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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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集府办[2005]30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管委会,各镇街,各人民团体,各中小学,各企事业单位:
《集美区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集美区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我区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市容管理考评工作职能,使我区市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厦门市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厦府办[2004]29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负责全区各项市容管理考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工作。
第三条 每次考评时,区市容管理考评工作人员除认真做好记录以外,还应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第四条 每次考评时,各被考评单位应派责任人参加明查考评,在对各镇街、各单位的考评中,各镇街、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参加对本辖区、本单位的考评,其他街镇和单位的分管领导经由特邀考评团抽签,被抽到的镇街和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其他镇街和单位的观摩考评。
第五条 参加考评的各级责任人应认真记录,便于逐项落实整改,并在五日内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重点路段、专项整治等各考评项目中,考评人员应将考评发现的问题当场向参加考评的责任人指出,并提出初步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 每月明查和暗访考评结束后,考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把考评中存在主要问题向被考评的各镇街、单位进行反馈(告知)。被考评单位若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反馈告知)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申明。
第七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每月召集各考评成员单位召开一次市容考评例会,进行市容管理情况分析、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市容管理创新观摩等,交流信息,加强联系协作。
第八条 对一些无法及时整改解决的市容管理问题,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在日常巡查或考评后,将向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积极对责任部门或单位进行协调、督促。
第九条 责任部门或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应在指定的期限内,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并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
第十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将采用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向其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区领导通报情况等方式,进行监督,直至其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一条 在当月或当年完成整改确实有困难的,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单》的五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如实申明情况。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经过协调、核实,并报经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领导批准,方可更改整改要求或期限。
第十二条 每月各项考评内容的考评成绩,分成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分—90分,含80分)、及格(70分—80分,含70分)、不及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四档,将在集美有线台等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每月各项具体考评对象、成绩及责任单位等内容,通过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编印《考评台》公布,并发送至区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及其领导。
第十三条 区市容管理考评成绩与各街(镇)、单位绩效考核挂钩。区政府每年拨专款,对月份和年度市容管理考评成绩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各镇街可参考本规定对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事业局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为加强两国间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相互了解,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交换有关政治、经济、文化、青年、儿童等题材的录音带和16毫米彩色、黑白电视片,并附阿拉伯文或法文说明。
第二条 在可能情况下,双方同意交换对方感兴趣的各种音乐录音带,并附阿拉伯文或法文说明。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本国国庆和其他重要节日时提供广播、电视特别节目,上述节目应提前一个月寄出。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双方各自酌情使用。对这些节目如作删节,应保证不得改变其原意。
第五条 双方所交换的节目,均无偿提供,所需邮费由寄送一方负担。
第六条 双方所交换的材料,仅用于对方广播和电视的播出,版权为双方各自所有。如任何一方将其转让第三者或复制发行,须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双方同意就所交换的广播节目、电视片的收到、使用情况和改进建议,每年书面通报一次。
第八条 双方在预先商定的基础上,可派广播电视工作者互访,并给予对方来访人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方便。互访人员的往返路费由派遣国负担,食宿、交通费用由接待国负担。
第九条 双方同意交换有关反映本国情况,介绍本国建设成就的杂志、印刷品等资料。
第十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废止或修改本协定,则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广播事业局 广播电视总局
代 表 代 表
邓 岗 夏阿尔·荷达尔
(签字) (签字)
转发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19号
转发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
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文化梅州”发展战略,全力抓好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梅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梅州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广厦合伙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及梅州市地价评估中心评出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和土地价格鉴定市场评估价,特制定东山教育基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安置形式
实行货币补偿,农村特殊部分可实行货币补偿和划地重建相结合。
二、实行货币补偿标准
(一)按广厦评估所评估价:框架结构450—500元/m2,砖混结构350—400元/㎡,瓦顶平房300—350元/㎡,平房老屋二棚最小净空低于2.2米以下只对桁条棚板补偿30—50元/㎡,高于2.2米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单层杂房、室外厕所150—200元/㎡。建筑占地外其他宅基地按宅基地补偿标准补偿,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空地按征用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在建中的单层框架、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三)房屋计算建筑面积以外墙皮为准。瓦顶平房老屋走廊补偿200—250元/㎡。
(四)阳台:按该类型结构1/2折算建筑面积作价补偿。
(五)本评估单价为5年内房屋为最高价,每超出5年递减10元/㎡,最高不超过30年。
(六)门楼:单位 1000—3000 元 / 座,私人1000—2000 元 / 座。
(七)铁皮房:2.2 米高以下补偿30—40元/㎡,2.2 米以上补偿 40—50元 /㎡。
(八)个人商业性营业补偿按营业执照补偿3000—5000元/户。
(九)石围墙基础补偿80—100元/立方米。
(十)室外水泥地板15—20元/㎡。
(十一)工厂搬迁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使用人协商解决。
(十二)所有房屋按现状进行补偿。
(十三)补偿标准未列的项目按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补偿。
三、本评估房屋标准为内外石灰批抹、木门窗、水泥地面,低于标准按实折算,高于标准及有关补偿项目按梅市府〔2002〕43号文关于《梅州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梅州市地价评估中心评估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一)出让用地补偿地价:
1、住宅用地出让土地、建筑占地面积评估单位地价705元/㎡。
2、工业用地出让土地、宗地现状己开发利用的评估单位地价120元/㎡。
3、现状为店铺的综合出让土地、建筑占地评估单位地价1250元/㎡(店铺指
由东山中学老校门至港务局大门止沿街的店铺)。
4 、原证用途为综合用地面积计价 :出让综合用地、宗地现己开发经营评估
单位地价205元/㎡,宗地未开发利用现为生地85元/㎡。
(二)划拨用地补偿地价:
1、划拨的住宅用地建筑占地评估单位地价599元/㎡;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应补交各种办证报建费用。
2、划拨的工业用地现已开发的评估单位地价72元/㎡ ,宗地未开发利用现状为生地的评估单位地价33元/㎡。
3 、现状为店铺的综合划拨建筑占地评估单位地价 750元/㎡。
4、原征用途为综合划拨用地宗地现状已开发经营评估单位地价123元/㎡,宗地现状未开发的生地评估单位地价51元/㎡。
五、本土地评估标准
(一)住宅用地包括私人房屋建筑占地和单位集资房、房改房分摊面积。
(二)工厂企业内的单位职工宿舍、单身公寓等住宅性质的用地按工业用地价格评估。
(三)土地现状为仓储、厂房 , 但原土地使用证用途为综合、商业、住宅等用途的划拨土地 , 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价格评估。
(四)综合用地的建筑占地是指店铺所占的土地面积:综合用地的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证用途为综合的土地。
(五)评估所指的宗地已开发利用是指开发程度为红线内外“五通一平”,(五通一平为: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电讯、通路,平整指:场地平整)的宗地,未开发利用的宗地是指现状为山地、山林、园地等未开发的生地;当现状宗地开发利用状况与评估所设定的开发程度不相符时,宗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六)宗地价格己包含房屋之间的间距、过道的价值。
(七)私人房屋围墙内的空地按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计价。
六、实行划地重建的按梅市府〔2003〕7号文《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执行
七、农村村民因生产需要确需划地重建的,必须严格按下列要求实施补偿安置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另处已有住处的不予划地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
(二)原有建筑占地面积除安置重建划地80㎡外的建筑占地面积按土地评估价补偿;其余空地超出160㎡以外部分按梅市府〔2003〕7号文标准补偿。
八、奖励办法
(一)私人住宅在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协商补偿时算起15日内签订拆迁协议书并在该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元/㎡。货币补偿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奖励30元/㎡(不含辅助用房)。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补助租房费每户每月300元,以两个月为期。
(二)在奖励规定的时间内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其建筑面积签补充协议书进行奖励。
(三)超出奖励时间签订协议书的和超过规定交付拆除房屋时间的不给予奖励。被强制拆除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九、拆迁人在拆迁房屋工作期间就耐心细致做好被拆迁人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帮助被拆迁人解决有关问题,严格按照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梅州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