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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4:37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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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民航行业的具体情况,现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含售票处、货运处等)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经上级企业法人授权并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持上级企业法人出具的授权文件,及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审查同意的批件,向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企业×分公司××营业部(售票处、货运处)。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太原设立的售票处名称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天津分公司太原售票处”。
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五、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文件、证件及事项的核定、登记收费等事宜,分别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的分支机构可结合年检进行规范。



19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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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8号)

第七十八号中国人大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的决定:
免去周永康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任命孟建柱为公安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太原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太原市人大


(2001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
(二)按照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
(三)联系辖区内的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待代表的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组织和指导代表进行学习,开展活动,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辖区内经济建设、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与《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开展自治活动;
(八)在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九)办理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
第五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区(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八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和区(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应建立负责人联系制度,互相通报主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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