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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05:48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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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海南省税务局,深圳、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的指示精神,现就流转税改革以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特区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销售的,除消费税应税产品应照章征收消费税外,均一律暂免征增值税。
二、经济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批发、零售货物给本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的,由于没有进项税额扣除,因此不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除上述规定外,经济特区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进口货物,经营应征营业税的项目,其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均继续按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国发〔1988〕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NOTICE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EXEMPTION FROM TURNOVER TAX INSPECIAL ECONOMIC ZONE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December 30, 1993 the DocumentGuo Shui Ming Dian [1993] No. 078)

Whole Doc.

To tax bureaus of Guangdong and Hainan provinces, tax bureaus of Shenzhen
and Xiamen cities:
In the spirit of the instructions given by leading comrade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28, 1993, you are hereby notified of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exemption from turnover tax in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fter reform of turnover tax:
I. Products produced in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which are sold in
the concerned special zone, except that consumption tax is levied on
consumer goods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are all exempt from VAT.
II. For units and individuals i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who are
engaged in processing, repair and maintenance labor or in selling
wholesale or retail goods to units or individuals in the concerned special
zone, since they have no receipts to deduct from, and so they are not
divided into ordinary small-scale tax payers, a 6 percent rate of VAT
shall be levied on them for the time being, and special VAT invoice is
used.
III.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mentioned stipulations, for units and
individuals i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who produce or import goods and deal
in business tax dutiable items,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Docum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 Guo Fa (1984) No. 161 and Guo Fa (1988) No. 20 shall
continue to be implemented in regard to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exemption
from VAT and business tax.
This Notice goes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 1994.



199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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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和省出版集团公司(出版总社)政企政事分开的复函》(赣办字〔2004〕66号)和《关于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各市分局实行属地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04〕72号)文件精神,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为主管我市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正处级直属事业机构。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市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制订本市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新闻出版和版权统计年报工作。

3、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新闻出版、版权业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对本市新闻出版、版权业实施宏观管理。

4、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设定,负责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审核报批工作。

5、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放、进出口单位的违法经营活动。

6、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负责制定全市“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7、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的工作;受国家、省版权行政部门委托,承办著作权涉外管理的有关工作。

8、负责全市新闻出版、版权从业人员的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负责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全市性表彰和评奖活动。

9、指导县(市、区)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新闻出版、版权有关行业协会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设2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管理科

(二)市场稽查科(市“扫黄”“打非”办公室)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宜春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核定机关事业编制8名(其中“扫黄”“打非”专项编制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职数2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是目前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进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巩固和完善三条保障线,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三条保障线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三三制”原则,足额筹措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进中心并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将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未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须在1999年10月底之前建立这项制度。要认真核定保障对象,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作为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措施把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其及时得到救济。中央直属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保障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规范三条保障线资金申请和筹集工作的运作程序。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要及时安排到位;应由企业和社会承担的部分,要督促其认真落实,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严格审查后予以保证。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由财政承担部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分别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
二、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
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互相衔接、拉开距离、分清层次、整体配套的原则,科学制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要低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低于失业保险金标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要及时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告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岗职工应持相关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人员名单提前1个月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对此类人员进行专门登记,对符合条件者及时给予救济。
对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三、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费开支,保证资金真正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失业保险基金要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财政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财务法规,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违规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要加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宣传力度,将政策宣传到企业、衔道,宣传到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中去。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研究解决,共同做好困难职工的生活保障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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