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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3:37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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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二年四月八日




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事业方面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室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三)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教育方针,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对教育投入、教育环境、教师工资发放以及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
  (五)对本行政区域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含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指导;
  (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培训教育督导人员,组织教育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七)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或解聘。省聘任兼职督学不超过30名;市、州聘任兼职督学不超过15名;县聘任兼职督学不超过10名。


  第七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宪法,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五)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敢说真话;
  (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 督学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督学行为准则》;接受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聘任的兼职督导人员,原工作单位应保留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室可以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随访性督导等。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室有计划地对某个地区或者某所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室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访性督导是指督学持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听取意见和反馈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十二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发出《督导通知书》;(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自改;(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者督导评估;(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督导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听取有关人员情况汇报;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测试或者问卷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等;
  (三)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四)发现侵犯教育机构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向被督导单位和主管部门如实通报督导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督导结果;


  第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的义务及权利:
  (一)依法接受督导,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二)对督导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要求予以反馈;
  (三)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上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教育督导的结论和针对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措施改进的情况,应作为考核有关行政领导履行发展教育事业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客观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以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文件和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五)打击、报复督学或者反映真实情况的人员的;
  (六)有其他妨碍依法进行督导工作行为的。


  第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其行为妨碍履行职务的,由聘任单位撤销其督学职务:(一)因渎职等贻误工作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三)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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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穆拉比法典

王海宏


  一、法典的制定和结构
  (一)汉穆拉比王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也是奴隶主肿一位杰出的代表人物。他即位以后,经过多年的征战和通过外交手段,不仅完全统一两河流域,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的奴隶制帝国,而且通过积极兴修水利,开业运河,建设浇灌网络,大力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使巴比化社会政治、经济获得空前发展。
  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政治经济背景是:
  第一,巴比化统一两河流域以前,各城帮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后,为巩固国家统一,强化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消除地方上稳中有降自为政和法律不统一造成的混乱局在,要求制定一部通告于全国的统一法典。
  第二,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动产已经变为私有,私人占有奴隶增多,分配给公礼成员的可以在本公 社内部出卖和转让。
  第三,由于私有制和商品倾向关系的发展,社会上高利贷活动猖獗,大批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奴隶主和高利贷者的重利盘剥下,因负债、破产而沦为奴隶,从而严重影响了生产的发菜和军队的兵源,削弱了国防力量,使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化,这就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和体系
  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言彰明了法典人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不支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公布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他是根据福音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
  二、法典人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合的君主专制制度。国王是国家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国王还握有神权,被视为天神在人世间的代表。
  (二)《汉穆拉比法典》作为古代东方较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与其尚不发达的奴隶制经济形态相适应,不仅反映了巴比伦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对立,同时也确认了自由民内部权利地位的不平等。
  (三)财产法
  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民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这计占有土地两种形式。王室土地主要集中在苏美尔地区,土地数量约占的耕地总数的15%。其中一部分由佃耕者和奴隶耕种,到期缴纳地租和剩余生产物,另一部分赐与寺院、贵族 、官吏和军人作为任职或服役的报酬。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9年6月1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力度,解决城镇居民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封顶线)的医疗费用补偿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功能多样化,根据《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了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团体参保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市区、县(市)为单位统筹,市区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统筹范围为月湖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和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已收取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统一划扣,并划转商业保险公司。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按60%的比例赔付,每人每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5万元。

  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执行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慢性病患者支出的符合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在校学生在校内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视为住院医疗费,均纳入赔付范围。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时持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单据等有关资料到商业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和本办法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赔付数额并作出赔付(特别复杂疑难及重大案件可适当延长)。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重复需要的资料、票据等,商业保险公司使用复印件,原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存。

  第八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九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期为一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经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费、赔付比例及赔付限额等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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