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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7:40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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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0〕3号},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公开暂定税率(见附件一)。经此调整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署税〔1999〕868号)附件五序号由2
05增加至207。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二)对外公告。
H883/EDI参数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本公告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年三月 日

附件二: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
|税号(2000年) | 商 品 名 称 |优惠税率%|暂定税率%|
|----------|--------------------|-----|-----|
| |正构烷烃(碳九以上组分重量百分比大于等于| | |
|2710.0029 | | 12 | 6 |
| |95%) | | |
|----------|--------------------|-----|-----|
|2710.0056 |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 | 12 | 9 |
---------------------------------------------



20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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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有关涉海单位,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奖工作,特制定《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标准(试行)
二00七年七月


  根据《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为了规范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奖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一、海洋科学技术研究类成果

  (一)一等奖评审标准

  1.在海洋调查、考察中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取得重大发现与创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安全和发展海洋科技有重大推动作用,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2.在科学上有重大发现或提出新的理论和方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主要论著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对推动海洋科学或相关科学发展以及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3.在海洋技术上有重大创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海洋环境监(观)测和预报(测),海洋信息化,海洋资源探查与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已应用一年以上;海洋技术标准或规范(规程)有重大创新,被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或被国内外海洋界广泛引用,经实践证明,为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重大作用。

  4.在海洋政策与发展战略、海洋经济、海洋管理、海洋权益等研究中有重大创新,且在海洋经济发展或管理决策中已应用一年以上,被实践证明为推动管理决策,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评审标准

  1.在海洋调查、考察中采用较先进的技术手段,有明显发现与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安全和发展海洋科技有较大推动作用,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2.在科学上有明显发现或提出新的理论和方法,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主要论著必须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引用,对推动海洋科学或相关科学发展以及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3.在海洋技术上有明显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海洋环境监(观)测和预报(测),海洋信息化,资源探查与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得到一年以上应用;海洋技术标准或规范(规程)有较大创新,被国内外海洋界广泛引用,实践证明,为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较大作用。

  4.在海洋政策与发展战略、海洋经济、海洋管理和海洋权益等研究中有较大创新,且在海洋经济发展或管理决策中已应用一年以上,被实践证明为推动管理决策,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较大作用。

  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开发应用类成果

  (一)一等奖评审标准

  1.研制开发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设备、新装置或新材料,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并经一年以上推广,实践证明在海洋开发利用上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2.工程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在引领海洋经济发展和促进海洋产业升级改造中做出重大贡献,对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3.在推广、示范等产学研结合机制、方法和措施方面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产业化或公益服务的效果好、规模大,经实践证明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带动能力,形成了产业或主要业务工作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产生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评审标准

  1.研制开发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设备、新装置或新材料,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在海洋开发利用上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工程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在引领海洋经济发展和促进海洋产业升级改造中做出较大贡献,对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3、在推广、示范等产学研结合机制、方法和措施方面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产业化或公益服务效果较好、规模较大,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能力,形成了产业或主要业务工作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海油〔2012〕38号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促进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推动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一)充分认识当前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近年来,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稳趋好,但人员伤亡、重大事故险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基础尚不牢固,深海油气开发安全防范技术尚处于探索阶段,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尚未根本理顺,台风等恶劣气候对安全生产的压力始终客观存在。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

(二)大力宣传深入贯彻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新要求。要利用各种方法途径,在海洋石油企业大力宣传《通知》和《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第1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入到基层、深入到岗位。

(三)推动落实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自身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督促指导海洋石油企业加大《通知》和《意见》贯彻落实力度,正确处理好企业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防范各类事故

(四)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2012年上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在海洋石油企业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相关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以下简称各分部)要组织专家队伍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岗位,排查企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指导企业完善并落实规章制度。

(五)突出隐患排查重点。认真吸取美国“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井喷事故、俄罗斯“科尔斯卡耶”钻井平台倾覆事故教训,认真分析我国近年来几起典型事故特点,重点加强钻井、作业、测井等作业过程,平台拖航、就位等作业环节,单点系泊等关键装置,接近服务年限、设备陈旧老化生产作业设施,以及应急状态下应对措施的隐患排查。

(六)建立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各分部对重大隐患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予以处罚。督促海洋石油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并及时将重大隐患报相关分部、监督处备案。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七)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沟通协调,着力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各监督处专职监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

(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监督处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重点对人员持证上岗、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对所辖生产作业设施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要逐步推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将适时对执法文书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九)推动落实领导干部现场跟班制度。各分部要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领导干部跟班制度,尤其是节假日、台风(风暴潮)季节和平台长距离拖航、大型吊装作业等重要时段和重点作业环节,领导干部必须现场跟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跟班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十)建立完善相关标准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发布《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导则》及《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海上油气生产实施指南》等标准,印发配套评分办法和评审管理办法。各分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做好标准宣贯和创建试点工作。各分部要督促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采取印发教材、集中培训等方式,在辖区内企业大力宣贯相关标准和评分办法。选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试点,适时召开现场会,全面推动工作。

(十二)全面组织开展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督促海洋石油企业开展对标自评和整改工作,力争2012年底前60%以上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五、推动法规制度建设,着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十三)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标准。组织开展《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修订调研。研究起草海底管道、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阀等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标准(规则),推动检测检验工作规范化。研究制定海洋石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研究起草超过设计年限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十四)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分部及监督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海油函〔2011〕173号)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各类事故和险情。

(十五)严格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完善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较大以上事故分别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建立完善事故诫勉约谈制度,重大险情和未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由相关分部约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险情和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进行约谈。

六、推动保障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十六)严格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管理。以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换(发)证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细化许可条件,适当提高准入门槛。组织对海洋石油安全培训教材进行规范和统一。督促有关机构加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养力度,做好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十七)大力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组织相关单位继续开展海洋(深海)石油开采安全监管体系课题研究,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制度和标准。着手开展海洋石油设施完整性管理研究,探索解决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从设计到弃置全过程、全寿命的安全管理问题。针对深海油气开发薄弱环节,鼓励海洋石油企业积极开展相关安全技术研究。探索建设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基础资料数据库。

(十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论坛交流、实地考察、委托培训等途径,学习国外海洋石油尤其是深海油气开发方面的安全管理经验,借鉴国外在法规体系建设、监管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好做法,力求在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有所创新。

七、推动应急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应急救援水平

(十九)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建立完善作业现场负责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作业现场遇到事故险情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有权组织人员撤离,避免事态扩大。监督指导企业进一步优化应急指挥机制,力求层级精简,切实提高应急时效。

(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分部要监督检查企业应急演练情况,督促指导企业不断引进先进装备和技术,加大应急投入,提高应急装备配备水平和实际救援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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