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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11:00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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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你们银函(1991)48号《关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第二期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的函》收悉。经与你行多次协商,同意1991年~1993年期间,对你们所属印制公司在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的同时,继续实行“三保一挂”的承包经营
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制公司“三保一挂”的承包内容有:
1.保国家货币印制品种、数量、质量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完成,以年度下达计划为考核指标;保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完成;保缴纳所得税及税后承包上缴利润指标的完成。
2.印制公司实行工资、奖金“分挂分提”的办法,即进成本的工资总额与完成年度货币印制计划和上缴税利(所得税、承包上缴利润和超基数上缴利润)复合挂钩,奖金仍在留利中提取,使用的效益工资及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复合挂钩的比例为四六开,即职工工资总额的40%与完成货币印制计划挂钩,企业完成年度计划,按20%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60%与上缴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8,即企业上缴税利每增长1%,职工工资总额(60%部分)增长0.8%,上缴
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60%部分)相应下浮。复合挂钩后的新增效益工资,均在成本中列支。
4.承包期间,企业完不成上缴税利(包括所得税和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不得提取效益工资。
5.核定印制公司1991年挂钩工资基数为42353.32千元。
二、鉴于印制企业是印制货币的特殊企业,为了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高度责任感,同意每人每个工作日按1元标准给予补贴,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三、承包期内,除因国家税种、税率变动,对收入有较大影响可考虑调整利润基数外,其他因素一律不予调整。凡国家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调整幅度在5%以上,从而导致造币成本较大幅度上升而发生的财务负担问题,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同意后,对人民银行钞币印制费作适当调整

四、承包期间印制公司如完不成下列指标,要相应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1.国家指令性商品计划没有完成,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指标时,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2.技改任务没有按期完成,固定资产增值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3.如发生安全事故,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五、印制公司总承包后,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发包,并在企业内部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全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以保证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
六、为切实落实印制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人民银行和印制公司签定承包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协议书和印制公司对所属单位确定的承包方案报送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199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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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1989年8月10日,最高法院

劳动部:
你部劳力函字〔1988〕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2.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主 席 尤 权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电力可靠性技术标准;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三)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统计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组织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
(五)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工作;
(六)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
(七)推动电力可靠性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
(八)组织电力可靠性培训;
(九)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作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三)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施可靠性水平;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第六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主机、发电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侧、电网侧输变电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三)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直流输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四)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供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六)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电监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报送;城市电监办汇总核实后报电监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区域电网公司,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区域电监局汇总后报可靠性中心。
(二)中央电力企业、其他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向可靠性中心报送。其中,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同时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

第九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的第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四)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第十条 城市电监办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3日内向区域电监局报送本省的汇总信息。区域电监局应当自城市电监办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5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区域的汇总信息。

第十一条 电监会对电力系统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由可靠性中心具体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电力可靠性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可以对电力企业报送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经电监会审核后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现场检查措施:
(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协助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虚报、瞒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二)伪造、篡改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核查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 年10 月13 日发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电力〔2000〕9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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