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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水利建设基金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1:57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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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水利建设基金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水利建设基金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
根据1998年全国财政决算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规定,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调出调入资金处理。即地方财政部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的
资金,作为一般预算的调出资金,同时作为基金预算的调入资金。
我部制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改为:“调出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而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补充一般预算的资金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一般预算中调出,用于基金预算支出的资金。”第五十六条
第514号科目说明第一款相应修改为:“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平衡预算收支的资金,以及根据国家规定从一般预算中调出、纳入基金预算的资金”。
我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财预字〔1997〕448号)中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050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科目取消。



19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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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市设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重点补助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上海本地特色鲜明的,通过合理利用能转化为文化资源的代表性项目。

  (二)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组织管理费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部门预算。

  市级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申报。

  区县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助费,按其登记管理层级向市级或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保护补助费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本区县或本单位的相关配套资金情况、支出明细预算等,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于确定的补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实施进度,向市财政申请拨款。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毕,区县财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备案。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四条 接受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回收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千里乡村康庄工程检查考评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千里乡村康庄工程检查考评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千里乡村康庄工程检查考评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泉市千里乡村康庄工程检查考评及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丽水市乡村康庄工程检查考评及奖励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千里乡村康庄工程检查考评及奖励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一、考评对象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评范围为列入当年年度计划的康庄工程项目。

二、考核采用经常性的巡查、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办法。

三、年终考核工作由市考核办与市康庄办联合组织实施。

四、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经常性的巡查、抽查。重点检查建设标准、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以整改通知书形式告知项目所在业主单位,在年终检查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成效列入年终考核。

(二)季度检查和督查。重点检查和督查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配套资金落实与管理、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将检查和督查情况计入年度综合考核成绩。

(三)年终综合检查。检查内容为:组织领导、建设管理、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日常管理等。

五、乡镇、街道康庄工程年度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季度检查成绩占45%(每季15%),年终综合检查成绩占55%。

六、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或挪用建设资金的,取消良好及良好以上评定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评定为不合格。

七、市政府对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及格以上的乡镇、街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路基和路面项目均完成任务,且工程质量合格以上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里程数奖励。

(1)10公里以下,奖6000元;

(2)10公里至15公里,奖10000—20000元;

(3)15公里以上至20公里,奖21000—30000元;

(4)20公里以上至25公里,奖31000—40000元;

(5)25公里以上的,奖45000元。

2、完成路基改造项目或完成路面改造项目任务,且工程质量合格以上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里程数奖励。

(1)10公里以下,奖3000元;

(2)10公里以上至15公里,奖10000元;

(3)15公里以上至20公里,奖15000元;

(4)20公里以上,奖20000元。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龙泉市千里乡村康庄工程季度检查(平常巡查)

考评标准

附件2:龙泉市千里乡村康庄工程年终检查考评标准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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