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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 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29:53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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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 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化部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 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文化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电局、体育局、工商局:

为完善演出市场体系,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演出市场体系,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公益性演出机制

(一)建立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国有演出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和责任,逐步建立起以国有演出单位为主体、以国有演出场所为中心的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国有演出单位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创作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小成本演出剧目,鼓励国有演出场所举办公益性、低票价的演出。建立国有演出单位公益性演出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国有演出单位每年的公益性、低票价演出场次,做到“月月有公益场,场场有低价票”。

(二)加大对公益性演出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对到城市社区、农村、工矿企业等基层进行公益性演出的补贴。支持举办针对青少年的低票价或免费的爱国主义教育专场演出,支持“高雅艺术进校园”等艺术普及类演出。

二、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演出供给

(三)拓宽演出市场融资渠道。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文艺表演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活动,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控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的公司制改建,允许适度引进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的方式成立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允许境外资本投资国内演出项目,努力壮大演出单位经营实力,增强演出市场活力。

(四)大力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市场准入条件,简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审批手续,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对服务农民、服务基层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人员培训、演出场地和演出器材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资金支持,调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开发旅游演出市场、大众化娱乐演出市场、戏剧曲艺类专业小剧场等多场次、低价位演出市场,建立结构合理的多层次演出市场供给体系。

(五)改善演出经营管理。创新演出营销模式,提高演出经纪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长期演出计划,增加演出场次,减少单场演出宣传费用开支。有针对性地培育专业性演出团体和消费群体,促进演出经营与消费的良性互动。利用演出的公众效应,完善演出产业链,实现演出的综合效益。发挥主流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做好宣传工作。

(六)盘活演出场所资源。要充分开发利用现有场馆,维修、改建、开发闲置场所,通过自主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演出场所资产。同时,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面向大众、面向基层的演出场所,满足市场需求,降低演出场馆租金。

三、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演出环境

(七)规范政府行为。严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公款邀请演艺明星举办节庆活动,减少节庆大型演出活动的数量和规模。禁止政府有关部门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严禁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索要赠票,禁止公款购买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规范工作用票,有关管理部门现场监管用票数量及位置应当公示。加强和改进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安保力量,减少安保成本。

(八)整顿演出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演出市场制贩假票、倒卖演出门票的不法行为。限制团体购票的最低折扣幅度,规范演出票务公司经营。规范演出宣传,严厉打击虚假违法演出广告。对擅自提高票价、以次充好、内容低俗、秩序混乱的演出,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促进行业自律。

(九)建立统一的票务平台。推动全国文化体育电子售票系统的建立,打造统一的涵盖文艺演出、体育等领域的政府公共票务平台,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十)建立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工作机制。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广电总局、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体育总局要加强沟通协作,统筹安排,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法律、财税、价格、行政等多种手段,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有序和健康发展,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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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审计发〔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审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加快推进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经署领导同意,现将《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七月一日





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关于加强对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组织和协调,加快金审工程建设的要求,结合当前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状况和需求,就今后一个时期地方审计机关金审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继续提高对审计信息化建设的认识

  李金华审计长在2004年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在当前“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不断深化、寻求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阶段,要加快审计事业发展,实现审计工作现代化,必须不断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近些年来,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信息化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对如何运用审计信息化手段,如何更新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以适应和促进审计信息化进程等问题上,依然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并导致了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克服阻力,树立起适应新形势的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新观念。

  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思路,要从过去的各自独立开发,分别应用,转变到全国总体规划,优化结构,整体推进。在评价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水准时,要改变过去那种以是否具有自行开发软件的能力为衡量标准的观念,确立重应用,重发挥信息技术对提高审计效率、质量和作用的观念。在审计信息化规划和建设方面,要确立全国审计系统“总体规划、系统设计、整体推进、分工协作、加强指导、分步实施、勤俭节约、严谨细致”的方针。

  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思路,要从过去单项业务和局部管理的需求驱动,转变到要符合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需求和审计工作的规律。过去审计软件的开发,主要是依据单项业务和局部管理的需求来决定,或是依据新的单项业务和局部管理的需求来决定。这种建设思路造成了业务之间不能协同,业务和管理之间不能融合,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最终造成了重复开发,反复开发和资源浪费。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审计业务和审计管理的整体需求,按照能适应信息化的新型审计方式和审计管理方式,来确立信息化建设的思路。

  审计信息资源的利用,要从过去局部的、地域性的,转变到能在国家审计系统总体范围内乃至与国家电子政务之间实现共享。目前审计信息化建设发展速度比较快的地区,信息资源的利用也还只是局部的。在各级审计机关的纵向和横向之间,以及审计系统内外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也还很低,甚至是空白。当前,我国国家审计正处在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审计工作面临的主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息不灵、资源不活的状况已经对审计事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充分挖掘和利用信息资源,全力建设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实现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审计信息化的人才建设,要从过去重少数人培养,转变到改善国家审计机关的整体知识结构和人才结构,提高全体人员信息化知识的素养。在信息化硬件环境基本完善之后,培养一批既精通审计和审计管理,又掌握信息化技术,具有信息化思维能力的审计人才,是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关键。信息化人才的培养要注意防止实行“精英化”策略,防止只注重培养个别尖子人才的倾向。事实说明,这种做法是权宜之计,不能解决长远问题。近来,这种做法的弊端已经显现。因此我们一定要转变思路,在提高大部分审计人员和审计管理人员信息化知识素养的基础上,培养业务骨干,使我们的信息化建设和审计事业发展有一个比较坚实而且长效的基础。

  二、搞好审计信息系统的规划和立项

  审计署组织编制的《审计信息化建设指导书》(全书三册,共180万字,已印发至地市以上审计机关,以下简称《指导书》)提供了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规划、金审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的简本和范本。其中,审计署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各地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做地方金审工程立项工作时,可参考使用《指导书》所列各类立项报告。

  各地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搞好本地区的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审计署组织的金审工程二期建设立项报告完成后,以及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新规定出台后,将及时提供给各地审计机关。各地在使用上述文件时,要根据审计署的统一规划、设计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做好与本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搞好信息系统的规划和立项工作,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工程。

  三、搞好工程建设的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

  《指导书》提供了金审工程的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和评标范本。各地审计机关在参考使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级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参考范本提供的内容和样式,侧重注意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的法定程序、招标书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评标的纪律要求和技术设计,确保各项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同时,要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确定咨询、设计、集成、监理、工程和服务等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各项招标的质量和工程、货物、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搞好工程建设的方案设计

  《指导书》提供了中央金审工程的应用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系统待发)的总体设计方案、系统集成方案(简本)和单项工程的设计范本,各地审计机关在实施工程建设时要参照执行。

  中央金审工程的应用系统和网络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以及系统集成方案,是2002年工程启动时的版本,其内容在实际建设中有所调整。各地审计机关要按照总体设计框架和主要内容,规划设计好本地区的审计信息系统设计方案。

  审计机关的局域网组网设计方案、网络布线设计方案和计算机房设计方案,是审计署对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实施局域网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地审计机关在参照执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其中,省级审计机关建设计算机机房时,要从功能和面积上考虑到:审计内网、审计专网和审计机关门户网(因特网)的需要;审计内网、审计专网与审计署和下级审计机关的接入网的需要;审计机关与审计现场、联网审计的接入网的需要;网络监控、系统运行、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室、备份中心和各项保障措施的需要。

  计算机机房的保障措施包括:供电系统、消防系统、防雷接地系统、新风空调系统、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等。这些系统的建设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机机房的楼板承重,以每平方米不低于500公斤为宜,特殊部位还要适当增加。

  网络布线的设计方案、线路材质和施工工艺,要按照国家关于涉密和非涉密的要求来严格实施。网络布线的信息点设计,要综合考虑岗位需要、“三网”需要和公共信息点需要,并根据适当冗余原则来搞好数量和布局的规划设计。计算机机房和网络布线的基础设施,至少要考虑满足10年的需要。地市级审计机关和有条件的县级审计机关应参考省级审计机关的设计方案,但可以适当简化。

  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网络对接方案,是根据目前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规划和审计机关之间信息资源共享的需要,在与省级审计机关协商基础上编制的,各地审计机关要参照执行。省级审计机关在做审计内网(涉密网)和审计专网(非涉密网)规划时,要考虑与上级和下级审计机关的网络互联和资源共享的需要。我们建议,可以设计小的审计内网(部分人员使用)、大的审计专网(本机关全体人员使用),以便有效地与审计署的涉密信息交互,与下级审计机关非涉密信息的资源共享。中央和省级、省级和市县级审计机关网络对接、信息共享方案,将通过试点建设、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逐步推广。

  地市级与县级审计机关的网络对接方案,建议采用《审计管理系统》“1拖N”方案,即系统设置在地市级审计机关,县级审计机关部署远程终端,以便减少县级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和管理成本。少数省级审计机关(如西藏)和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也可采用《审计管理系统》“1拖N”方案,地市级审计机关部署远程终端。审计署将根据《审计管理系统》“1拖N”方案的试点建设情况,适时组织交流,以推动基层审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五、搞好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指导书》提供了《金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金审工程应用软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金审工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制度,还提供了审计署特派办局域网建设指导书、局域网组网技术和方案指导书、局域网配电指导书、金审工程应用系统推广使用技术配置等规范性文件,各地审计机关要参照执行。《指导书》提供的特派办和地方审计机关工程所使用的管理性文件,可参考使用。

  审计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管理,讲究科学。各地审计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信息化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局域网工程建设要按照审计署的各类指导书要求,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科学地组织规划、设计和实施。

  六、搞好建设工程的标准规范

  《指导书》提供了金审工程的应用系统技术规范、数据库设计规范、数据接口规范、审计机关组织机构编码规则、公文编码规则、审计计划项目编码规则、审计统计指标规范、被审计单位编码规则,还提供了金审工程的应用软件开发指南、《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等。其中,对于规范和规则类文件,各地审计机关在实施资源共享时要严格执行;对于国家标准,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对于应用软件开发指南可参照执行。

  关于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信息交换标准等细化要求文件和实施进度,审计署将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央和地方金审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逐步建立和颁布。

  七、搞好建设工程的验收

  《指导书》提供了金审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文件,各地审计机关可参考使用。工程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务必严谨细致、严格要求。《指导书》提供的特派办局域网建设和工程验收、应用软件开发和验收的指导性文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文件,各地审计机关可参照使用。

  八、加强工程建设的制度管理

  《指导书》提供了国家和审计署关于工程立项、工程建设、采购招标、安全保密、应用管理、运行维护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其中,国家的各项制度规定、审计署的安全保密规定,各地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金审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各地各级审计机关还要结合本地本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主要是解决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中的有关工程技术、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今后一个时期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和内容的工作安排,仍然执行《2004至2007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





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

钱贵


  面对夫妻的个人利益和子女利益的冲突,社会往往把调整夫妻间的利益放在首位,对子女利益的考虑只是作为附随的问题来处理。其实,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群体)与夫妻双方(成年人群体)相比,极度欠缺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和在生活上的自理能力。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父母离异,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所以在实践中当两促情况同时存在时,应从“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出发,首先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未成年的财产权益、抚育费、探视权三方面的问题加以阐述。
一、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保障。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未成年子女可以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但对于独立财产的范围和内容未予以规定,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或忽略。另外,有些当事人在分割的权益。他们对未成年人考虑的仅仅是抚养费问题,忽视未成年人对财产的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据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凡是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取得的财产都应归其所有,父母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中,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有利于他们的成长、学习和兴趣。
二、抚育费。现阶段我国子女抚育费案件在总体上呈现发案高、增长快、当事人积怨深、调解难度大、所涉利益多元及关系复杂的特点。完善我国抚育费给付制度,就是要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和细化抚育费的内容;实行抚育费给付数额百分比制度。一是在父母离婚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成长基金,二是改变固定数额制,代之以抚育费数额随父母收入变化而变化的机制。与此同时,确立抚育费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其是否支付反序费、支付的数额和自己的收入状况进行举证;在抚育费给付方式上,实行“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并行制;允许判决子女轮流抚养等。在司法程序方面,专设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加强对抚育费案件的诉讼调解;建立子女抚养费裁决统一登记、统一缴扣和统一支付制度。
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咱双向的权利,对于父母来说,探视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义务。谷世波认为,我国法律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偏重于父母利益的保护,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是欠缺的。因此,探视权不仅应设定为父母的权利,还应设定为义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利益。在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充分考虑子女的愿望。此外,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应扩大到第三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子女尽量依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高立克提出,探视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保障。只要无害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保障父母探视权的实现;但如果出现探视可能违背未成年人利益和危及到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法律应对探视权予以限制。(如转载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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