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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9:19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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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6]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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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国家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改善中心城区干部职工和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由黄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黄山市房改办)统一决策、统一管理,市房改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市发展计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物价、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市房改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等各个环节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年度开发计划由市房改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心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市场需求和建设用地可供数量等情况进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筹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标准适度、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开发,并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每户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m2以内,超过部分按同期市场价格出售。价差部分的售房收入归政府所有,用于补贴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开发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开发建设的实施单位,承担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具有四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总投资20%的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 中标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变相转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成本、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时,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建设开发企业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在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扶持优惠政策。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2003]174号)规定,以保本微利、服务社会为原则,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测算、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定价销售。
第十一条 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
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
 三由夫妻或由两个含以上的直系亲属组成的家庭;
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m2以下或家庭某一最高职级成员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低线以下。
符合以上条件的无房、危房特困户以及残疾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和教师,可优先享受经济适用房的认购。
第十二条 已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上条第四款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户,必须先按原价退还原购住房及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认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继续享受货币化补贴。
第十四条 市房改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住房的坐落地点、户型面积、套数、价格及供应计划。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认购程序:
 一符合条件的申购户到市房改部门领取《黄山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表》;
 二申购家庭户主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户口本、现有住房产权证或使用权凭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和填好的申请表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的向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
 三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10日内,对申购户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并将符合申购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将申购人的材料报市房改部门;
 四市房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购户发放《黄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楼盘号》;
 五申购户凭《黄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楼盘号》与开发企业签订《黄山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支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可以向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个人购房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和居民对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可以视同干部职工所购的房改房进入住房二级市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只准认购一次。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全面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企业型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同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合同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并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小区内共用部位、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承担物业管理的公司提出申请,报请市房管部门确定服务等级和物价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购房人必须退还所购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收回或注销其住房的产权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购房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条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
 一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或未经批准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的;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工程配套项目的;
 三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不符合条件的销售对象或未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自行定价预售、加价销售的。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04年2月26日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7〕121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6月29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构筑市级融资平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义市红花岗区和汇川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两城区)内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核准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汇川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委托汇川区人民政府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由汇川区人民政府委托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两城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两城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和转让等管理工作;两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后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第四条 实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两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有关部门编制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实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编制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和两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具体按《遵义市实施土地储备制度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除法律规定可以行政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实施。土地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两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有关部门并根据土地具体情况编制。两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土地出让的,须负责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实施(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职能不变)。

第八条 城区土地登记工作职责划分。遵市办发[1998]16号和遵市办发[1998]21号文件明确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范围内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其余两城区土地,按属地原则,由两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两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



第三章 地价和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实行城区地价管理制度。两城区基准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基准地价应定期调整。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价评估结果备案职责划分与城区土地登记工作职责划分范围一致。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重点用于偿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和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越权办理、违规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人民政府、两城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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