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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09:27  浏览:8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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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法庭的名称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开庭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场所。人民法院用于审判工作的整体建筑称为“审判法庭”,其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间称“法庭”并冠于序数,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等。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间称为“法庭”。
二、审判活动区布置
法庭由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组成,以审判活动区为主,保证审判活动能够依法顺利进行。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其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员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暂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司)发〔198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见附图1)。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
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的面积应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至60厘米。法台上设置法桌、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审判长的座位在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桌、法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和法台及法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底20至40厘米。
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见附图2、3)。
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座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见附图2);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见附图3)。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法台前面正中处,同法台成90°角,紧靠法台,面向法台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见附图4)。
三、国徽的悬挂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与法院其他建筑相对独立的审判法庭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调解室、接待室内不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级人民法院:60厘米;
高级人民法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100厘米。
人民法院如遇特殊情况需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时,应按国徽法的规定上报批准。
附:图1、2、3、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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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现将《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印发给你们。
今后,在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产权变动中,如遇到此类问题,可按复函中的精神办理。
附件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凡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中单方以现金增资时,仍属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均应对该合资企业原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因此,你市“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外方用现金单方增资,也应对该公司原有实物资产进
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价值及外方增资的数额重新确定各方股权比例。



1993年6月19日

农业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奶农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奶农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8]第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受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近几天来,河北、内蒙古、山东和山西等主产省区相继出现了较大范围的倒奶现象,奶农损失惨重,积极性严重受挫,对奶业稳定健康发展极其不利。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场户,提出对策,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千方百计保护奶农合法利益,千方百计稳定奶业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鲜奶正常收购

  针对当前奶农倒奶不断扩大蔓延的态势,近日各地已经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在局部地区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目前形势仍十分严峻。各地要加大应急工作力度,鼓励中小企业扩大生鲜奶收购,督促乳品企业履行生鲜奶收购合同,加快生鲜奶检测和收购速度,维护生鲜奶收购秩序,坚决做到不停收、不限收,最大限度减少奶农的损失,帮助奶农恢复生产信心。

  二、积极借鉴并推行行之有效的经验与做法

  我部9月22日召开加强奶站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视频会后,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地迅速出台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奶农利益。主要有:按奶牛饲养头数给予奶农一次性补助;按每头奶牛每日给予一定标准的饲养补贴;财政出资支持企业收购生鲜奶;对收奶企业实行返还部分增值税;对收奶企业新增的贷款给予贴息;地方政府出资委托企业收购生鲜奶喷粉加工进行储备;地方财政出资免费检测奶农生鲜奶,等等。有的省份还将几种政策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放大政策效应,收到了更加明显的效果。各地要认真研究和借鉴他们的有效做法,强化扶持政策,切实保护奶农利益。

  三、采取更加有力的救助措施帮助奶农渡过难关

  各地要在加大中央政策落实力度和加快政策落实速度的前提下,尽快启动地方财政对奶农的救助补贴。要切实摸清养殖户的实际困难,进场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加强疫病防治,指导养殖户降低饲养成本。要抓紧开通生鲜奶运输的绿色通道,降低运输成本,扩大生鲜奶销售渠道。要倾听奶农呼声,防止企业在收奶过程中随意提高标准,变相拒收,帮助奶农解决生鲜奶生产和销售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加大生鲜奶产销监测和宣传引导力度

  各地要坚决执行动态信息日报制度,及时跟踪奶农倒奶和提前淘汰杀牛情况,准确掌握生鲜奶生产和收购情况;密切关注和妥善处理因倒奶、杀牛等原因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信息通畅。要充分利用地方媒体,加强对奶农和奶站经营者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生鲜奶的质量安全。加大合格乳制品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消费,增强消费信心。

   农 业 部

   200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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