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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3:56:17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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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为扶持集体工业的发展,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经过几年努力,全省城乡集体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同沿海省、市相比,发展速度仍然不快,同我省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以及广阔的销售市场不相称,发展的潜力很大。加快发展城乡集体
工业,是振兴四川经济,保证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此,省政府决定,今后的工业建设,国家主要是安排交通、电讯、能源和重要材料工业的骨干项目,抓好现有国营工业的技术改造。一般的消费品工业,加工和装配工业,以及当地有原材料、产品有销路的各类
工业,主要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由集体兴办。
一九八四年省委、省政府对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政策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现结合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摆正城乡集体工业位置
发展城乡集体工业,投入少、产出多,速度快,效益高,是加快四川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经验证明,谁重视城乡集体工业,积极扶持城乡集体工业,其工业发展速度必然加快;反之就可能落在后面。各级领导要认真总结工业建设的经验,重新认识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重要性。一
定要克服重国营、轻集体的思想,象重视国营工业一样重视城乡集体工业。当前城乡集体工业处于大发展的前夕,要以更多的领导精力抓城乡集体工业。对各方面要求举办集体工业,要做好信息服务,正确加以引导,不能简单地以“重复建设”为理由不准办。要真正放开,让各行各业都来
办集体工业,力争我省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在一两年内有个大的突破。
二、打破行业界限,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发展城乡集体工业,必须从实际出发,能办什么就办什么,不受行业分工的限制。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或本单位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那些经济效益好的工业。从全省来看,要发展食品工业、饲料工业、服装工业、建材工业、中小机械电子工业、精细化工日用化工工业和各种农副产
品加工、边脚料深度加工工业,并要发展市场需要的各类消费品工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等。这些方面大都是我省当前的短线,有很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发展这些集体企业,投资少、周期短、耗能低、收效快,又可容纳较多的劳动力,是我省“七五”期间城乡集体企业发展的
重点。
为了加快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必须采取各种灵活形式,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大家一齐上。第一,国营工业企业要把发展集体企业当成自己的责任,自己积极办,同时大力帮助地方办。要通过向城乡集体企业扩散产品,促进城乡集体工业发展,也加快自身发展。凡是城乡集体工业能够
加工的产品,尽可能扩散出去,腾出资金、设备和人力,发展较复杂、高级的主体零部件产品。向城乡集体工业扩散产品,可以实行合营。国家对这类合营企业在政策上按集体企业对待。国营工厂从每个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不减少上缴财政任务的原则下,三十万元以下全部留给企业,
三十万元以上比照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办理。第二,大力发展工业企业间的经济联合,以产品为龙头,把同一专业的国营工业、集体工业和个体工业联合起来,按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办法,组织成企业群体,共同为发展某一产品而努力。这种形式,可以较快地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各地要
大力推行。组织企业群体,要坚持所有制性质、企业隶属关系、基本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四不变”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合并和平调。第三,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界限,允许跨行业、跨地区发展城乡集体工业和第三产业,提倡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商、工、农、学和事业团体,都可以举
办城乡集体工业和第三产业。任何归口部门不得以归口管理为理由,不准其他行业发展归口产品,更不得将其他行业的同类企业收归已有,或者在产、供、销方面划分亲疏,设置关卡。归口部门对所有生产归口产品的企业,要一视同仁,统筹安排。各地要大胆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投资办厂
,鼓励兄弟省、市来合资或独资办厂。对国内投资的,按所占股份多少分配利润和产品,并按股份各自统计产值和在投资者所在地纳税。对外资除按国家投资法执行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税和土地使用费方面给予优惠。
三、鼓励技术转让,提倡人才交流
发展城乡集体工业,人才和技术是关键。必须从多方面鼓励人才和技术向城乡集体工业企业流动。
对城乡集体企业现有工程技术人员,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按国家规定评定技术职称,不合理的要适当调整,使用不当的要重新安排。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国营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给城乡集体企业当顾问,企业可以给予合理的报酬。
鼓励国营工业企业 (包括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搞技术投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可以同这些单位签订合同,有偿借用工程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可以作为技术投资,按协议分红或协议取得酬金。
各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凡是有富余的工程技术人员,允许本人申请到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工作,本单位要积极支持,主动与城乡集体企业联系。工程技术人员派出后留职停薪,原单位工资总额不变,派出人员应领的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另行分配。招聘工程技术人员的报酬可以高于原
工资,贡献大的要付给较高的报酬。并享受企业的福利待遇。
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转让生产技术所得技术转让费每年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全部留用,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上缴财政百分之五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以同城乡集体工业企业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有偿为城乡集体生产企业研究新产品和进行技术攻关,为城乡集体企业举办技术培训班。其政策与技术转让相同。
城乡集体企业要以技术引进为重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要把沿海各省、市的先进技术引进到省内来,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要积极从国外引进。各级计委、经委和外贸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四、进一步搞活流通,促进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
搞活流通,是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前提。要搞活物资流通,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要在中心城市建立物资贸易中心,工矿企业和各级物资企业都可进入物资贸易中心,对剩余物资和计划外物资进行余缺调节。价格可适当放活,以吸引各方参加交易。城乡集体工业自己组织的原
材料,产品可以自销。原材料议价进,产品可以议价出。凡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其所需原材料应纳入各级计划,按渠道组织供应。
要搞活商品流通。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供应原材料的产品应按合同交商业部门收购外,其余的都可自销,也可由商业部门订购或工商联营。城乡集体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可以出省,可以交外贸代理出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所需运输车辆,由工厂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

全面规划,加强领导
要根据本地资源和条件,全面规划,重点扶持,有计划地发展城乡集体工业。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要逐级落实任务,制订措施,保证规划的实现。每年要进行一次评比,对发展城乡集体工业成绩突出的村、乡、镇、县,对有关领导人员要进行奖励。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集
体工业产值达到几百万元的村、几千万元的乡 (镇)、几亿元的县更多的涌现出来。
为了统筹协调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方针、政策和经济措施,省级工交、商贸部门和各专业银行,都要设立城乡集体工业处,支持和帮助城乡集体工业,组织大厂产品扩散,推动企业间的经济联合,解决产、供、销方面的重大问题。各市、地、州、县要相应加强领导力量,加强二轻工业
、乡镇企业的办事机构,任命能够开创新局面的领导人员。各级计划经济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部门,要改革那些不适应城乡集体工业发展的管理办法,为城乡集体工业大开绿灯,在资金、物资和税收方面给予扶持,为加快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198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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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OO三年三月一日
东政发〔20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在各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听取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探索,不断进取;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力戒空谈;要从严治政,强化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勤政为民,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同时,可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十二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行政首长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需向市长汇报的,必须事前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区长、市政府直属单位及中央、省驻东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 (二)总结部署和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 (三)讨论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 (四)讨论通过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县区长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和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
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市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 (三)讨论通过市政府工作计划、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政策措施和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 (五)讨论通过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县区长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 (二)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技改项目、重大预算开支项目以及5万元以上的追加资金项目。
 (三)研究区划调整、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等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四)交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研究安排下步工作任务。
 (五)研究讨论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涉及2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市长召集会议,会前就议题涉及内容由主管副市长征求有关副市长的意见。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凡涉及经费、编制安排的,严格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按照惯例,市长助理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汇总,市长审定;专题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凡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市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属副市长、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政务工作中需市委、市政府共同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向市人大、市政协报告、通报的事项,应先提交市政府研究后,再提报市委、市人大或通报市政协。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应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阅同意后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重大问题请示市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的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指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与会,凡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提前请假,并将替代列席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贯彻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
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或拟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程序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未经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业务性、行业性工作会议。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业务性、行业性会议,一般不要请县区长或副县区长参加,确需县区长或副县区长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特殊情况报经市长批准。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提倡开短会、小会、电视电话会;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除市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市政府领导不陪会。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正式文件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能直接报市政府领导。
第二十六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应由有关部门代拟合同文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部门、单位提请市委、市政府共同审批的公文,首先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再送市委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秘书长核转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属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 切实精简公文,提高公文处理效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确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文的,可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实行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第三十二条 用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传输的政府电子公文,包括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查考核和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第三十三条 政府领导对分管的工作,应认真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实现任务目标。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的部署和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并督查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立项通知、检查催办、汇总报告落实情况。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格实行政务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考核,每年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六条 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暂行规则》转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
第三十七条 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监察内容是:监督检查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令行禁止;监督检查廉洁勤政、高效务实、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情况;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要求落实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及重大任务,是否实现工作目标;监督检查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等。具体由市监察局负责。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依法办事、服务承诺、目标责任及奖惩等各项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第六章 务活动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
第三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颁奖、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县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为县区、部门的活动题词、题字。除重点工程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县区、部门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
第四十条 政府及部门、单位领导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按照《东营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核审批暂行规定》办理;应邀赴台交流的,按照对台交流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市政府部门、单位正职出访,由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市委书记签批;副职出访,由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副县级以上人员出访,需事先征求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市长意见,同意后再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拿出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定。涉及台湾人士来访的,由市台办拿出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和外市来宾来东营考察指导工作,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不全程陪同。重要接待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十二条 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新闻单位对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活动的报道,要经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阅。
第七章 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出差(出访),应事前向市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 区长出差(出访)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3天以下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报告;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以上人员请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外出返回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八章 主监督和政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五条 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市政府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并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草案,应听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及时办理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政府及各部门、单位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都应按照《东营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政务公开,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重大人事变动和政策、政府采购,以及与群众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等。
第四十八条 立健全市政府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等,事先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非密级普发性公文,应在《东营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
第五十条 据需要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关于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出报刊〔2003〕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各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
为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新闻记者证件的管理和社会监督,决定从2003年11月起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的记者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新闻记者证的发放范围是新闻机构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
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其它相关单位。其中,新闻性期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指新闻采编人员与所属新闻机构签有合法劳动聘用合同。
2、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1)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2)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3)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4)非新闻性期刊以及无新闻采编业务的其他期刊工作人员;(5)在新闻采编活动中因违法或因违规违纪受过严重处罚的人员。
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采编人员暂不发放新闻记者证。

二、证件样式
1、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取消特约记者证。
2、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或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新闻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3、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证件编号规则见附件。
4、新闻记者证须印有新闻出版总署国徽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检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证件。

三、审核和发放
1、新闻记者证审核发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格把关的原则。
2、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核发工作。
3、各符合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的新闻机构,按照新闻记者证发放条件对其新闻采编人员进行严格审核。
4、中央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并领取新闻记者证。
5、省和省以下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报、领取记者证并一律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地(市、盟)设有独立建制新闻出版局的,所属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须经地(市、盟)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局。
6、新闻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记者站新闻采编人员资格由其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准。记者站新闻记者证由记者站所属新闻机构向有关发证机关领取并发放。
根据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部署,2003年12月31日前,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重新审核登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前,暂不发放记者站记者证。
7、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的换发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8、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具体办法见附件。

四、使用、更换和注销
1、新闻记者证是新闻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工作时使用的身份证明,在正常新闻采访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2、新闻记者证不得转借或涂改。不得用于以下活动:(1)经营性活动;(2)非职务行为;(3)“有偿新闻”及其他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4)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3、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4、新闻记者证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5、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本新闻机构或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6、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7、新闻机构因工作需要补领新闻记者证,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8、新闻机构撤消,新闻记者证同时作废,由主管单位收回,由发证机关注销。

五、管理和监督
1、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年检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予以批评、通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2、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申请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3、新闻机构应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新闻机构擅自扩大记者证发放范围、私自仿制或使用无效记者证的,要追究新闻机构及其领导人责任。新闻机构解除与所属采编人员劳动关系,未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新闻记者证注销手续的,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新闻机构未按要求进行新闻记者证年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4、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新闻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及新闻职业道德。对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向采访对象索取不当利益、有偿新闻或强拉广告等严重违规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新闻采编人员,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5、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接受社会监督。被采访者可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举报。新闻机构接到举报应认真组织调查,一经查实,应按有关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被采访者发现使用假冒新闻记者证的,可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六、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记者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2号),记者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记者证工本费全部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或加价。

七、此次统一换发记者证工作,于2003年11月开始。2004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新闻记者证,旧证作废。各新闻机构在领取新闻记者证后,应向社会声明新记者证样式,同时宣布旧记者证作废。

附件:
新闻记者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
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
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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