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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41:00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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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山政明电[1996]72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扶困 基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印发 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会章程》,为确保城市扶困基金的安全、增值,坚持审批、管理使用、支付监督相分离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城市扶因基金是用于帮助贫困职工家庭摆脱困境的专项基金,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对贪、挪用扶困基金者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二条,城市扶困基金列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审计的监督和检查。第三条,城市扶困基金,实行城市扶困领导小组组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凡3000地(不含3000元)以上的借款和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的救济款,必须报城市扶困领导小组审批。第四条,凡3000元以下的借款和2000元以下的救济款由城市扶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负责定期向城市扶困领导小组报告使用情况。第五条,城市扶困基金专户存储,由市财政局综合科负责托管,并根据城市扶困办公室的批文,办理支付手续。第六条,城市扶困办公室按着《白山市征收城市扶困基金的若干规定》及时做好扶困基金到痊工作和到期借款的本金、占用费的收缴工作,履行手续后,全部划拨到市财政局扶困基金专储户。第七条,扶困办公室的办公经费,按基金增值部分的1%提取,年最高额不得超过5万元。城市扶困办编制预算报城市扶困领导小组审批,由市财政局综合科拨付。第八条,为调动扶困基金代征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按代征金额的10%撮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城市扶困办统一提取,报城市扶困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局综合科根据批件统一支付。第九条,扶困基金本着有偿作用,增值发展的原则对借款方收取资金占用费。第十条,为加速资金的周转,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资金占用费从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还款时本金、占用费一并归还。第十一条,扶困基金会不对个人借款,对有自救条件的贫困职工借款一律由单位负责办理。第十二条,单位向扶困基金会借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城市扶困办公室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扶困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第十三条,借用扶困基金,必须由城市扶困办公室与借款单位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借用金额、用途,还款计划等。第十四条,单位借款必须有单位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在借款方不能按期如数归还借款时,担保方负责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占用费。第十五条,城市扶困办公室对借出的资金进行监督,借款方如不按协议规定使用基金,有权停止借款或收回借款。第十六条,借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凡违法造成的后果,均由借款方承担。第十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城市扶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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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
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南、深圳分
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Y2K)问题的精神,研究解决好各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及类似设备的2000年问题和其对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的影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成由公司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Y2K协调小组,抓紧研究解决公司自身存在的Y2K问题;并将协调小组组长名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二、随文下发《财产险(按照〈保险法〉定义分类)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和《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三、上述财产险和责任险除外条款,仅适用于保监会成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和按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备案的条款,以及中国保监会今后颁布和批准备案的条款。
四、各保险公司于1998年12月15日以前将本公司是否存在计算机系统Y2K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对此进行检查。各公司应立即着手对本公司各类条款进行清理规范,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由各公司自负。
五、各保险公司应做好计算机Y2K问题保险除外责任条款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解决好已出长期保单跨越2000年度的问题,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六、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问题。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问题。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造成任何财产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检测、技术咨询等其他间接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或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98年12月2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2〕80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7日



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行“单位负责、社会监督、限定场所、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控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控烟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烟工作:
(一)三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二)市教育局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吸烟危害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
(三)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工作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旅游局分别负责文化娱乐市场、体育场所、宾馆酒店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工商局负责商场(店)的控烟工作,并做好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
(七)民航、铁路部门的卫生监督的机构,做好其辖区内的控烟管理工作;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内部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的控烟管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加强控烟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市爱卫会应对无烟单位及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禁止吸烟场所
第九条 禁止在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办公区、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六)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七)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八)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汽车、火车、客运车辆内及公共汽车、铁路、长途客运的售票厅、候车室;
(十)林区、林地;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十条 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十一条 鼓励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三章 职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处罚的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市爱卫办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销售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难以判断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广播、影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烟草(或变相烟草)广告。
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制品促销活动。
禁止烟草制品生产方和销售方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赞助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以及广播、影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定期免费播放或者刊登吸烟危害健康的公益性宣传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所在单位,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控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控烟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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