15日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59号)

1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8号
2003年12月28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

15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
2007年8月21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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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衢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衢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名牌产品的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提高衢州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促进衢州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名牌产品的认定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衢州名牌产品,是指经本市境内注册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第四条 培育、发展衢州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育、发展的重点是本市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终端产品和整机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名特优新类产品。
第五条 衢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搞终身制,不收认定费。
第六条 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衢州名牌产品的认定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工商行政管理、农办、科学技术、财政、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统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林业、水利、贸易与粮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市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个专业认定小组。
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衢州名牌产品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争创衢州名牌产品,对在创立衢州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申请衢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效拥有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所有权;
(二)具有良好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和较强的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标准化、计量、全面质量管理等基础工作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第九条 申请衢州名牌的工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或出口创汇率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三)产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批量生产已满1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产品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医药、电子产品及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出口产品年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产品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请衢州名牌的农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二)产品批量生产已满1年,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三)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产品在市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本市境内的;
(二)在近2年内产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或产品无有效标准的;
(三)在近2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赔偿事件的;
(四)在近2年内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投诉较多的;
(五)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应许可、认证认可或审查批准的;
(六)在近2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事故的。
第十二条 衢州名牌产品认定每2年进行1次,确有必要时,也可以提前组织认定;对有效期满申请复评的认定,当年组织进行。申请认定衢州名牌产品的企业须提出认定申请,于计划认定当年的4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中市本级企业直接报送认定办。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认定申请进行资格条件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认定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认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协会分别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用户或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初审名单,形成初审报告材料。
第十五条 认定办将初审报告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分送衢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各位委员,并提请各位委员对初审名单进行书面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票的,确定为衢州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十六条 认定办将衢州名牌产品初选名单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各界及广大用户、消费者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衢州名牌产品初选名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十八条 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衢州名牌产品采取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定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二)认定委员会主任参加。
认定为衢州名牌产品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的委员赞成。
第十九条 对被认定为衢州名牌产品的,以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衢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衢州名牌产品”证书和标牌,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衢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可以自愿申请复评。
第二十一条 衢州名牌产品获得者在有效期内,可在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和广告宣传中使用“衢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衢州名牌产品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的重点范围。
第二十三条 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从衢州名牌产品中择优向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推荐参评浙江名牌产品。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衢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不得冒用衢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新申请未通过认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衢州名牌产品标志、称号。
第二十五条 已获衢州名牌产品称号,在有效期内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应当暂停直至撤销其衢州名牌产品称号:
(一)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事故的;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衢州名牌产品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凡是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衢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予以除名,并收回证书及标牌。
第二十七条 参与衢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衢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衢州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二十九条 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1994年11月5日,铁道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为统一规范铁路各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铁路各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铁道部的印章,直径5cm,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铁路局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大于4.5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铁路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六、各社会团体印章,参照同级单位印章的规格、式样。
第三条 印章的制发
一、铁道部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二、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的印章由铁道部制发,或者经铁道部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单位制发。
第四条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机关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确定。
第五条 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铁道部的钢印,直径4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铁道部制发。
二、铁路各单位的钢印,最大不得超过4cm,最小不小于3.5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
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需要刻制印章必须报上一级单位批准,并经公安部门核准后,印章才能送刻制厂或刻字社刻制。印章刻制后,须报上一级批准单位备案,可由上一级批准单位发文启用,也可自行发文启用。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第七条 印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的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
二、印章必须要有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坚持原则,严密手续。
三、凡以铁道部名义发出的文电,必须经部领导在原稿上签字批准后,按照文书部门核定的份数盖章。
四、凡以铁道部名义与有关单位联系工作的介绍信,经部内各单位领导在专用的介绍信上签字批准后盖章。
五、凡属部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需盖部印或钢印的,必须报部领导签字批准。监察证等证件只盖钢印,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
六、纯属业务性的事项,且已有明确规定手续的,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后盖章。
七、需到外单位套印文件时,使用单位应当持部领导签字批准的原件,到文书部门登记取用印模,当场监印,当日用毕送回。
第八条 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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