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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13:30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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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撤换与补选
第七章 处 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以下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由同级人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具体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的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选举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其中村民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40%。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选民,公布选民名单;
(五)组织选民酝酿、推荐、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与选民商定选举形式和投票方法;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组织投票,公布投票结果;
(十)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身份证丢失的以户口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第十三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户口在本村,并承担村民义务,应予登记。
第十四条 具有选民资格,由于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超过半年,承担村民义务,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予登记。
由于婚姻、家庭等关系脱离本村超过半年,未承担村民义务,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雇用的外来人员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户口迁出本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发病时和痴、呆、傻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投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作出调整或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选举,由村选举委员会重新确定选举日期,并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推迟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对选民资格重新审定,方能进行选举。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五)主任、副主任还应当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差额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1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采用以下方式提名:
(一)村民小组或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
(二)村民自荐,并由10名以上选民附议提名;
(三)村党支部或群团组织提名;
(四)采取预选方式确定候选人提名。
所有候选人的提名名单,于选举日前10日按姓氏笔划公布。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提名名单公布后,村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普遍征求意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村民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投票选举日的前3日,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
村选举委员会应通过各种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但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应当拟定出任期目标,向选民公布。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票方法应根据多数选民意愿和本村实际情况,由村选举委员会确定。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箱必须指定3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会场可设立公共代签处。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签处或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
第二十六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外出2年以上的选民,在选举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村选举委员会应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开箱,由监票、计票人员认真核对,计算票数。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选票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无效。
第二十九条 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可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可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
第三十条 半数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第三十一条 经过多次投票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已达到3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如主任、副主任都出现暂缺,可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某一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出主任。


第三十二条 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公布选举结果后5日内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15日内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委员分工,讨论通过3年任期目标和本村发展规划。
第三十四条 村民代表的选举必须在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前进行。

第六章 罢免、撤换与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撤换。
第三十六条 罢免、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10名以上村民联名提出,并有1/5以上村民附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撤换建议,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时,提案人应到会回答问题,被罢免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意见。
第三十九条 对居住变迁、工作调动、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履行免职手续。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或等于应选名额,补选方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七章 处 罚
第四十一条 错登或漏登选民、漏发选票、遗失选票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对故意造成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未经选民同意改变候选人,搞指选、派选,或未按照法律程序随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打击报复手段,扰乱、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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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7年3月11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7年3月21日公布 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
第三章 劳动保护监察员
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五章 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按照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均应按本条例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监察。
第四条 上海市劳动局是本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行使本市国家监察的职能。

第二章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别设立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同时受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的劳动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二)督促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编制、落实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保护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监督企业按照安全标准对有关产品的性能进行鉴定;
(六)根据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
(七)对事故隐患严重或劳动条件恶劣而又未积极进行整改的企业,发出《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责成限期改进;
(八)组织和参加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参加职业病的调查,通报伤亡事故、职业病情况,监督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因生产设施陈旧、失修,缺乏最低限度劳动保护条件,职工安全、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企业,督促有关部门拟订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更新、改造;
(十)对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以经济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条 在劳动卫生监察方面,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对企业的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及其组织管理进行监察。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重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等问题进行调查时,可委托有关高等院校和卫生、科研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企业进行必要的科学分析和鉴定。
第九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应支持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劳动保护机构的工作,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第三章 劳动保护监察员
第十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设劳动保护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
监察员应从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干部中选任。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市劳动局任命;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区、县劳动局提名,市劳动局任命。
对监察员的调动、免职或处分,应事先征得市劳动局的同意。
第十二条 监察员在其负责的范围内,持市劳动局发给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员证》,可以进入生产作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 监察员在生产作业和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改进措施或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察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国家机密。
对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监察员,任何企业或职工均可检举、揭发,所属部门应给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可报请任命机关撤销其监察员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从企业或其他单位选任若干名具有一定任期的兼职监察员。
兼职监察员的条件和任免办法,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兼职监察员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指派,持《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员证(兼职)》,可以在非本人所在的企业执行任务,行使监察员的职权。

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给以五百元至二万元的处罚:
(一)接到《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作改进的;
(二)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保护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竣工未经验收擅自设产的;
(三)发生重伤、死亡等重大事故的;
(四)由于不认真改善劳动条件致使职工发生职业病的;
(五)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未经技术、安全培训和考核就独立操作的;
(六)其他违反劳动保护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给以二千元至五万元的处罚:
(一)企业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预防措施或采取预防措施不力,在一年内发生同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防护、治理设施失效,或长期搁置不用,或被废弃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给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规,使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遭受严重危害的责任人员,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在接受经济处罚的同时,应按照国家及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标准或要求,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企业被处罚后仍无改进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不受处罚。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免予或减轻处罚:
(一)非因本企业的责任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发现职工有职业病,但通过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劳动条件业已得到改善的。
第二十二条 劳动条件恶劣的企业在两年内不能改进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应向市或区、县劳动局提出情况报告,由市或区、县劳动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进行处罚时,凡涉及卫生部门对劳动卫生的监察分工范围的,应会同卫生部门的监察机构协同处理,避免对企业实行双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属于铁路、公路、航运、航空等运输企业、市属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特定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处罚,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执行;对其他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处罚,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决定一次给以一万元以上的处罚,应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时,应发出《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处罚决定书》。
企业和责任人员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缴纳被处罚的款额。
第二十八条 对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处罚不服的企业或个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裁决。
对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处罚或复查裁决不服的企业或个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或复查裁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或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缴纳被处罚的款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利改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税后留利中列支;
(二)未实行利改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等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
责任人员受处罚的款额,由所在单位从本人的工资中扣缴,不准以公款报销,也不准采用任何形式变相补助。
第三十条 对企业和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收缴的款额,应作为本市改善企业劳动条件的补贴基金,专户存储,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安排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在执行本条例时,应与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并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群众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劳动保护监察方面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7年3月21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

卫生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

卫生部令 第69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已于2009年8月17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 陈 竺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部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序号 品种名称 英文名称 剂型 备注
一、抗微生物药
(一)青霉素类
1 青霉素 Benzylpenicillin 注射剂
2 苯唑西林 Oxacillin 注射剂
3 氨苄西林 Ampicillin 注射剂
4 哌拉西林 Piperacillin 注射剂
5 阿莫西林 Amoxicillin 口服常释剂型
6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Amoxicillin and Clavulanate
Potassium 口服常释剂型
(二)头孢菌素类
7 头孢唑林 Cefazolin 注射剂
8 头孢氨苄 Cefalexin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
9 头孢呋辛 Cefuroxim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注释1
10 头孢曲松 Ceftriaxone 注射剂
(三)氨基糖苷类
11 阿米卡星 Amikacin 注射剂
12 庆大霉素 Gentamycin 注射剂
(四)大环内酯类
13 红霉素 Erythromyc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4 阿奇霉素 Azithromycin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
(五)其他抗生素
15 克林霉素 Clindamyc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6 磷霉素 Fosfomycin 注射剂
(六)磺胺类
17 复方磺胺甲噁唑 Compound Sulfamethox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七)喹诺酮类
18 诺氟沙星 Norfloxacin 口服常释剂型
19 环丙沙星 Ciprofloxac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20 左氧氟沙星 Levofloxac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八)硝基呋喃类
21 呋喃妥因 Nitrofurantoin 口服常释剂型
(九)抗结核病药
22 异烟肼 Isoniazid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23 利福平 Rifampicin 口服常释剂型
24 吡嗪酰胺 Pyrazinamide 口服常释剂型
25 乙胺丁醇 Ethambutol 口服常释剂型
26 链霉素 Streptomycin 注射剂
27 对氨基水杨酸钠 Sodium Aminosalicylat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十)抗麻风病药
28 氨苯砜 Dapsone 口服常释剂型
(十一)抗真菌药
29 氟康唑 Flucon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30 制霉素 Nysfungin 口服常释剂型
(十二)抗病毒药
31 阿昔洛韦 Aciclovir 口服常释剂型
32 利巴韦林 Ribavirin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注射剂
33 抗艾滋病用药 注释2
二、抗寄生虫病药
(一)抗疟药
34 氯喹 Chloroqu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35 伯氨喹 Primaquine 口服常释剂型
36 青蒿素类药物 注释3
(二)抗阿米巴病药及抗滴虫病药
37 甲硝唑 Metronidazol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抗利什曼原虫病药
38 葡萄糖酸锑钠 Sodium Stibogluconate 注射剂
(四)抗血吸虫病药
39 吡喹酮 Praziquantel 口服常释剂型
(五)驱肠虫药
40 阿苯达唑 Albend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三、麻醉药
(一)局部麻醉药
41 利多卡因 Lidocaine 注射剂
42 布比卡因 Bupivacaine 注射剂
43 普鲁卡因 Procaine 注射剂
(二)全身麻醉药
44 氯胺酮 Ketamine 注射剂
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
(一)镇痛药
45 芬太尼 Fentanyl 注射剂
46 哌替啶 Pethidine 注射剂
(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
47 对乙酰氨基酚 Paracetamol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
48 阿司匹林 Aspirin 口服常释剂型
49 布洛芬 Ibuprofen 口服常释剂型
50 双氯芬酸 Diclofenac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
51 吲哚美辛 Indometacin 栓剂
(三)抗痛风药
52 别嘌醇 Allopurinol 口服常释剂型
53 秋水仙碱 Colchicine 口服常释剂型
五、神经系统用药
(一)抗帕金森病药
54 金刚烷胺 Amant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55 苯海索 Benzhexol 口服常释剂型
(二)抗重症肌无力药
56 新斯的明 Neostigmine 注射剂
(三)抗癫痫药
57 卡马西平 Carbamazepine 口服常释剂型
58 丙戊酸钠 Sodium Valproate 口服常释剂型
59 苯妥英钠 Phenytoin Sodium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60 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四)脑血管病用药及降颅压药
61 尼莫地平 Nimodipine 口服常释剂型
62 麦角胺咖啡因 Ergotamine and Caffeine 口服常释剂型
63 甘露醇 Mannitol 注射剂
(五)镇静催眠药
64 地西泮 Diazepam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六)其他
65 胞磷胆碱 Citicoline 注射剂
66 尼可刹米 Nikethamide 注射剂
67 洛贝林 Lobeline 注射剂
六、治疗精神障碍药
(一)抗精神病药
68 奋乃静 Perphenaz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69 氯丙嗪 Chlorpromaz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70 氟哌啶醇 Haloperidol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二)抗焦虑药
71 艾司唑仑 Estazolam 口服常释剂型
(三)抗抑郁药
72 阿米替林 Amitriptyline 口服常释剂型
73 多塞平 Doxepin 口服常释剂型
七、心血管系统用药
(一)抗心绞痛药
74 硝酸甘油 Nitroglycer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75 硝酸异山梨酯 Isosorbide Dinitrat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76 硝苯地平 Nifedipine 口服常释剂型
(二)抗心律失常药
77 美西律 Mexiletine 口服常释剂型
78 普罗帕酮 Propafeno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79 普鲁卡因胺 Procainamide 注射剂
80 普萘洛尔 Propranolol 口服常释剂型
81 阿替洛尔 Atenolol 口服常释剂型
82 美托洛尔 Metoprolol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83 胺碘酮 Amiodaro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84 维拉帕米 Verapamil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抗心力衰竭药
85 地高辛 Digox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86 去乙酰毛花苷 Deslanoside 注射剂
(四)抗高血压药
87 卡托普利 Captopril 口服常释剂型
88 依那普利 Enalapril 口服常释剂型
89 硝普钠 Sodium Nitroprusside 注射剂
90 硫酸镁 Magnesium Sulfate 注射剂
91 尼群地平 Nitrendipine 口服常释剂型
92 吲达帕胺 Indapamid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
93 酚妥拉明 Phentolamine 注射剂
94 复方利血平 Compound Reserpine 口服常释剂型
95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Compound Hypotensive 口服常释剂型
(五)抗休克药
96 肾上腺素 Adrenaline 注射剂
97 去甲肾上腺素 Noradrenaline 注射剂
98 异丙肾上腺素 Isoprenaline 注射剂
99 间羟胺 Metaraminol 注射剂
100 多巴胺 Dopamine 注射剂
101 多巴酚丁胺 Dobutamine 注射剂
(六)调脂及抗动脉粥样硬化药
102 辛伐他汀 Simvastatin 口服常释剂型
八、呼吸系统用药
(一)祛痰药
103 溴己新 Bromhexine 口服常释剂型
104 氨溴索 Ambroxol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溶液剂
(二)镇咳药
105 喷托维林 Pentoxyverine 口服常释剂型
106 复方甘草 Compound Liquoric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溶液剂
(三)平喘药
107 沙丁胺醇 Salbutamol 气雾剂、雾化溶液剂
108 氨茶碱 Aminophyllin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注射剂
109 茶碱 Theophyllin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
九、消化系统用药
(一)抗酸药及抗溃疡病药
110 复方氢氧化铝 Compound Aluminium Hydroxide 口服常释剂型
111 雷尼替丁 Ranitid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12 法莫替丁 Famotid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13 奥美拉唑 Omepr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114 枸橼酸铋钾 Bismuth Potassium Citrate 口服常释剂型
(二)助消化药
115 乳酶生 Lactasin 口服常释剂型
(三)胃肠解痉药及胃动力药
116 颠茄 Belladonna 口服常释剂型、酊剂
117 山莨菪碱 Anisodam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18 阿托品 Atrop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19 多潘立酮 Domperidone 口服常释剂型
120 甲氧氯普胺 Metoclopramid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四)泻药及止泻药
121 开塞露 灌肠剂
122 酚酞 Phenolphthalein 口服常释剂型
123 蒙脱石 Smectite 口服散剂
(五)肝胆疾病用药
124 熊去氧胆酸 Ursodeoxycholic Acid 口服常释剂型
125 联苯双酯 Bifendate 口服常释剂型、滴丸剂
(六)其他
126 小檗碱(黄连素) Berberine 口服常释剂型
十、泌尿系统用药
(一)利尿药
127 呋塞米 Furosemid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28 氢氯噻嗪 Hydrochlorothiazide 口服常释剂型
129 螺内酯 Spironolactone 口服常释剂型
130 氨苯蝶啶 Triamterene 口服常释剂型
(二)良性前列腺增生用药
131 特拉唑嗪 Terazosin 口服常释剂型
十一、血液系统用药
(一)抗贫血药
132 硫酸亚铁 Ferrous Sulfat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
133 右旋糖酐铁 Iron Dextran 注射剂
134 维生素B12 Vitamin B12 注射剂
135 叶酸 Folic Acid 口服常释剂型
(二)抗血小板药
*(48) 阿司匹林 Aspirin 口服常释剂型
136 双嘧达莫 Dipyridamole 口服常释剂型
(三)促凝血药
137 凝血酶 Thrombin 外用冻干粉
138 维生素K1 Vitamin K1 注射剂
139 氨甲苯酸 Aminomethylbenzoic Acid 口服常释剂型
(四)抗凝血药及溶栓药
140 肝素 Heparin 注射剂
(五)血容量扩充剂
141 右旋糖酐(40,70) Dextran(40,70) 注射剂
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
(一)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类似物
142 绒促性素 Chorionic Gonadotrophin 注射剂
(二)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143 氢化可的松 Hydrocortiso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44 泼尼松 Prednisone 口服常释剂型
145 地塞米松 Dexamethaso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胰岛素及口服降血糖药
1.胰岛素
146 胰岛素 Insulin 注射剂 注释4
2.口服降血糖药
147 二甲双胍 Metformin 口服常释剂型
148 格列本脲 Glibenclamide 口服常释剂型
149 格列吡嗪 Glipizide 口服常释剂型
(四)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
150 甲状腺片 Thyroid Tablets 口服常释剂型
151 甲巯咪唑 Thiam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152 丙硫氧嘧啶 Propylthiouracil 口服常释剂型
(五)雄激素及同化激素
153 丙酸睾酮 Testosterone Propionate 注射剂
154 甲睾酮 Methyltestosterone 口服常释剂型
(六)雌激素及孕激素
155 黄体酮 Progesterone 注射剂
156 甲羟孕酮 Medroxyprogesterone 口服常释剂型
十三、抗变态反应药
157 氯苯那敏 Chlorphenamine 口服常释剂型
158 苯海拉明 Diphenhydram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59 赛庚啶 Cyprohept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160 异丙嗪 Promethaz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十四、免疫系统用药
161 雷公藤多苷 Tripterygium Glycosides 口服常释剂型
162 硫唑嘌呤 Azathioprine 口服常释剂型
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一)维生素
163 维生素B1 Vitamin B1 注射剂
164 维生素B2 Vitamin B2 口服常释剂型
165 维生素B6 Vitamin B6 注射剂
166 维生素C Vitamin C 注射剂
167 维生素D2 Vitamin D2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二)矿物质
168 葡萄糖酸钙 Calcium Gluconat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肠外营养药
169 复方氨基酸18AA Compound Amino Acid 18AA 注射剂
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
(一)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
170 口服补液盐 Oral Rehydration Salts 口服散剂
171 氯化钠 Sodium Chloride 注射剂
172 葡萄糖氯化钠 Glucose and Sodium Chloride 注射剂
173 复方氯化钠 Compound Sodium Chloride 注射剂
174 氯化钾 Potassium Chlorid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颗粒剂、注射剂
(二)酸碱平衡调节药
175 乳酸钠林格 Sodium Lactate Ringer's 注射剂
176 碳酸氢钠 Sodium Bicarbonat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其他
177 葡萄糖 Glucose 注射剂
十七、解毒药
(一)氰化物中毒解毒药
178 硫代硫酸钠 Sodium Thiosulfate 注射剂
(二)有机磷酸酯类中毒解毒药
179 氯解磷定 Pralidoxime Chloride 注射剂
(三)亚硝酸盐中毒解毒药
180 亚甲蓝 Methylthioninium Chloride 注射剂
(四)阿片类中毒解毒药
181 纳洛酮 Naloxone 注射剂
(五)鼠药解毒药
182 乙酰胺 Acetamide 注射剂
十八、生物制品
183 破伤风抗毒素 Tetanus Antitoxin 注射剂
184 抗狂犬病血清 Rabies Antiserum 注射剂
185 抗蛇毒血清 Snake Antivenin 注射剂 注释5
186 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 注释6
十九、诊断用药
187 泛影葡胺 Meglumine Diatrizoate 注射剂
188 硫酸钡 Barium Sulfate 干混悬剂 注释7
二十、皮肤科用药
(一)抗感染药
*(13) 红霉素 Erythromycin 外用软膏剂型
*(31) 阿昔洛韦 Aciclovir 外用软膏剂型
189 咪康唑 Miconazole 外用软膏剂型
(二)角质溶解药
190 尿素 Urea 外用软膏剂型
191 鱼石脂 Ichthammol 外用软膏剂型
192 水杨酸 Salicylic Acid 外用软膏剂型
(三)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143) 氢化可的松 Hydrocortisone 外用软膏剂型
(四)其他
193 维A酸 Tretinoin 外用软膏剂型、凝胶剂
二十一、眼科用药
(一)抗感染药
194 氯霉素 Chloramphenicol 滴眼剂
*(20) 左氧氟沙星 Levofloxacin 滴眼剂
*(31) 阿昔洛韦 Aciclovir 滴眼剂
*(13) 红霉素 Erythromycin 眼膏剂
(二)青光眼用药
195 毛果芸香碱 Pilocarpine 注射剂、滴眼剂
196 噻吗洛尔 Timolol 滴眼剂
197 乙酰唑胺 Acetazolamide 口服常释剂型
(三)其他
*(118) 阿托品 Atropine 滴眼剂、眼膏剂
198 可的松 Cortisone 滴眼剂、眼膏剂
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药
199 麻黄碱 Ephedrine 滴鼻剂
200 氧氟沙星 Ofloxacin 滴耳剂
201 地芬尼多 Difenidol 口服常释剂型
二十三、妇产科用药
(一)子宫收缩药
202 缩宫素 Oxytocin 注射剂
203 麦角新碱 Ergometrine 注射剂
204 垂体后叶注射液 Posterior Pituitary Injection 注射剂
(二)其他
*(189) 咪康唑 Miconazole 栓剂
*(37) 甲硝唑 Metronidazole 阴道泡腾片剂、栓剂
二十四、计划生育用药
205 避孕药 注释8
第二部分中成药

序号 功能 药品名称 备注
一、内科用药
(一)解表剂
1 辛温解表 九味羌活丸(颗粒)
2 感冒清热颗粒
3 辛凉解表 柴胡注射液
4 银翘解毒丸(颗粒、片)
5 表里双解 防风通圣丸(颗粒)
6 扶正解表 玉屏风颗粒
(二)祛暑剂
7 解表祛暑 保济丸
8 藿香正气水
9 健胃祛暑 十滴水
(三)泻下剂
10 润肠通便 麻仁润肠丸(软胶囊)
(四)清热剂
11 清热泻火 黄连上清丸(颗粒、胶囊、片)
12 牛黄解毒丸(胶囊、软胶囊、片) 注释1
13 牛黄上清丸(胶囊、片) 注释2
14 清热解毒 双黄连合剂(颗粒、胶囊、片)
15 银黄颗粒(片)
16 板蓝根颗粒
17 清肝解毒 护肝片(胶囊、颗粒)
18 清热祛湿 茵栀黄颗粒(口服液)
19
复方黄连素片
(五)温里剂
20 温中健脾 附子理中丸(片)
21 香砂养胃丸(颗粒、片)
(六)止咳、平喘剂
22 散寒止咳 通宣理肺丸(颗粒、胶囊、片)
23 清肺止咳 蛇胆川贝液
24 橘红丸(颗粒、胶囊、片)
25 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
26 润肺止咳 养阴清肺丸
27 清肺平喘 蛤蚧定喘丸
(七)开窍剂
28 清热开窍 清开灵颗粒(胶囊、片、注射液)
29 安宫牛黄丸 注释3
30 化痰开窍 苏合香丸
(八)固涩剂
31 补肾缩尿 缩泉丸(胶囊)
(九)扶正剂
32 健脾益气 补中益气丸(颗粒)
33 参苓白术散(丸、颗粒)
34 健脾和胃 香砂六君丸
35 健脾养血 归脾丸(合剂)
36 滋阴补肾 六味地黄丸
37 滋阴降火 知柏地黄丸
38 滋肾养肝 杞菊地黄丸(胶囊、片)
39 温补肾阳 金匮肾气丸(片)
40 四神丸(片)
41 益气养阴 消渴丸
42 益气复脉 参麦注射液
43 生脉饮(颗粒、胶囊、注射液)
(十)安神剂
44 养心安神 天王补心丸(片)
(十一)止血剂
45 凉血止血 槐角丸
46 散瘀止血 三七胶囊(片)
(十二)祛瘀剂
47 活血祛瘀 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48 血塞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
49 丹参注射液
50 益气活血 麝香保心丸 注释4
51 理气活血 复方丹参片(胶囊、颗粒、滴丸)
52 血府逐瘀丸(胶囊)
53 滋阴活血 脉络宁注射液
54 化瘀宽胸 冠心苏合丸(胶囊、软胶囊)
55 速效救心丸
56 地奥心血康胶囊
57 化瘀通脉 通心络胶囊
(十三)理气剂
58 疏肝解郁 丹栀逍遥丸
59 逍遥丸(颗粒)
60 疏肝和胃 气滞胃痛颗粒(片)
61 胃苏颗粒
62 理气止痛 元胡止痛片(胶囊、颗粒、滴丸)
63 三九胃泰颗粒
(十四)消导剂
64 消食导滞 保和丸(颗粒、片)
(十五)治风剂
65 疏散外风 川芎茶调丸(散、颗粒、片)
66 祛风化瘀 正天丸(胶囊)
67 平肝息风 松龄血脉康胶囊
68 祛风通络 华佗再造丸
(十六)祛湿剂
69 消肿利水 五苓散(胶囊、片)
70 益肾通淋 普乐安胶囊(片)
71 化瘀通淋 癃闭舒胶囊
40 扶正祛湿 尪痹颗粒(片)
73 化浊降脂 血脂康胶囊
二、外科用药
74 清热利湿 消炎利胆片(颗粒、胶囊)
75 清热消肿 马应龙麝香痔疮膏 注释5
76 清热解毒 季德胜蛇药片
77 连翘败毒丸(膏、片)
78 如意金黄散
79 通淋消石 排石颗粒
80 软坚散结 内消瘰疬丸
三、妇科用药
(一)理气剂
81 养血舒肝 妇科十味片
82 活血化瘀 益母草膏(颗粒、胶囊、片)
(二)清热剂
83 清热除湿 妇科千金片(胶囊)
(三)扶正剂
84 养血理气 艾附暖宫丸
85 益气养血 八珍益母丸(胶囊)
86 乌鸡白凤丸(胶囊、片)
87 滋阴安神 更年安片
(四)散结剂
88 消肿散结 乳癖消片(胶囊、颗粒)
四、眼科用药
(一)清热剂
89 清热散风 明目上清片
(二)扶正剂
90 滋阴养肝 明目地黄丸
五、耳鼻喉科用药
(一)耳病
91 滋肾平肝 耳聋左慈丸
(二)鼻病
92 宣肺通窍 鼻炎康片
93 清热通窍 藿胆丸(片、滴丸)
(三)咽喉病
94 化痰利咽 黄氏响声丸
六、骨伤科用药
95 活血化瘀 接骨七厘片
96 伤科接骨片
97 云南白药(胶囊、膏、酊、气雾剂)
98 活血通络 活血止痛散(胶囊)
99 舒筋活血丸(片)
100 颈舒颗粒 注释6
101 狗皮膏
102 补肾壮骨 仙灵骨葆胶囊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说明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说明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本目录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基层部分》)。

一、目录的构成

《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

目录后附有索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和英文索引;中成药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

二、目录的编排

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三、目录的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四、目录中品种的名称

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化学药品,均属于《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的药品;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五、目录中品种的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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