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月10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8:45:02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月10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法发〔1999〕395号),现将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凭有关部门的批文向海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或者重新注册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是否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核。经海关确定不再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就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仍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承接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合并或分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继续享有从事保税业务的经营权,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核定。在合并或分立之前已经进口的保税货物尚未核销结案的应按规定继续办理复出口手续或凭有效批件或许可证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000年1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3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三章 检疫机构、职责及标志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疫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人间鼠疫要做到早发现、早封锁,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大蔓延。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鼠疫交通检疫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医疗、公安、公路、铁路、民航、商业、外贸、邮电、农林、畜牧、新闻以及部队、机关、学校、厂矿和社会团体等一切部门、单位都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五条 本省区域内每年5至10月份为鼠疫检疫期。
第六条 凡来自鼠疫疫源地区的一切人员、车辆及携带的物品,均须接受检疫。
对疑似鼠疫患者、携带染疫物品的人员及同行人员必须实行留验,经检验排除鼠疫后,方可放行;对其车辆及所携物品,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发现鼠疫,应立即报告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下令封锁疫区,进行紧急处理。
被留验人员的生活费用自理,国家公职人员的住宿费凭收据由所在单位报销;对确有困难的非公职人员的食宿费,由卫生主管部门按烈性传染病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从事猎獭的人员,须在当地或捕猎地卫生防疫站办理猎獭证明,接受捕獭知识教育,并在指定地区进行捕猎。严禁无证人员猎獭。
生产、收购、运输旱獭及其它易感动物的皮张,须经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或检疫站检疫消毒,并开具检疫消毒证明,始得销售和外运。无检疫消毒证明的禁止销售和外运。旱獭的肉、生油、胆汁、尾、爪及其它易感动物的尸体等,严禁外运。
第八条 外藉旅游和科研人员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区观光、考察,由组织接待部门负责,接受检疫站的指导和检疫。发生人间鼠疫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铁路、航空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旅客及其携带物品实行检疫。发现疑似鼠疫患者和染疫物品须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人员、车辆、物品,由部队卫生部门负责检疫。通过检疫站时,应出示检疫证明。搭乘军车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须由检疫站实行检疫。
第十一条 在发生人间鼠疫实行封锁隔离期间,疫区人员一律不准外出,因特殊原因急需外出者,须经当地防疫部门检查,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检疫站验证后方可放行。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卫生防疫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检疫机构、职责及标志
第十三条 鼠疫检疫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交通要道上设立若干固定交通检疫站。在鼠疫好发季节或发生鼠疫时,根据疫情可增设临时检疫站。固定交通检疫站和临时检疫站的设立,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检疫站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执行鼠疫交通检疫任务。
第十五条 检疫站应设有检疫工作室、化验室、留验观察室并配备必要的检疫仪器、医疗药品、防护装备、记录设备、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十六条 检疫站门前应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设置“停车检疫”的公路标牌。检疫人员必须佩戴检疫臂章或胸章,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青海省鼠疫检疫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公路检查证”,执行检疫任务。
第十七条 检疫站对过往人员,要认真做好鼠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过往的猎獭人员,负责进行预防接种和技术指导,检查猎獭证明和防护装备。
第十八条 检疫人员必须熟悉检疫业务,清政廉洁,秉公办事,文明礼貌,坚守岗位,严肃认真地执行任务。
第十九条 对完成任务突出、成绩显著的检疫人员,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对擅离职守、滥用职权、渎职者,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试行)》即行废止。



1989年12月23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9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建设银行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40号《国务院关于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总行《制定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各行,请据此执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广泛筹措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民经济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必须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安排,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贷款程序。
第三条 凡经国家批准,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的建设项目,呆以申请国家投资债券贷款。
第四条 申请国家投资债券贷款的单位,必须具备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等有关文件。
第五条 使用国家投资债券贷款的项目必须经过建设银行进行项目评估或审查,经济效益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并纳入国家年度投资、信贷计划。
第六条 国家投资债券项目债券贷款的安排程序是:先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债券项目安排建议数,上报国家计委筛选后,推荐经济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的项目送建设银行总行,总行按有关规定对推荐项目组织评估或审查。对已评估(或审查)并经总行
评审确认后的国家投资债券贷款项目,由总行函告国家计委,作为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七条 凡列入并已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债券贷款计划的项目,借款单位应填制《国家投资债券贷款申请书》(附件二)送贷款银行审查后,贷款银行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根据年度投资、债券贷款计划及工程进度情况,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送贷款倪行审查后,由贷款银行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通知借款单位办理用款手缜。此项贷款的支用实行转存办法,即借款单位应按用款计划分月办理转存手续,如不按时办理,将不保证资金供应。
第九条 所有债券贷款项目必须签订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格式按建总函字(90)第416号文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类借款合同执行。
第十条 国家投资债券贷款项目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或主管部门)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单位必须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从支用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上。
第十二条 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利率,实行高来高去,国家不予贴息。贷款期三年以内(含三年)年利率为11.16%,贷款期内按年结计利息实行挂帐处理,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贷款银行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单位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物资库存等经营管理情况。借款单位应按时向贷款银行提供建设及生产统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与处理,比照《基本建设贷款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1991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二:国家投资债券借款申请书
建设项目:
借款单位: (公章)
单位地址:
电 话:
单位负责人: 印
财务负责人: 印
经 办 人: 印
一九 年 月 日填制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批准机关 ┃
┃ ┃ 及时间、文号 ┃
━━━━━━╋━━━━━━╋━━━━━━━━┻━━━━━━━━━━━
┃ ┃ 计 划 资 金 来 源
┃ ┣━━┳━━━┳━━━━┳━━┳━━━━━
总投资 ┃ ┃建贷┃拨改贷┃预算拨款┃自筹┃其他贷款
┃ ┣━━╋━━━╋━━━━╋━━╋━━━━━
┃ ┣━━╋━━━╋━━━━╋━━╋━━━━━
━━━━━━╋━━━━┳━┻━━┻━┳━┻━━┳━┻━━┻━┳━━━
开工日期 ┃ 年 月┃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计划投产日期┃年 月
━━━━━━╋━━━━┻━┳━━━━┻━┳━━┻━━━━━━┻━━━
申请借款金融┃ ┃借款期限 ┃ 年 月至 年 日
━━━━━━╋━━━━━━╋━━━━━━╋━━━━━━━━━━━━━
┃ ┃现有生产能力┃
┃ ┣━━━━━━╋━━━━━━┳━━━━━━
生产主要产品┃ ┃现有经济效益┃ 产 值 ┃ 税 利
┃ ┣━━━━━━╋━━━━━━┻━━━━━━
┃ ┃计划新增能力┃
━━━━━━╋━━━━━━╋━━━━━━╋━━━━━━┳━━━━━━
借款用途 ┃ 建安工程 ┃ 设备购置 ┃ 其他费用 ┃其中:征地
┣━━┳━━━╋━━┳━━━╋━━━━━━╋━━┳━━━
┃金额┃ ┃金额┃ ┃ ┃金额┃
┣━━╋━━━╋━━╋━━━╋━━━━━━╋━━╋━━━
及建设内容 ┃面积┃ ┃台数┃ ┃ ┃ 亩 ┃
┣━━┻━━━┻━━┻━━━┻━━━━━━┻━━┻━━━
━━━━━━╋━━━━━━━━━━━━━━━━━━━━━━━━━━━
自筹资金 ┃

落实情况 ┃
━━━━━━╋━━━━━━━━━━━━━━━━━━━━━━━━━━━
项目所需 ┃

材料设备 ┃

落实情况 ┃
━━━━━━┻━━━━━━━━━━━━━━━━━━━━━━━━━━━
━━━━━━━━━━━━━━━━━━━━━━━━━━━━━━━━━━
投产后原料、动力及产品销售落实情况
━━━━━━━━━━━━━━━━━━━━━━━━━━━━━━━━━━
━━━━━━━━━━━━━━━━━━━━━━━━━━━━━━━━━━
预计年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单位:万元)
━━━┳━━┳━━┳━━━┳━━┳━━━┳━━┳━━┳━━━┳━━━
主要产┃计量┃新增┃销售单┃销售┃销售工┃产品┃新增┃创 汇┃新增固
┃ ┃ ┃ ┃ ┃ ┃ ┃ ┃ ┃定资产
品品种┃单位┃产量┃价 元┃收入┃厂成本┃ 税 ┃利润┃万美元┃折旧额
━━━╋━━╋━━╋━━━╋━━╋━━━╋━━╋━━╋━━━╋━━━
━━━╋━━╋━━╋━━━╋━━╋━━━╋━━╋━━╋━━━╋━━━
━━━╋━━╋━━╋━━━╋━━╋━━━╋━━╋━━╋━━━╋━━━
━━━╋━━╋━━╋━━━╋━━╋━━━╋━━╋━━╋━━━╋━━━
━━━╋━━╋━━╋━━━╋━━╋━━━╋━━╋━━╋━━━╋━━━
━━━╋━━╋━━╋━━━╋━━╋━━━╋━━╋━━╋━━━╋━━━
━━━╋━━╋━━╋━━━╋━━╋━━━╋━━╋━━╋━━━╋━━━
━━━╋━━╋━━╋━━━╋━━╋━━━╋━━╋━━╋━━━╋━━━
━━━┻━━╋━━┻━━━┻━━┻━━━┻━━┻━━┻━━━┻━━━

偿还贷款 ┃

资金来源 ┃

情 况 ┃

━━━━━━┻━━━━━━━━━━━━━━━━━━━━━━━━━━━
担 保 情 况
━━━━━━┳━━━━━━━━━━━━━━━━━━━━━━━━━━━
担保单位年 ┃
经济收入及 ┃
代还投资借 ┃
款的资金来 ┃
源 ┃
━━━━━━╋━━━━━━━━━━━━━━━━━━━━━━━━━━━
担保单位 ┃
┃ (公章)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审 批 意 见
━━━━━━━━━━━━━━━━━┳━━━━━━━━━━━━━━━━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 建 行 经 办 行
━━━━━━━━━━━━━━━━━╋━━━━━━━━━━━━━━━━
意见: ┃ 意见:





(公章) ┃ (公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省 建 设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
意见: ┃ 意见:





(公章) ┃ (公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