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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03:59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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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建设部


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72号

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3]4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11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评定。现将评定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68家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03年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3年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1号

  北京宝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2号

  北京国地不动产咨询中心            建房估证字[2003]003号

  北京京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4号

  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5号

  北京杜鸣估价师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06号

  北京建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07号

  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8号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9号

  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0号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1号

  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2号

  北京银房兆华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3号

  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4号

  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5号

  北京鸿天涉外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6号

  北京中大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7号

  北京中企华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8号

  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9号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0号

  北京高地经典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1号

  北京德祥长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2号

  北京中地华夏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3号

  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4号

  太原瑞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5号

  山西涌鑫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6号

  沈阳锦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7号

  大连刘明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8号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9号

  延边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0号

  松原市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1号

  吉林市方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2号

  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3号

  上海八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4号

  上海大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5号

  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6号

  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7号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8号

  上海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9号

  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0号

  无锡市恒茂房地产中介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1号

  苏州市信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2号

  宁波恒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3号

  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4号

  浙江恒基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5号

  合肥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6号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7号

  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8号

  淄博齐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9号

  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0号

  濮阳市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1号

  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2号

  武汉博兴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3号

  湖北永业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4号

  岳阳友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5号

  广西公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6号

  重庆同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7号

  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8号

  重庆汇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9号

  四川省同正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0号

  成都精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1号

  四川大友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2号

  成都九鼎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3号

  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4号

  陕西建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5号

  新疆公正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6号

  新疆中信房地产咨询评估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67号

  新疆方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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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惠州市镇(乡、街、办)村(居)组财务审计公开办法 (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惠州市镇(乡、街、办)村(居)组财务审计公开办法 (试行)》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6〕24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市纪委、市监察局《惠州市镇(乡、街、办)村(居)组财务审计公开办法 (试行)》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0日


惠州市镇(乡、街、办)村(居)组
财务审计公开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我市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公开的规范化,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和广东省村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镇(乡、街、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镇村(居)组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镇(乡、街、办)村(居)组财务审计公开(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我市县(区)国家审计机关和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对县(区)所辖区域内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公开。

第二章 财务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公开形式

第四条 国家审计机关和农村审计机构对镇(乡、街、办)。村(居)组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结果公开。
(一)各项收支情况;
1、生产经营性收支情况;
2、土地、项目等收支情况;
3、上级拨款、补助、社会捐赠、救助、福利等收支情况;
4、征地款收支情况;
5、集体企业改制和资产处置的收支情况;
6、借贷款收支情况;
7、 “一事一议”项目收支情况;
8、镇(乡、街、办)、村(居)、组政务、村务管理费支出(含干部工资、补贴、奖金、接待费、办公用品和加班费)情况;
9、其他收支情况。
(二)公益福利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第五条 公开形式为每年原则上对所在镇(乡、街、办)村(居)辖区财务审计结果进行公开;重大项目收支情况随时审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财务审计结果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审计局、农业局农村财会管理与审计办公室负责全市镇(乡、街、办)村(居)财务审计指导工作。分别组织开展镇(乡、街、办)、村(居)组集体经济年度收支审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它专项审计;培训和考核审计人员;指导镇(乡、街、办)和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七条 县级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范围内镇(乡、街、办)、经济联合总社和镇(乡、街、办)属企业的财务审计公开工作。如人力不足,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与。
第八条 县级农业局农村财会管理与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范围内村级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指导镇(乡、街、办)农村审计机构对村(居)以下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县级农村财会管理与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直接审计。
第九条 镇(乡、街、办)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或镇(乡、街、办)审计站是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实施本镇(乡、街、办)属企业、经济联合总社以及村(居)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业务上接受市、县审计局、农业局农村财会管理与审计办公室的指导。
第十条 市、县(区)民政局、农业局负责实施镇(乡、街、办)村(居)村务、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乡、街、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基层办负责监督检查建章立制的执行情况和镇(乡、街、办)村(居)财务审计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计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
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
2、实事求是,保证真实反映收支情况并写出审计报告;
3、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宴请;
4、不准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泄密。
(二)被审计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
1、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财务收支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提供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3、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财务收支管理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4、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审计人员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三)镇(乡、街、办)村(居)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职责
1、在任期内做到逢离必审,特殊情况的(含撤职、辞退)随时审计,逐步实现先审后离;
2、不准弄虚作假和干扰审计人员对账目的审计;
3、随时接受审计人员的查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情节轻微的,责令其整改;情节较重的,按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立案查处和党、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行为的;
2、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
3、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
4、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
财务审计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财务审计公开的情况,不断完善财务审计公开的监督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1955年8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华侨爱国爱乡的热情和参加祖国建设的积极性,便利於华侨投资兴办农、林、畜牧企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侨为从事农、林、畜牧业生产,可以向县(市)或县(市)以上人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采用以下的方式经营:
(一)私资经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或股份公司经营;
(二)公私合营——华侨愿与国家合营,而国家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公私合营;
(三)个体经营;
(四)合作社经营。
第三条 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采用个体经营方式或合作社经营方式,从事农、林、畜牧业生产的华侨,同其他使用国有土地的农民一样,不缴纳使用费。
第四条 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采用私资经营方式或公私合营方式,经营农、林、畜牧企业的华侨,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定为二十年至五十年。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计划经营的作物、林木培植时间的长短,收益、成材的迟早,投资规模的大小,在批准使用时分别规定;如果培植时间较长,收益、成材较迟,投资规模较大,使用期限应该较长。
在使用期限内,国家保障经营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经营的收益。
第五条 采用私资经营方式或公私合营方式,经营农、林、畜牧企业的华侨所使用的国有的荒山、荒地,应该向国家缴纳一定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目和缴纳的方法,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在批准使用时根据土地的状况和经营的项目,同申请人共同议定。在所经营的企业还没有收益以前,可以免缴或缓缴使用费。
第六条 向县(市)或县(市)以上人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要在申请书上填明下列各项:
(一)申请人(或团体代表)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所代表的团体名称;
(二)荒山、荒地名称、坐落、四至面积(附图);
(三)对所申请的荒山、荒地的经营计划(申请小块土地,从事个体生产的,可以不提经营计划)。
第七条 县(市)或县(市)以上人民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书,认为可以批准的,就发给使用证。申请人领到使用证后,就取得了使用证上所开列的荒山、荒地的使用权。
第八条 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必须按照申请登记时所订的计划经营,经营计划如有改变,须事前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如果在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使用权以后二年内,一直没有经营,原批准机关可以取消他的使用权,收回使用证。
第九条 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经营的农业、林业或畜牧业一律照章缴纳农业税、林业税或畜牧税;在林木等多年生作物未有收益以前或因灾歉收等情况下,照章享受减税、免税的待遇。
第十条 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经营农业、林业、畜牧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主管机关的管理,主管机关并应给以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华侨投资较多的省,可以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参照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请国务院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於华侨正在经营的农场、林场或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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