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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09:59  浏览:8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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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78]2号

1978-01-10

根据国务院1977年11月13日批转的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今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否继续征收,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最近,有的地区决定从1978年起停止征收职工和社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但对外籍人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如何办理,要求给予明确。经与外交部研究决定:
  1.凡是对我国职工、社员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对使、领馆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不论在停征地区或征税地区,都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3.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以上,请转知所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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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中日友好医院(92)友办字第013号《关于再次请求取消到我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在检查费和住院费中自费5%的请示》及其补充报告,经研究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同意撤消财政部、卫生部(86)卫计字第50号函中关于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检查费和住院费由患者个人负担5%的规定。
二、医药费适当与公费医疗享受者挂钩,是当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实行了医药费与个人挂钩的办法,规定了个人负担的比例。今后,公费医疗患者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其医药费报销范围和比例,执行国家和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
三、中日友好医院今后执行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1992年6月3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5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

补偿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城市绿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334号)和《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城市绿化补偿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改变城市绿地功能、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须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由于调整城市规划,改变城市绿地功能的。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规定标准的。

(三)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路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须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因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临时路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三)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的。

第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地功能、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或破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须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我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植物或绿地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赔偿费,绿化赔偿费标准参照恢复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按照收费项目中的类别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收取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及绿化赔偿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将相关的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权限依法委托给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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