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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联合声明(2003年7月12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3:00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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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联合声明(2003年7月12日)

中国 韩国


中韩联合声明 (2003年7月12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大韩民国总统卢武铉于2003年7月7日至10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隆重欢迎和热情接待。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卢武铉总统举行了会谈,卢武铉总统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在会谈和会见中,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中韩友好合作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中韩两国领导人全面回顾和总结了建交11年来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对双方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合作取得的显著成就表示满意,认为这不仅给两国人民带来了巨大利益,也为促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并宣布,以联合国宪章原则、中韩建交联合公报精神以及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合作伙伴关系为基础,面向未来,建立中韩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三、双方各自介绍了国内形势以及对外政策。中方高度评价韩国政府为发展经济、促进朝鲜半岛及地区和平与繁荣所作的积极努力。韩方赞赏中国政府推进改革开放以及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高度评价中国奉行的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睦邻外交方针。

四、双方一致认为应维护朝鲜半岛和平与稳定,确保朝鲜半岛无核化地位,确信朝核问题可以通过对话和平解决。

中方主张,朝鲜的安全关切应得到解决。韩方强调,朝核问题应以可验证、不可逆转的方式完全解决。

双方认为今年4月举行的北京会谈是有益的。韩方赞赏和支持中方为推动北京会谈作出的努力。双方希望由北京会谈开始的对话势头继续下去,使局势向积极的方向发展。中方赞赏韩方为改善南北关系、缓和紧张局势所采取的积极措施,支持韩方作为朝鲜半岛事务当事者发挥建设性作用。

双方同意就包括朝核问题在内的朝鲜半岛问题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韩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韩国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立场。

六、双方认为,中韩高层交往和两国政府、议会、政党之间的交流对促进两国的全面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双方将加强两国领导人之间经常性互访和会晤,拓宽和完善合作与对话机制。

七、双方认为,扩大和深化两国经贸合作,符合两国共同利益,有利于两国的共同发展。同意成立联合小组研究双边经贸合作规划。

双方同意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两国贸易的健康、顺利发展,坚持在发展中求平衡的原则,共同努力改善贸易不平衡状况。双方同意,按照互利互惠、友好协商的精神,预防并妥善解决贸易中发生的问题。商定尽快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磋商机制。

双方同意修改中韩投资保护协定,共同为扩大双方的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环境。

八、双方同意,努力开辟新的合作领域和合作方式,探讨面向未来的经济合作关系。双方积极评价并同意继续加强两国在整车生产、金融、CDMA等领域的合作。同意在此基础上,加强在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共同研究与产业化合作,扩大在流通、资源开发以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商定共同举办由两国政府、行业、学术界及有关团体参加的"中韩环保产业投资论坛"。同意继续加强在沙尘暴监测、荒漠化防治和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韩方表示积极支持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中国的西部大开发计划,中方表示欢迎韩国企业积极参与。

九、双方认为,"2002中韩交流年"活动取得成功,同意在此基础上对每年举办"中韩交流节"问题予以研究。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及文化产业合作。

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两国教育、体育、新闻等领域和友好团体、青少年以及两国友好省市之间的交流,巩固两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基础。

韩方高度评价中国政府和人民在抗击非典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中方感谢韩方对中国防治非典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传染病防治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双方同意扩大两国航空合作,逐步推进航空自由化,以适应两国间人员往来迅速增长的需求。

双方同意加强在领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开展双方执法部门之间的磋商和人员交流,为两国人员的正常往来提供法律保障。

双方对两国签署《中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韩关于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的合作安排》和《中韩两国工程院工程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中方同意韩方在成都设立总领事馆。希望上述措施为发展两国关系,扩大两国间的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

十、双方同意致力于推动亚太地区正在兴起的区域合作进程。支持以东盟与中韩日为渠道不断扩大和深化东亚合作,为地区和平与共同繁荣作出贡献。双方认为,加强中韩日合作有利于促进东亚合作的发展,期待三国经济研究机构对建立中韩日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影响进行的联合研究取得积极成果。

双方同意继续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首脑会议等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加强协调与合作,并为2005年在韩国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成功举行进行密切合作。

双方同意在打击毒品、国际恐怖活动、金融经济犯罪、海盗、高科技犯罪等非传统安全等领域加强合作。

十一、双方对卢武铉总统访华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卢武铉总统此行对未来两国关系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卢武铉总统对中方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谢,并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访问韩国。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三年七月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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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德国


中德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全文)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邀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于2010年7月15日至1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分别与默克尔总理举行会见和会谈,在诸多重要问题上达成共识。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中德关系进一步深化。中德作为在各自地区和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作为第三和第四大经济体及重要贸易和出口国,有着广泛共同利益,在应对全球性挑战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

  两国共同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在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全面推进中德战略伙伴关系蓬勃发展,促进世界和平与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性挑战作出贡献。

  一、政治领域

  (一)双方重视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的重要作用,愿保持两国领导人经常性联系及总理年度会晤机制,密切最高层合作。

  (二)双方强调,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积极合作、互利共赢的精神,照顾彼此核心利益,加强相互理解和政治互信,确保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德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尊重中国领土完整,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三)双方重视战略对话、法治国家对话和人权对话等对话机制对加强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双方同意提高中德战略对话级别。双方强调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对两国的发展均重要。双方认为十年来的法治国家对话十分成功并将定期开展该对话。

  (四)中德将在联合国和国际金融机构等多边组织加强合作。双方支持联合国改革。中德将加强维和行动经验交流,继续合作支持阿富汗重建进程。

  (五)双方强调,愿在中德军事合作框架内继续就安全和军事政策问题进行对话,以在此基础上深化互信,并逐步扩大两军交往。双方充分肯定在打击索马里海盗方面的共同努力。

  (六)中方欢迎欧洲一体化进程取得进步和欧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德努力推动中国与欧盟伙伴合作协定谈判顺利完成,全面扩大和深化中欧关系。中德关系也将从中受益。

  二、经济领域

  (七)双方认为,国际金融危机没有改变世界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应从危机中吸取教训。当前世界经济逐步复苏,出现了企稳向好的趋势,但复苏的基础仍不牢固。

  (八)双方将加强经济政策磋商和宏观经济领域合作,共同努力促进两国和世界经济全面、可持续和平衡增长。中方支持欧盟稳定经济和金融的举措,重视德国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坚信欧元区国家将克服困难,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德国将大力推动加强中欧经济关系。德方将积极支持欧盟尽快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将与欧盟就此继续对话。

  (九)双方愿继续密切二十国集团内的沟通与协调,推进全球经济治理改革,加强二十国集团作为国际经济金融合作主要平台的作用,体现代表性、平等性和实效性。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减贫职能,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同时兼顾其他治理结构改革,如期于首尔峰会前实现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目标。双方愿加强对具有重要金融中心的发达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的监督,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十)双方反对一切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两国共同致力于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减少贸易壁垒。多哈回合谈判取得成功将成为世界经济开放并获得增长动力的重要信号。德方欢迎中方为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方面所作的努力。

  (十一)双方欢迎两国央行通过“中德金融稳定论坛”继续加强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十二)中方强调,欧洲市场始终是中国最重要的投资市场之一。德方尤为欢迎中国在德投资。双方欢迎继续扩大双向投资,加强出口融资领域交流与合作。

  (十三)双方高度重视实体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德方认为,中国政府采取的增强经济增长可持续性、扩大内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措施是中德企业更为紧密合作的重要机会。通过定期举办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等促进双边产业合作,促进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业生产能效、原材料、钢铁、汽车、医药、生物技术、能源和环境技术、化学、信息通信技术等领域的合作。双方愿加强在航空领域的合作。

  (十四)双方将加强在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内的磋商,提升货物和服务贸易水平,增设服务贸易促进工作组。

  (十五)双方将密切在标准化、食品安全、计量、产品安全、认证认可等领域的成功合作。

  (十六)德方支持中国发展现代化、技术导向型经济。双方愿继续加强先进工业技术领域合作。技术转让应遵循自愿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符合双方利益,应继续坚持不懈予以推动。德方欢迎中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双方愿继续深化该领域合作。

  (十七)双方建立能源和环境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加强能源领域的技术合作与政策交流,推动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与应用示范。通过中德环境论坛、战略环境对话和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框架内的环保技术和循环经济、能源工作组以及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加强双方环保、循环经济、节能合作及在上述领域的经贸合作。加强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将支持在中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合作建设中德生态园区。从气候保护和能效角度加强建筑行业合作。双方积极评价《中德地学领域科学技术合作协议》框架内的合作,将在地学和矿产资源领域加强合作。

  (十八)中小企业为两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岗位作出了重要贡献。两国中小企业合作潜力巨大。双方将继续进行中小企业政策磋商,为解决实际问题指明方向,并加强合作。

  (十九)妥善应对气候变化符合中德两国利益。双方重申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恰当和有效框架。双方赞赏两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积极措施。中德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首次会议将在2010年秋季举行。双方将扩大务实合作。

  (二十)替代动力对解决气候、环境和交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支持设立“中德替代动力平台”加强电动汽车领域合作。

  (二十一)双方充分肯定近30年成功、充满信任的发展合作和财政合作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和其他领域的积极作用,愿在环境、气候、能源、农业和粮食、金融、区域合作及法治国家对话等涉及未来双方重大共同利益的领域继续共同合作。在促进贷款方面与复兴信贷银行互利合作成功,下一步应重点在气候保护领域继续合作。双方同意由两国财政部商签《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经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二十二)双方将推进国际发展合作,坚持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支持和援助。共同推动今年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取得面向行动的积极成果,使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在全球范围取得全面均衡进展。双方认为,加强农业和粮食领域的合作将对世界粮食安全产生积极意义。

  三、文化和社会领域

  (二十三)双方一致认为,推进中德战略伙伴关系需要不断扩大和深化两国人文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双方欢迎2010年5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中德对话论坛的协议》。

  (二十四)双方一致认为,“德中同行”系列活动极大增进了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两国元首共同担任2011年在北京举办的“启蒙的艺术”展监护人,期间将举行“关于启蒙的对话”系列论坛。德方支持中方2012年在德举办“中国文化年”活动。这再次体现了双方对文化交流的重视。双方愿继续扩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和文化管理人员培训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五)双方高度赞赏“中德科教年”的成功举办,一致同意未来在科研领域进行更密切合作,鼓励在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建立联合研究中心和实验室。双方将在中德科技合作联委会框架内加强各领域合作。

  (二十六)双方愿不断加强现有大、中学生交流,继续建立学校伙伴关系,深化职业教育合作。双方愿通过促进汉语在德国的推广和德语在中国的推广及“学校:塑造未来的伙伴”倡议共同促进彼此理解。

  (二十七)双方支持建立“中德未来之桥”论坛,使两国各界青年精英建立经常性联系。继续管理领域的交流。双方赞赏青年交流在促进两国关系长远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倡议和支持两国青年协会、青年组织和青年机构间巩固和扩大伙伴关系,增进青年一代的紧密友谊和合作。

  (二十八)双方积极鼓励两国传媒界开展交流合作。双方同意建立记者、出版商、国家机构和经济界及其他媒体代表共同参与的媒体对话。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经贸委、州财政局关于海北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经贸委、州财政局关于海北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9〕106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经贸委、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北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北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州经贸委 州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州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及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印发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州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北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州、县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归集到州财政局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支持我州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海北州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正常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州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州财政局对企业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方式。以企业上一年度内已向银行实际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为基数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支付的全部利息。仅限于在州内各商业银行贷款和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贴息。

第八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20%资金,扩充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3%资金,用于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金;

企业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障金和上缴税收的数额根据全州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由州经贸委会同州财政局在年度申报项目文件中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企业上一年度完税凭证;

(四)企业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

(五)企业上年度支付银行利息凭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县经贸局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会同当地银行、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审核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州财政局、州经济贸易委员会。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三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州财政局会同州有关部门对各县、州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按企业属地分别下达到各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州属企业由州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不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的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州财政局会同州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全州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经贸局、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本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州财政局采取措施收回全部资金。并在5年内对该企业不安排省州财政各类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9年7月25日至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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