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民政司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2:32:11 浏览: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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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民政司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民政司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川民政民〔1986〕2号《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申请结婚能否进行登记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作的解释,我们认为,张媛同雷维宇属于第四代的
旁系血亲。张媛、雷维宇两人如在其它问题上也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予以登记。
1986年1月18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帮助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三、符合本决定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实行4年的生育间隔时间。
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决定的原则,对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做好心理安抚工作。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199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