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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51:58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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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津政发〔1987〕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管辖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门驻津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乡镇企业和街道、学校、机关团体经办的生产单位,各经济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对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及本办法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经济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计划委员会
负责将改善劳动条件列入生产建设发展计划。制定的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审批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的投资计划,须同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治尘毒危害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引进技术、设备时,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在设
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
第五条 经济委员会
组织推动工业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组织生产、考核经济效益、确定重大经济决策,均须具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和要求。规划、整顿企业布局,确定企业产品发展方向,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规。每年均应按规定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拨出专款,解决生产中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
督促、检查工业企业编制、落实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批、验收革新、挖潜、改造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审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科研成果,须同时审查其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确认对人身安全、健康无危害,才准予投产和推广。
第六条 交通委员会
组织推动邮电、通讯、水、陆、空运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组织运输生产,考核经济效益,编制交通事业发展规划,审批、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革新、挖潜、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技术、设备,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督促、检查各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年度措施计划
的制定、实施及经费落实。
第七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
组织推动城建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工程施工和考核经济效益,须具有保障安全施工的内容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年度措施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经费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引进技术、设备及其竣工验收,必须审查建筑物、构筑物,
总图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责令设计、施工部门及时改正,否则不予批准施工或移交投产。
其他委、办以及区、县的经济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比照本章内容执行。

第三章 市局及所属公司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 局长(含局级公司经理)及局属公司经理
(一)对本系统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副职开展工作。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做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一般局每季、局属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听取副职、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改进措施,做出决定。决定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载。检查决定执行情况。
(三)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确定具有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四)审定本系统重点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五)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时,按规定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
(六)发生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须组织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和职权,对责任者及时处理。做好责任者和职工群众的教育工作,制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含局级公司副经理)及局属公司副经理
(一)协助局长或经理管理本系统劳动保护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干部学习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系统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要求。
(三)协助局长或经理做好召开安全例会的准备。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实施。
(四)主持制定、推动贯彻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重点改善劳动条件年度计划,审批基层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
(五)组织各种专业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消除隐患。主持现场研究重大隐患的改进措施。
(六)发生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要亲临现场,根据国家规定,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局长(含局级公司副经理)及局属公司副经理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督促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安全职责。
(三)主持分管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分管部门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工厂(含企业公司、工区等生产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厂长
(一)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副厂长开展工作。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厂长做好所分管范围的劳动保护工作。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改进措施,做出决定,决定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载。检查决定执行情况。
(三)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确定具有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四)审定、颁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实施。
(五)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如本单位无力解决的,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
(六)凡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时,均须按规定负责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
(七)组织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八)对实现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决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厂长
(一)协助厂长管理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干部学习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厂长做好召开安全例会的准备。对例会决定的事项,具体组织贯彻落实。
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必须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安全操作检查。对重大隐患,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有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六)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应察看现场,在按国家规定上报的同时,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厂长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督促所管辖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安全职责。
(三)主持所分管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所分管部门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车间主任(包括相当车间一级的工段长、队长和配有工人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一)对做好本车间劳动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开展工作。
(二)应按劳动保护法规的要求决定作业场所的布置,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操作地点保持整洁。
(三)主持编制和落实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对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厂长提出报告。例会议定的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载。
(五)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操作教育。
(六)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应立即报告厂长,并负责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参加事故调查,对轻伤事故,负责查清原因和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分管生产工作的车间副主任
(一)协助车间主任管理车间劳动保护工作,领导车间安技员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报请厂长审定颁发,负责贯彻实施。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对新工人、调换工种工人、伤愈复工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凡特种作业,应指派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的职工上岗独立操作。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指挥生产,及时纠正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对屡教不改者,令其停止操作,并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参加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鉴定和设备大、中修验收,对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隐患,在未消除之前,坚持不投产运行。
(四)主持每月一次的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和现场环境安全检查,负责经常巡视检查危险因素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查出的问题要逐项登记和改进。对车间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在向厂长报告的同时,负责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班(组)长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要求,模范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领导小组安全员开展工作。
(二)每日班前应结合当天生产任务,向工人进行安全交底。班后应检查、总结当天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同下一班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做好班中巡回检查,对设备隐患,负责组织及时消除,属于班(组)不能解决的,须立即报告车间主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挥生产。对职工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巡回检查和纠正违章应有文字记载。


(四)组织全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工人遵章守纪。安全活动应有文字记载。负责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岗位教育,在一定期限内,应指定专人指导其操作。
(五)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对轻伤事故要做好详细记录,及时组织工人分析原因,研究防范措施,对复工的伤愈职工应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第五章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局、公司和基层单位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按分工和权限分别对解决本系统、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负责,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学习、执行劳动保护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编制的生产发展规划,主持制定的工艺、技术规章制度,审查新
建、改建、扩建的工程方案和自制机械设备、大型工具的技术设计,负责审定、推广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引进技术、设备,都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

第六章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部门
(一)协助领导贯彻劳动保护法规、标准,检查执行情况。
(二)汇总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财务部门按规定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
(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应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四)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作业合格证。
(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报告伤亡事故,管理事故档案。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八)参加提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改造等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九)对防护用品(用具)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计划部门
(一)组织生产调度人员学习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日常生产调度要有安全内容。
(二)在召开生产调度会以及组织经济活动分析等项工作中,应同时研究安全生产的情况。
(三)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实施、检查生产计划时,应同时实施、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技术科研部门
(一)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
(二)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设计工程项目并负责编写安全和劳动卫生专篇,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时,负责提出保证人身安全、健康的有效技术措施。在试制、投产前,应向生产
单位提供安全操作资料。
(三)承担劳动保护科研任务,提供安全技术信息、资料和设计,审查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技术因素提出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设备动力部门
(一)负责电气、起重、焊接、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检验,保证设备和安全附件处于良好状态。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有效。凡安装、改装、修理、搬迁机器设备竣工时,安全防护装置要同时做到完整有效方可移交运行。
(三)凡新投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必须有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健康的设施。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四)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备制造和安装。列入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设备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部门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本单位施工的,应负责在施工前按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应向职工进行安全交底。属于由外单位承包的,应负责向承包单位提出安全施工的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
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劳动保护费用。并单设科目,专项管理,按规定监督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劳动工资和教育部门
(一)通知安技部门教育进厂新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分配上岗。
(二)组织进厂新职工进行体格检查,不得将有禁忌症的工人分配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三)组织技术、业务培训,负责安排劳动保护课程。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销部门
(一)负责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二)负责物资储存、车辆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部门
(一)按照防护用品发放规定,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
(二)负责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
(三)负责炊事机械、生活用锅炉和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良好状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局、公司和驻津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精神,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市革命委员会1980年发布的《天津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7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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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发文机构: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2-3-29
实施日期:2002-5-1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遵义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卢守祥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或者使其获得特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审批、许可、核准、审核和备案。
第三条 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设定。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四条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一)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主决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
(三)民事责任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四)通过中介机构或者行业组织能够解决的;
(五)通过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能够解决的;
(六)通过实施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对该行政审批的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明确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公开审批结果。
第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明确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文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审批事项,需要对前置条件进行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于20日内办结,其余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超过10日。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公示、内部监督等制度;重大行政审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行政审批事项拒绝审批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作出答复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政审批投诉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应责成行政机关限期改正,行政机关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行政复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和本规定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行政审批无效,并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
因无效审批造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应由审批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有关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进行追偿,追偿标准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工资的20%以上直至全额追偿。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因无效审批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除承担国家赔偿和个人追偿责任外,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11号
━━━━━━━━━━━━━━━━━━━━━━━━━━━
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划入卫生部门承担的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三)增加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依法行使食品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四)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五)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和指导实施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六)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组织制订审核药品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药物滥用的监测及药品再评价、淘汰工作;指导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建设;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七)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和中药材种植、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认证工作;依法核发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九)监督检验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督管理中药材集贸市场。
  (十)依法核准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二)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十三)领导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直属技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文电、机要、档案、信息、宣传、统计、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和文件;承担综合性调研工作,并协调全局调研工作。
  (二)财务装备处
 拟订本系统基建、装备规划和财务计划;组织编制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划拨;监督、指导市、县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和本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规费。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的组织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综合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五)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国家保健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品、化妆品行业标准的有关工作;审核保健品、化妆品的注册;指导实施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六)药品注册处
 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审核新药、中药保护品种的注册;核准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审核(核准)药包材产品注册;负责部分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核,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医疗器械处
 依法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监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标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核准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指导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滥用的监测制度,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参与药品再评价及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并核发许可证;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负责药品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监管特殊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并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九)药品流通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工作;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组织实施《许可证》年检工作;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核准药品广告;负责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负责本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保卫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有关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承办出访报批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稽查处(挂稽查分局牌子)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的稽查工作,监督抽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并定期发布质量公报,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行为,处罚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负责对举报投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案件或上级布置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检查、督促、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稽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执法专项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 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根据职能调整,从省卫生厅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1名用于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收回省卫生监督所用于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的5名事业编制,相应增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5名执法专项编制(包含在局机关48名执法专项编制内),人员随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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