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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11:01  浏览:9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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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425号


山东光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能否受托参与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的请示》(鲁光政公估发〔2009〕0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会在《关于防范车险理赔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中规定,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但未就保险公司车险查勘定损的授权作出排他性限制规定。

  二、保险公司可自主委托公估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车险查勘定损。公估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可以依照授权,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查勘定损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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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7]1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通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创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境内的资源、产业和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对国内外开放,国内外客商来通辽投资合作、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创办公益事业,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我市境内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我市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境内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优惠政策,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我市境内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第四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政府可视情况予以扶持。
第五条 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一)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有关证照只收工本费。
(二)投资于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优势产业及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 引进技术、人才优惠政策
(一)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等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出资各方又有明确约定,并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
(二)市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在我市设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可享受鼓励性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员和博士以及获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优先调入。
(四)留学回国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相关待遇优惠政策
(一)凡是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生活来源,要求在我市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我市城镇户口。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和应聘到我市工作的高级技术人员专用轿车经对外开放部门核准,由交通部门颁发“免费通行证”,在通辽市境内国有经营权路面免收过路费、过桥费。
(三)对重点外引内联企业,除税务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检查,须经政府专门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摊派。
第八条 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企业时,如资金暂时有困难,经企业申请,资本金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只要达到注册资本金的20%,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缴足。
第九条 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三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金在6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第十条 对客商投资项目审批、注册、登记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需要到上一级部门审批的,由市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通辽市各类企业或个人出资新兴办的企业和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享受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投资于第三产业的企业、项目,按《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可同时享受通政发[2006]126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辽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通政发[20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业经九届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市财政局反映。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确定并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
  第三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市直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二)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采取独立的计算办法和支付方式;
  (四)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六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稳定,具有盈利能力(亏损企业不搞年薪制);
  (三)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劳动工资、人事考核、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四)企业内部具有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五)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贴,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
第二章 年薪的确定
  第七条 基本年薪。以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为前提,按照实施年薪制企业职工上年度统计年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大小(企业规模按国家划分标准)确定。大型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可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确定;中型企业可在3倍以内确定;小型企业可在2倍以内确定。
  第八条 效益年薪。根据企业实现净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确定。考核指标包括实现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实现净利润。企业必须完成财政核定的净利润基数。超出净利润基数的部分可提取3%的效益年薪。考核期末剔除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必须完成财政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在此基础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效益年薪增加1万元。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第一年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基数以企业实行年薪制前两年的经营状况作为核定依据。以后年度实现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基数按环比增长考核。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剔除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考核期末应剔除的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
  (一)增值因素:
  1. 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2. 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3. 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 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5. 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6. 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7.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8.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减值因素:
  1. 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有资本;
  2. 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3. 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4. 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5.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核减的国有资本;
6.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核减的国有资本。 根据实现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两项计算所得之和为
经营者效益年薪。
  第九条 奖励年薪。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税后利润的40%上交财政或产权单位,按实缴数的3-5%计提奖励年薪,奖给企业经营者,不封顶。其余60%税后利润留作企业发展资金。
第三章 年薪的支付
  第十条 经营者上岗时,以基本年薪2倍的数额缴纳职责保证金。职责保证金由财政专户储存,经营者责任期满或工作变动时,经审计终结确认经营状况属实后返还本息。凡被扣减保证金,经营者继续下年度经营的,应按规定补足职责保证金。
  第十一条 经营者年薪经审计并按程序报批后,其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奖励年薪在税后利润列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按月以现金预付。
  第十三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实行履行职责保证办法。年度效益年薪发放数额经审计后先发放 70%,余下 3 0%为履行职责保证金,任期届满后,经审计证明经营者确能全面履行职责的,全额发放履行职责保证金。
  第十四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在次年审计确认后一个月内兑现70%,其余30%在任期届满后,与履行职责保证金一起兑现。
  第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要考核企业当年上交利润的情况,不交或欠交利润的企业,不能发放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并按欠缴数的3%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基本年薪不够扣减的,扣减经营者缴纳的职责保证金。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年薪考核和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经营者年薪考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按本办法测算经营者年薪,经董事会讨论并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分配政策外,不再享受年薪以外的其他工资、福利性收入,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以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为准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未完成下达的利润基数的,按不足额的 3%扣减基本年薪;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基本年薪1万元。基本年薪不够扣减的,扣减经营者缴纳的职责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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