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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0:27:27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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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已废止)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1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搞好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城镇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按太原市人民政府规划,为市场提供商品菜的菜田。
第三条 基本菜田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是,重点保护老菜田,有计划地发展新菜田,建设以近郊为主,近、中、远郊相结合,常年菜田和季节性菜田相配套的蔬菜生产基地。
第四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基本菜田的管理工作。蔬菜生产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综合平衡,按城镇居民人均0.04━0.06亩基本菜田的标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可委托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基本菜田逐块核定面积,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发给“基本菜田登记卡”。对基本菜田应建立保护标志和档案资料。
第七条 基本菜田应当专用于蔬菜生产,需要改种其它作物的,须经县(市、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得将基本菜田荒芜。
第八条 基本菜田内的水井、排灌、电力、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县(市、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登记造册,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第九条 基本菜田应实行科学种植和管理,完善水利和保护设施,培养地力。
第十条 基本菜田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倾倒脏土、污水、垃圾等废弃物;禁止用有害污水灌溉;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菜田资源损害或污染,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视损失程度按正常年景同种作物的经济收入向生产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征用和占用基本菜田。征用和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基本菜田,在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划出用地范围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前,应征得同级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的基本菜田,其菜田的生产设施征地单位应予补偿。水井、水渠由用地单位按新打井、建渠费用支付补偿费;水井上安装的提水、供电等设备,由被征地单位自行拆迁,用地单位补助拆迁安装费;温室、大棚等设施,由被征地单位自行拆迁,征地单位按价支付费
用。
第十三条 征用基本菜田,用地单位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占地单位应补足同等数量的新菜田,无条件补充的,按前款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先缴款后占地的原则负责征收,上缴财政。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征收后,20%留被征(占)地的县(区)使用,80%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专用于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擅自将国家资助和集体兴建的基本菜田生产设施拆除或移作它用的,一律按新建费用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菜田,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从占地之日起至恢复耕种之日止,处以每月每亩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菜田资源污染损害的,除按第十条规定支付赔偿费外,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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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法官善于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应当正确适用程序法,做到程序公正;应当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庭审指挥、驾驭能力;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庭形象;应当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正确适用实体法,正确作出裁判。在这些标准当中,似可再作大致区分。传统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只要审判程序大的方面不违法、实体公正应当更为重要。现代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程序公正比较重要尤其是强调法官驾驭、指挥庭审能力和法官的庭审形象,并认为程序公正改期导致实体公正。折衷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结合。如果我们从审判程序本身的微观角度出发,联系诉讼程序的价值,还会发现法庭审判具有以下作用:
(一)庭审具有确保程序公正的作用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从审判角度而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正确适用审判程序法,坚持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效参与和法官中立裁断原则,并使裁判结果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及时、合理地产生的一种合理状态。
(二)庭审具有确保实体公正的作用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法院所作的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实体法公平、正确,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到了合理保障的一种状态。但总体而言,公开、科学的法庭审判活动比秘密、反科学审判更有可能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并使裁判结果符合法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使实体法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最终实现,因而,法庭审判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三)庭审具有确保形式公正与法官形象公正的作用
所谓形式公正,是指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得以公平适用,其基本要求是“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对待”。同时,干扰独立审判的一些不合理现象也将被有效排除,司法裁判结果由于形式公正的实现而得到保持较强的公信度。
(四)庭审具有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教育社会公众规范自己行为,体现社会主流观念,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的作用
在公开审判中,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支持、鼓励合法行为,制裁、抵制非法行为,一方面可以体现法律中人民群众的善恶是非观念以及社会主流观念,使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使不知法者熟悉、了解法律规定,预测种种行为的法律后果。
(五)庭审具有经济效益的作用
由于现代庭审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与程序自治、程序及时标准,在实践中还推行当庭宣判与提高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率的技术性规则,因而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北安法院 杨亚新

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宣传报道及讲话发文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宣传报道及讲话发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宣传报道及讲话发文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宣传报道及讲话发文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办文、办事程序,切实减少市政府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政令的权威性、严肃性,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现就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宣传报道及讲话发文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市政府应注重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及时宣传市政府重要活动和重大决策执行等情况,树立人民政府勤政为民、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宣传报道要坚持重要性、新闻性、真实性原则,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增强新闻的可读(视)性。严格控制事务性活动和一般会议的宣传报道。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体参加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必须作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单独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会议、调研活动等,本着重要性、全局性原则,一般只对涉及政府重点工作事项的活动作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政务活动,报道时一般只报道行政职务。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参加重要活动、深入基层调研,确需作新闻报道的,在经相关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新闻单位。具体由政府办公室各政务科室告之秘书科登记,由秘书科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安排新闻采访记者。各政务科室一般不得直接通知新闻单位。
  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内容,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把关;市政府副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内容,由相关副秘书长负责把关。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同志一起参加的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严格控制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发文。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已在会上印发的,会后一般不再发文;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讲话必须发文的,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定。确需发文的领导讲话,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并经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后,一般以《政府情况通报》印发。
  八、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确需印发的,须经协助领导同志工作的秘书长审核,并报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
  九、印发、引用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必须保持其原意的完整性、准确性,不得曲解、断章取义和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
  十、凡涉及到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性问题,以市政府正式文件为准,不能以领导同志的讲话作为依据。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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