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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2:57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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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02-26 14:00 发布单位: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农改[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的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重要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前,村提留、乡统筹和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劳务来源。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和“两工”,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劳务,实行村民一事一议。但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不平衡,整体覆盖面较小,不能满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需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总体上呈下滑趋势。农村基础设施脆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障碍,需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财政奖补试点,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激发村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引导和鼓励村民出资出劳,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民主议事积极性,运用民主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渠道投入的新机制,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作用为动力,逐步建立筹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直接受益,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县乡政府要加大规划指导力度,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适当向贫困村倾斜,提高项目效用,防止盲目攀比。三是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方案的制定、村民议事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请、资金和劳务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村级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受益面广,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既要防止已建成的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出现奖补遗漏和空白,也要防止重复补助和奖励。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取消“两工”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影响,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安排适当资金,作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有条件的市、县财政也要加大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支持力度,形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稳定来源。同时,鼓励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能力,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中央财政根据试点省份农村实际人口、地方财力状况、地方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情况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情况等因素,适当给予补助。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标准不同,具体奖补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奖补方案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县级财政、农业部门按职责复审并汇总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项目。中央根据试点范围和工作进度拨付奖补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奖补资金后,按照省级审定的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省级奖补资金,拨付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奖补。政府奖补资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决算“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乡镇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交款凭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奖补资金明细表,直接发放给该项目筹资筹劳的议事主体。

  五、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实施步骤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点多面广,情况复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需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扩大。2008年,中央选择黑龙江、河北、云南三个省在全省范围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2009年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省份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六、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一是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县乡要建立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奖补项目的申请表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试点省份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每年要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小型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可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要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国家对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投入,探索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新机制。

  七、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试点省份人民政府要对本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负责,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对县一级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农民开展好一事一议工作。非试点省份也可自主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县开展试点。

  要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责任制。试点地区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落实。

  试点地区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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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执行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开发的增多,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取得更多的周转资金或获取更多的利润,将正在建设的房屋进行一房多卖或一房既卖又抵押,为此引起了诉讼。笔者对北安市法院三年来因房地产购买抵押、产生纠纷的16件执行案件进行调查并研究处理方法。
一、一房多卖的类型
从16件涉及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执行案件来看,有7件是因为一房多卖引起倒出房屋的执行,有4件是开发商为债务人执行拍卖查封的房屋,案外人提供证据证实开发商将房屋出售或抵债、抵押给案外人情形,有5件是法院判决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从调阅卷宗内容来看,一房多卖有五种情形:
(一)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买卖法律关系都合乎法律规定,买受人均未取得房产权证,其中一个已经占有使用,但法院判决房屋归未占有使用的申请执行人,这类案件有4件,占25%。
(二)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买卖法律关系都合乎法律规定,一个买受人取得房产权证,另一个虽未取得但已经占有使用,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取得房产权证但已占有使用的,拒不倒出房屋,法院判决此类执行倒出房屋案件有2件,占12.5%。
(三)先买受人与出售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并取得了房产权证,且被法院依法保护,但在诉讼至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开发商)与后买受人(案外人)恶意串通,私下协议将房屋出售给后买受人,并且后买受人占有使用房屋,这类案件有5件,占31.3%。
(四)先买受人与出售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合法,未取得房产权证,并占有使用,因买受人为另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买受人、出售人(开发商)与案外人三方恶意串通,将房屋协议给案外人,为原买受人逃避执行提供虚假协议,这类案件有3件,占18.8%。
(五)先买受人与出售人(被执行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后买受人的买卖关系合法,但先买受人已将房屋占有使用,法院判决先买受人倒出房屋,这类案件有2件,占12.5%。
二、一房多卖的处理方法
对于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司法确认高于行政确认,因为司法权属于上位权,即法院判决确认的产权效力高于房产领发的房屋产权证照的效力。对于第一种情形,买受人均未取得房产权证,但其中一个买受人购买的房屋被法院依法确认,其他买受人虽然占有使用权,但必须予以倒出,其他买爱人持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协议进行另案诉讼,但不影响房屋的倒出。
对于第二种情形,两个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但是取得产权证照的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协议效力高于未取得证照买受人的协议效力,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所有人的效力大于事实所有人的效力,这是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及登记秩序的正常进行,因此,未取得房产权证但占有使用人必须倒出房屋,交付给取得房产权证的买受人,然后另案诉讼开发商返还购房款。
对于第三种情形,如果查清属实,执行机构对后买受人(案外人)的异议不予审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后买受人和开发商直接认定为恶意串通,予以拘留、罚款,同时将房屋倒出交付先买受人。
对于第四种情形,在执行阶段经常遇到有的被执行人(买受人)购买出售人的房屋,购买后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主要是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对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确需过户的房屋,在征得原产权登记人同意后,法院才可以查封,否则应通过诉讼来确认,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售房人极易与购房人(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一种情况是另行协议出租给被执行人,另一种情况是将房屋协议出售给案外人,由案外人同被执行人之间协议租售,对于此种情况,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对案外人的异议依照民诉法第204条进行审查,同时赋予当事人和案外人诉权,若通过诉讼认定房屋归先买受人所有,法院执行机构应对出售人、案外人及买受人(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
对于第五种情形,是通过民事诉讼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已认定先买卖关系无效,后买卖关系有效,才判决先买受人侵权成立,因此,先买受人必须倒出房屋,交付给后买受人。
总之,从上文分析来看,一房多卖引发的民事、行政、执行争议交叉案件进行。在诉讼阶段,一般应当是中止行政诉讼,先行审理民事争议,判断属于一房多卖的哪种情形进行确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发现一房多卖的情形,应先初步审查,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人员应依法审查,同时赋予案外人诉权;如果发现是恶意串通进行假交易,必须依法严惩。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长春市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管理,保证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根据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国家机关中实行执法目标责任制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的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具体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有关情况进行的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任务制定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
(二)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处理备案;
(三)行政执法目标分解量化考核办法;
(四)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
(五)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证件管理;
(六)按照要求应当明确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查合格的,做为年末考核该单位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情况的依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行政执法机关上报落实情况、市政府进行统一核查按项目量化打分的办法。
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将本单位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是:
(一)制定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
(二)建立、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情况;
(三)建立、执行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处理备案制度情况;
(四)建立、执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情况;
(五)建立、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情况;
(六)建立、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办事制度情况;
(七)建立、执行行政执法内部制约机制和工作程序情况;
(八)建立、执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情况;
(九)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情况;
(十)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情况考核完毕后,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对未按要求完成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工作目标的,给予批评,同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八条 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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