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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13:23:37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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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1、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具体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倒签日期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长贸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以上所述的报关出口时间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禁止类目录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本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对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到期未完成复出口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对外发布公告。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通知。

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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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穗交〔2007〕880号

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为各种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室内、露天和路内停车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范。

  第五条 鼓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配套建设符合相应标准的智能管理和停车诱导等系统。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使用经营牌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立柱式或挂墙式标志牌:立柱式标志牌应竖立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或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范围内,挂墙式标志牌固定悬挂于停车场入口墙壁上,并保持标志牌整洁,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

  (二)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牌等有关牌证悬挂于停车场办公场所内显眼位置;

  (三)路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有关收费标准标价牌。

  第七条 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维护场地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地面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室内停车场为混凝土或者沥青地面;

  (二)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保持清晰;

  (三)停车场各功能区划分合理明确,场内的消防、照明、通讯等设施保持完好;

  (四)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并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六)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使用性质以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设施的使用功能;

  (七)不得在停车场内消防通道、坡道、出入口处设立停车泊位;

  (八)做好停车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场内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不得乱搭建、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放、乱张贴。

  第八条 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卫和消防职责:

  (一)切实执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治安管理制度,杜绝治安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二)定期清点停放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制订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防火安全责任人制度,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四)张挂防火警示标语,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禁止擅自挪用场内消防设备、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堵塞消防通道,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在停车区使用烟火等行为;

  (五)抓好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保证全体工作人员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 路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维护场地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地面须保持坚实、平整;

  (二)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保持清晰;

  (三)保持停车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按规定缴纳税费;

  (三)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或者停车设施范围内显眼位置公布交通、价格等主管部门投诉监督电话以及服务承诺、停车须知等;及时公布停车泊位信息,合理引导停车;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回复。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佩戴工作证,服务态度热情,言行文明礼貌;

  (二)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发放统一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指挥车辆按泊位整齐停放,保持停车场通道、出入口畅通,保障车辆停放安全和出入顺畅;

  (四)提醒司机停车入位后关闭发动机,离开车辆时锁好门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五)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车辆停放者接受车辆停放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

  (六)发现他人在场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提供停放保管服务:

  (一)车辆无号牌或者无有效法定证明的;

  (二)车辆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

  (三)车辆有漏水、漏油或影响安全的;

  (四)车辆停放者拒绝进行车辆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 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它有关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

每年的考核结果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并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三、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给予扣分、通报批评。

四、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下表)

序 号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一、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分:5分)

1
领导重视,每年能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有1名领导分管行政复议工作,每年专题研究行政复议工作2次以上,并有记录,有落实。
3分

2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能经常、及时地对行政复议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2分

二、复议机构与队伍建设(总分:14分)

3
复议机关依法设有相应的复议(法制)机构。
5分

4
依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苏府法字〔2002〕13号)的规定,复议机构配有具备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的专职复议应诉人员;并参加每年的业务培训和注册;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缺1项扣2分。
6分

5
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办案制度。
3分

三、日常工作与办案条件(总分:20分)

6
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同时能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缺1项扣1.5分,直至扣完。
5分

7
辖市、区政府复议机构有工作所需的专门办公室、接待听证室、档案专用柜;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复议(法制)机构有工作所需的办公室、档案专用柜,并具备接待听证的工作条件。缺1项扣1分。
3分

8
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办案所需的电脑(专职复议人员每人1台)、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机、办案所需的交通工具等。缺1项扣2分。
10分

9
依据《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制发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通知》(苏财行〔1999〕133号)、《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发放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补充通知》(苏人通〔2000〕254号、苏财行〔2000〕141号)的规定,专职或主要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工作人员办案补贴到位。
2分

四、复议申请接待与受理(总分:5分)

10
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及时进行受理和告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3分

11
工作人员礼貌接待,有问必答。因态度问题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总分:8分)

12
除《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文书,还须有案件受理审批表。载明案源、案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领导意见。缺1项扣1分。
3分

13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领导参加的集体讨论制度,并有记录。
3分

14
承办人员秉公办案,不徇私舞弊。
2分

六、案件审理期限(总分:5分)

15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及时审结。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件扣1分,直至扣完。
3分

16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的各项期限规定。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项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七、行政复议决定(总分:20分)

17
法定期限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占全年审结案件总数95%以上。行政复议决定内容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有1件扣2分;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有1件扣2分,直至扣完。
16分

18
有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办结的案件应有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审批;依据规定应报政府领导审批的,需经政府领导审批。
4分

八、复议文书制作与归档(总分:11分)

19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补充样式的通知》(苏府法字〔2002〕19号)等文件规定,行政复议文书制作规范,内容齐全。每缺1项扣0.5分。
8分

20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2个月内,卷宗整理齐全并归档。归档不及时或卷宗材料不全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3分

九、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报送(总分:4分)

21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22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十、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宣传(总分:8分)

23
每半年行政复议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分析须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4分

24
开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每年行政复议工作研究材料被各类简报刊用1篇以上。
2分

25
每年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反映被各类新闻媒体采用1篇以上。
2分




五、考核办法及考核时间

1.考核办法:听取复议工作汇报、查阅台帐资料、抽样座谈会听取意见、对照评分标准打分等。

2.考核时间:每年的一季度对上年度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核。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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