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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50:19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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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协调字〔2004〕9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进入汛期以来,全国气候复杂多变,降雨量和时空分布异于常年。各地因暴雨、台风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并于近日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预案,采取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为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把汛期各项工作安排好、布置好和落实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汛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明确防汛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值班和对汛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与重点部位的排查、监护工作。要加强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监测以及重大险情、灾情的通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提高处置重、特大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认真部署,扎扎实实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保障防汛资金及时到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及时、准确掌握有关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单位的气象、汛情等信息,组织巡查队伍,做到防患于未然。

  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要防止发生淹井、透水、尾矿库垮坝等突发性灾害;在建建设工程要防止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要密切关注水电站大坝以及病险水库的运行情况,加强巡坝查险;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注意汛期行车和行船安全;化工企业要防止油罐区基础受水流冲刷发生泄漏等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防潮、降温工作,防止药物自燃和爆炸。

  四、要加大汛期的安全监管和监察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对重点行业、重要场所、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专项督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在汛期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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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

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第一项:删去“和卫生许可证”字样。
第十八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可依法吊销售营业执照。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饮食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个体饮食业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个体饮食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饮食业户,是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饮食摊点等各种饮食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按照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
(一)营业执照;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
第五条 经营场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饮食店铺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者设施;饮食摊点应当有防尘、防蝇、防腐、消毒、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者简单设备;
(二)与有毒、有害物及其存放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第六条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器皿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二)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具没有条件消毒的,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具;
(三)直接入口食品的小包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一次性的包装材料。
第七条 生熟食品应当分开贮存,加工、处理生熟食品的工具应当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第八条 个体饮食业户从业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销售工具,不得用手接触食品。
第九条 个体饮食业户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条 个体饮食业户制作、销售食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变质的、被污染的,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三)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四)在食品中加入药物,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物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五)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个体饮食业户不得出售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的食品:
(二)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三)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品;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十二条 个体饮食业户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向其提供价目表。售出的食品必须价实量足。个体饮食业户提供服务,其服务的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第十三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依法向购买其食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出具收费单据.
第十四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个体饮食业户不得利用经营场所从事色情、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个体饮食业户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主要登记事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个体饮食业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个体饮食业户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及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关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个体饮食业户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大中城市试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嘉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委办〔200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高超的技能技艺、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经验、突出的业绩贡献、明显的带徒作用,在全市各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为社会和本单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首席技师评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结合我市人才工作中长期规划的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在全市各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中有计划地开展首席技师评选工作,每三年评选和表彰一次。
第五条 首席技师的管理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综合考评合格,可保留首席技师荣誉称号,也可参加新一届首席技师的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首席技师从我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包括中央、省属单位)中具有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中评选。
   第七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社会和所在单位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含三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首席技师评选:
(一)个人技能技艺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五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技能大师和技术能手等同级别荣誉,以及享受国务院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命名的职业技能带头人,或在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全国二类、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5名,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1名的。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总结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在确保质量标准时,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编制国家、省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诚心传授技艺,所带徒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并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首席技师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
(一)申报推荐。首席技师人选主要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和群众举荐。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嘉兴市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报送事迹材料、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对被推荐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二)初审筛选。所在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对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确定上报的推荐人选。
(三)审核筛选。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上报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产生首席技师参评候选人。
(四)综合评审。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入选人员名单。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由我市主要产业的技术专家、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能处室有关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2/3,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五)考察公示。组织考察,重点核实入选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首席技师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授予“嘉兴市首席技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责任和待遇

第十条 首席技师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首席技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做好所在职业领域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和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大型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享有下列待遇:
(一)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并在管理期内经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3000元津贴,所需资金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年薪制办法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
(三)鼓励所在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参加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休假疗养、外出考察,支持首席技师参加由市或者行业统一组织的带薪休养、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依据贡献大小,通过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首席技师评选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设立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进行综合评审。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对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企业及公共项目建设领域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一)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可设立首席技师岗位,颁发聘书,并为其参与企业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带徒传艺创造条件。
  (二)首席技师所在单位要组织首席技师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等任务。
  (三)在不同行业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组织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技能交流、传技授艺、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首席技师荣誉称号及相应津贴待遇:
(一)不再从事原技术技能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调往外地或调入本地其他单位不再从事原技术技能工作的;
(四)办理提前退休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的。
第十六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被证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一)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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