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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04:25  浏览:8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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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废止)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推广、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范围,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企业;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非在职科技人员和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认定民营科技企业;
(二)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立项、成果鉴定、奖励申报、技术合同登记和科技统计;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审核、申报等具体工作;
(四)办理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出国、技术出口、境外融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及其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其他有关工作。
科技、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依法订立的章程。
(二)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
(三)有与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属高新技术成果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为注册资本,但不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四)有固定的技术业务经营场所和技术设施。
(五)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六)有与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第七条 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认定制度。
(一)名称冠以“济南”或“济南市”字样的科技企业,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
(二)名称冠以县(市、区)(含所属开发区)字样的科技企业,向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办理下列登记: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二)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认定登记;
(三)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设立民营研究所(院)或研究开发中心的,在办理企业登记前,须先经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技术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前,须报请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或不认定的决定。认定的,颁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不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经科技行政部门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成果奖励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方面与国有科研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出口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产品年出口额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经批准可享有科技产品进出口经营权及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外地科技人员来本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并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来本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进行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科技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立项、优先安排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安排贷款。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以合法的有价证券和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按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
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其他劳动管理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向有关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依法纳税。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确定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科技行政部门对已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年检进行一次审核,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吊销《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专利权、提供虚假技术信息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参与民营科技企业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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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

郑书宏 卢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根据该两条法律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须适用相同规则 ,即:(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质押人有权选择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质权人的,质押人有权质押。笔者认为,主张股权质押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观点,是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为中心依据的,同时,股权质押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在此,笔者通过以下角度对其进行简要论证,以资抛砖引玉。

一、 肯定说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以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包括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含义,对内是指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转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人数多数决的混合适用为依据,甚至允许股东一致决原则的存在。对外则是指,公司主要以公司资产来保障相对人的交易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由公司股东的信用来保证。也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同样强调股东间相互的信任和合作,并将其作为公司成立和运转的基础。
  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股权转让的规定,系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属性的考虑,希望通过立法维护公司人合性并确保其稳定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延续了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并不希望因股权质押打破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持肯定说观点的人,均以公司的人合性做为论证的依据。那么,股权质押能否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影响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是否构成影响,应当主要从质押后对公司人合性的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影响进行考察。股权质押设立后的法律效力是,质权人就该股权的交换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融资担保手段,对质权人而言,其关注的是该股权的交换价值,而不涉及股权的其他权能。此时,质押人作为股权的持有人,依据公司法享有的表决权并不受影响。因此,股权质押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对内含义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股权质押后,质押人的资产信用状况当然发生变化,但从最终结果看,这种变化对公司的人合性对外方面也不会产生任何实质上的影响。原因在于,公司的债权人能够直接以股东的信用实现债权的时候,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对外方面才有意义。而债权人要以股东的信用实现债权,需要满足法律关于否认公司人格制度——“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条件。而实践中,如果公司的资产状况能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是不会通过否认公司人格制度实现自己债权的,一方面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否认公司人格的要件苛刻。所以,公司债权人利用公司人合性将股东作为连带债务人的时候,一定是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而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公司的股权就根本没有交换价值,也就是这部分股权对能否清偿他人债权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是否质押并不是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交易前关注的问题,他更关注的是股东的其他资产状况以及公司本身的资产和信用状况。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并不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对外方面构成任何不利影响。
  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的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股东作为债务人的情况时,以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转让债权人手中,债权人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从而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对此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流质,所以质权人不可能因享有质权当然成为股权所有人。因此,质押权的实现并不会对公司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构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二、 对肯定说的可行性评析

  按照肯定说,股权质押应当使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即为股东外第三人设定股权质押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若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股权。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质押人有权选择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
  按照第一种观点,质押人在将股权质押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质押人要实现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须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股权,只有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才可以质押。按照这个逻辑,在这个过程中,质押人需要具有对股权转让和设定质押的两个意思。但是,股东将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融资,其并没有将股权进行转让的意思。如果股东意图通过质押融资时并没有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其质押融资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相反,如果其已经具有了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质押融资对其又有何意义?因此,这种观点在实际中并没有可操作性,按照这种观点,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股权质押形同虚设。
  对于第二种观点,质押人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质押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但是根据担保法原理和相关规定,质押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债务的履行,质押合同属于从合同,须有主合同(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质押合同无效,质押权也就无效。因此,质押人要求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必须同时要求其他股东对其提供融资,否则将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导致质押人不能通过设定股权质押融资。此种观点可以解决质押人须同时具有质押和转让意思的难题。但是,按照这种规则,质押人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30天的时间以确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质押,该三十日天届满之后,质押人另需时间以确定该不同意的股东是否同意提供融资,因此,该规则不能满足质押人尽早实现融资的目的。另外,公司股东之间本来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假设其他股东有能力并愿意向质押人提供融资,该股东何须向其他第三人融资。同样,如果其他其他股东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向质押人提供融资,给质押人在设定质押权融资中设定前述程序又有何意义?
  因此,按照肯定说的逻辑推演下去,我们发现肯定说欠缺实际可操作性,要么使股权质押制度成为虚设,要么在股权质押程序中设定毫无实际意义的障碍,从而影响股权质押和融资的效率和经济性。

三、 肯定说与现行法规冲突

  根据物权法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说,股权质押登记需其他股东同意方可有效,否则,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质押无效。由此可见,股权质押登记后,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判断质押权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那么,按此规定,根据担保法得出的肯定说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以物权法为准。

四、 肯定说与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分为文字解释方法、逻辑解释方法、扩充解释方法、 限缩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比较解释方法和社会学解释方法。文字解释又称文意解释、语义解释方法等,指按法律用语之通常含义解释法律的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是指以全面考虑法律整合的结构关系或相关法条之规定为基础对法律所作的解释。系统解释的方法是为了全面、完整地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含义,防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失却法律原意。社会学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指运用社会学上的目的衡量、利益平衡、效果分析等方法进行法律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指以法条的目的为根据阐明法律疑义的解释方法。
  根据对文字解释方法和系统解释方法定义的考察,肯定说系依该两种解释方法得出。根据前文的分析,肯定说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作为中心理念和依据,而股权质押对公司人合性的影响已在前文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根据论证,我们发现,依据文字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得出的肯定说,其实现的目的不存在或者说对目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肯定说与目的解释方法相违背。股权质押要达到的社会意义在于,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融通资金,促进资金流通和商业行为的进行,从而达到活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在这个活动中,质押人、其他股东以及职权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应当得到平衡,而根据肯定说,其他股东的权利过大,导致质押人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很难实现,法律作为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外部因素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因此,可以说,肯定说导致法律对股权质押的规定根本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从而违背了社会学解释方法

五、 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

1、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和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目的考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条的规定,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一、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二、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第72条规定,对内转让股权的,无需经得股东同意,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结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本条的具体目的就是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中对股权转让人而言,就是对其股权转让的自由权予以保护;而对于其他股东而言,一方面事维护股权结构的稳定,另一方面则是确保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建立在相互的信任基础上。该目的从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中亦可看出。
  如前所述,股权质押本身并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的人合性构成任何的不利影响。但是,股权一旦质押,就可能发生债权人实现质押权时将股权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情形,即股权发生转让。此时,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间相互间的信任将会发生变化,这将与公司法第72条的目的相冲突。因此,法律应当对质押权实现时有关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正是出于对公司法第72条立法目的的贯彻和维护,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股权质押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也就是说,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立法目的就是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目的。

2、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与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

  为实现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应当对质押权实现时有关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此原因。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司法解释有关于在执行阶段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该规定直接以公权力决定该股权必须进行转让。但是,质押权的实现并不必须经过司法途径和强制执行阶段,在不经过司法途径实现质押权的情况下(即没有公权力介入对股权转让与否作出权威性判定的情况下),股权的转让与否应当以什么作为判断依据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股权的转让应当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意,但是仅满足此条件就能决定股权转让与否的话,将导致公司法第72条意图实现的立法目的不能得到保护,因此,还应当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维护其他股东的权益,即,此时的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结论:

  根据前文分析,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肯定说将担保法第78条关于股权质押规定解释为,股权质押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是,该观点意图维护的公司人合性并不会因为股权质押而受到任何的影响,并且该观点导致法律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同时也导致进行股权质押融资面临许多毫无必要的法律障碍和时间成本,与法律规定的股权质押意图实现的社会效果背道而驰。从法律目的解释方法和社会学解释方法来看,肯定说违背了法律的目的和意图达到的社会效果。但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存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该种信任不得轻易被打破,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实现质押权的时候,质押股权将被转让,此时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将被打破。考察质押权人的目的,其仅仅希望获得股权的交换价值,其目的与公司股东希望维护公司原有的信任关系的目的并不冲突。因此,在实现股权的时候,就股权是否转让,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也就是说,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中关于“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应当理解为股权质押权实现的时候,要按照按照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下文叙述,笔者将该观点称为“肯定说”。
http://baike.baidu.com/view/541000.htm
隋丽:《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

目 录

一、前言

二、总则

(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三)基本思路;(四)规划范围;(五)规划年限;(六)总体目标;(七)编制依据。

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一)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1.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深化环境卫生管理改革;3.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4.完善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5.加大城乡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6.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7.改善环卫从业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8.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费;9.建立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四、城乡容貌秩序管理

(一)全市基本情况;(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二)认真落实责任制;(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八)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九)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一、前言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是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客观需要,是全市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编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对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进步,增强对外开放活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规划将按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2008年)、三年奋斗期(2009年)和五年发展期(2011年)三个阶段推进。

“城乡清洁工程”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两大方面的内容。

城乡环境卫生是指城乡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城乡街巷、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和乡村的环境保洁,城乡垃圾、城镇污水、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等。城乡环境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城乡社会现代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城乡容貌秩序是指城乡公共场所(活动地),人们必须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公约确定的行为标准。容貌是指特定地域(市、县、乡)整体环境建设和公共秩序管理的水平和风貌。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主要包括道路设施、工程(拆迁)施工、旧城改造、园林绿化、交通组织、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立面、街景美化、灯光配置、执法监察等内容。遵守“容貌秩序”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容貌秩序既有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也体现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未来五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开端时期,认真研究和解决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对于提高我市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创建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推进城乡科学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及参加全区“南珠杯”竞赛为载体,加快我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功能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的文明素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三个率先”目标提供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和谐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综合治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坚持人人参与,联创共建原则。坚持完善体制,综合执法原则。坚持风险防范,公共安全原则。

(三)基本思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桂政发〔2006〕64号)和《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的通知》(防办发〔2006〕49号)精神,调整完善工作机构,建立执行标准和考评细则,强化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能,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升级目标,分类指导,分阶段推进,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规模差异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采取“逐步提高、逐项晋级”与纳入领导业绩考核的办法,落实各项责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具有防城港特色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长效管理体系。

(四)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包括全市各区、县(市)主要城区和24个乡(镇)及其全新村庄。综合考虑我市各区、县(市)经济和城市规模上的差异,本规划对全市城市作A、B、C、D四类划分:

A类(城市类):港口城区、东兴城区。

B类(准城市类):防城城区、上思县城。

C类(乡镇类):全市各乡(镇)所在地。

D类(村庄类):全部村庄。

(五)规划年限

本规划年限为2007至2011年。

(六)总体目标

2008年,到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时,市本级或东兴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或卫生城市,3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自治区级卫生先进单位20个,卫生村10个。到2011年,市本级和东兴市全部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自治区级卫生先进单位50个,卫生县城(镇)1个,卫生村50个。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形成责、权、利相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全面、高效。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形成稳定的长效管理机制。城乡居民身边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乡与区域间的文明卫生差距逐步缩小。个人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卫生、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深入。

(七)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1992年6月)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

5.《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第55号令,1996年9月修正)

6.《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1999年5月)

7.《关于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2002年6月)

8.《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2002年9月)

9.《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法〔2003〕31号)

10.《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2〕120号)

11.《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4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

13.《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建城〔2006〕13号,2006年1月)

1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2004年12月)

15.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建城〔2006〕243号,2006年10月)

16.《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报告(2006年11月15日)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8.《广西“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05年9月)

19.《广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5年6月)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迎“三会”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172号)

2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23.相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一)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

建市以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把城乡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纳入本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截至2005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6-67%,粪便处理率为0%,生活污水处率为0%,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为195万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了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无害化处理能力为270吨/日,环卫从业人员达545人,公共厕所29座,市容环卫专用车辆26台。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了长效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城乡环境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城乡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的发展,我市农村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开始起步。

但是,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全市城乡环境卫生体系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水平不高,远低于全国的平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2.54%)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39.36%),处理技术水平较低,处理设施严重不足,污水处理厂尚未正式开工建设,县城基本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卫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造成了整体工作难推进和发展不平衡的被动局面;有的城区、镇环卫设施拆除多回建少,环卫设施数量不断减少,环卫设备不足,机械清扫率低,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工作用房和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理厂等未按国家要求建设,环卫工人作业条件恶劣、劳动强度大、待遇低,制约了城乡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有的城镇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不健全,尤其是乡镇的环卫机构和从事村镇保洁和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人员缺乏;城乡环境卫生教育机制、科技推广应用机制、应急机制存在缺陷。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建立完善合理的城乡垃圾收运、处理处置体系,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城乡垃圾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建立和完善城乡日常保洁系统,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日常保洁能力和管理水平,营造清洁、优美的市(乡)容市 (乡)貌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促进垃圾处理向产业化发展,基本建立我市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努力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和参与意识,使城乡环境卫生行业走上良性循环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轨道。规划期内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2008年,防城区、港口区等主要城区及其周边乡(镇)的生活垃圾全部清运到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8年,主要城区和县城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2008年,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城区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2011年,东兴市、上思县建设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

——2011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2011年,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达到30%。

——2011年,全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

——2011年,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0%—40%

——2011年,各区、县(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1.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市建规委负责编制市级城乡环境卫生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指导和检查规划的具体实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2007年4月完成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建设好乡村垃圾处理设施,整治村容村貌,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2.深化环境卫生管理改革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建设体制、运营体制改革。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政府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监管网络及能力建设;市本级和各区、县(市)的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营逐步按照特许经营的要求实施管理:加快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吸引各种资金和企业参与环卫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建立开放、规范的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培育和完善行业咨询体系,规范和发展市场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3.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建立和完善城乡道路日常保洁系统,城市道路须做到全天候、全覆盖保洁,大力发展城乡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将城乡水域保洁纳入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大力提高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区域和旧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水平,乡镇须设立专职保洁人员,对乡镇道路进行定期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应要做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临街单位和店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4.完善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

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规划期内选择以密闭压缩运输为主的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和以卫生填埋为主焚烧堆肥为辅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配置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新建、扩建、改造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在全市逐步建立起“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同时,有条件的要逐步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处理的试点工作。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标准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实行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

5.加大城乡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根据制定的排水专项规划,完善排水系统,逐步消除城市积水现象,减少直接排入江河的污水量。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加强在建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我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同时,对已建成项目要加强运营监管,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6.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应按国家建设部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厕,充分利用环保、节能型技术,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在规划期内基本完成旱厕改造。建设单位拆除公厕须按规划要求重建。单位公厕应实行对外开放。

7.改善环卫从业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依照有关规定为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国家相关标准建成和完善各级环卫管理办公用房、环卫车辆停车保养场、环卫机具修造厂、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等环卫工作和作息场所。

8.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费

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凡我市已建成、在建或已批复立项准备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均应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应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由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可采取与水费或电费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9.建立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研究提出应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加强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卫生监测,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立和技术培训,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础工作的日常检查和工作考核。

四、城乡容貌秩序管理

(一)全市基本情况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全市容貌秩序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截至2005年底,全市共有城建监察人员123人,人员经费基本由各级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城管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执法力度显著加强,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建设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虽然我市的城乡容貌秩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还存在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施工乱象、违法建筑、违章搭盖、居民小区和城中村脏乱等诸多问题。全市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城乡容貌秩序主管机构和长效管理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工作依据不足或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没有集中明确的管理办法,城乡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统筹规划,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无保障,待遇较低,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城乡容貌秩序管理长期处于多头管理、责权不等、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的不利局面,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管理水平严重滞后于城镇化发展的要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以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完善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的新思路、新办法,优化整合职能,建立规范高效的统一管理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突出抓好城乡容貌秩序的精细化管理和综合整治,引入城市美学理论,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优化配置城市资源,着力打造市容市貌的示范精品和形象亮点。争取通过五年的努力,建立起管理上水平、执法有保障的长效管理体制,改变当前我市城乡容貌秩序管理滞后的现状,实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健全、城镇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舒适、市容街景美观的管理目标,使我市的城市品位升至全区及至全国前列。规划期内达到以下目标:

——从2008年起,市本级达到自治区B类(相当于钦州、贵港、玉林)城市的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2009年,东兴市达到自治区B类城市的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2009年,目前处于全区C类县城的上思县达到B类县城(相当于靖西、宁明、荔浦等县城)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1.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统筹编制市场建设管理、城镇交通组织、停车秩序管理、占道公共设施、市政管线设施、沿街建(构)筑物立面、户外广告、街景灯光等各项城乡容貌秩序管理方面的专项规划,对街道H型横断面(路两侧建筑物,路面上的容貌秩序管理,路面下的管线施工)开展自上而下的立体式管理。

2.2007年,市中心区、港口城区共要创建2条以上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2条; 防城、东兴、上思城区各创建1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1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的评比标准为自治区“南珠杯”竞赛的道路设施、建筑(设)施工、园林绿化、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街景设计、建(构)筑物立面、灯光广告、执法监察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标准。

3.各城区和乡(镇)合理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企(村)办市场等各类市场,以解决当前市场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档次不够等问题。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合理调整出供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地点、位置、路段,并制定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相应管理措施。

4.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制定限制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超门槛经营的管理办法,在市区一级道路取消跨道超门槛经营,在市区二级以下道路和县城的主干道由市本级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城市空地及道路的临时利用方案,确定合理利用的地点、项目及规模,进行规范管理。经过批准同意利用城市空地和道路经营的项目要做到配套设施完善,禁止灰渣、污水、油污污染路面。

5.优化城市交通组织管理,规范各种交通语言标识,及时更新刷洗交通标志和设施,完善交通标识和技术设施建设,按车类划定停车位置和停车标线。城区内应在2007年起逐步淘汰落后的机动三轮车交通营运方式,2009年前全部采用以公交中巴、的士为主体的交通营运方式。

6.各城区、县城要做好主次干道、商业区、住宅区、广场夜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的车辆分类停放管理工作。整顿现有停车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现有停车场利用率;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制定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停车场建设,形成地下、地面、立体等多层次、多方位的机动车停放格局:按照《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逐步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

7.全面整治各城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和公路进出口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突出搞好窗口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努力打造文化窗口、工业交通窗口、居民社区窗口、风景旅游窗口等区域的良好形象。

8.做好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检查、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除计划,按照相关程序,在2008年完成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内的拆除工作,在2011年完成其余区域的拆除工作。

9.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户外广告设置和整治方案,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内容规格样式,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高档次、高品位的广告。门头匾额、标牌标识、公交车广告等户外广告制作要美观新颖,霓虹灯及灯箱的灯体、文字不能残缺。建立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规范,对沿街各种未经审批的广告予以拆除。

10.加强施工环境整治。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停放设备、堆放建材;密闭运输松散物料,防止车辆沿街撒漏;工地门口设置冲洗设备设施,防止车轮带泥污染路面;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和噪音扰民。

11.街景灯光、沿街建(构)筑物立面装饰及路牌、站亭、果皮箱、变电箱等占道设置的公共设施应力求与街道整体景观协调一致。重点地段的灯光和建筑物立面装饰应做到风格独特、特色鲜明。沿街建(构)筑物的立面要定期清洗,楼顶禁止堆放杂物。各城区路灯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安装路灯。

12.港口区、防城区、东兴、上思要各创建2个以上示范社区。在建和新建的建筑物不得设置超出建筑立面的防盗网,拆除原有社区、小区、单位(庭院)的违法违章建筑、超出建筑立面的防盗网、破损遮阳棚(伞、亭);粉刷居民小区、单位(庭院)破旧建筑和沿街立面;根据实际,增加绿化面积;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13.维修人行道板、路侧石、路缘石,修补道路坑槽,搞好桥梁维护,硬化修整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黄土裸露地带、路口间与道路间衔接部位、道路与单位大门口的衔接部位等,做到路面平整。人行道板铺装“纵到端”、“横到边”;路缘石和侧石稳固、勾缝严密;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

14.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中各种管线的架设、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到管线入地、同步建设;清理废弃线缆、线杆,净化城市空间。经常检修维护市政、电力、通信等检查井、雨污水检查井井盖,做到各类井盖与道路平面衔接顺畅平整:同时要注重运用新材料、新技术解决好井盖被盗问题。

15.公园、广场、游乐园的设施要完备,功能要配齐,做到道路平整、无积水破损,喷泉、照明灯饰完好;绿地植物要完整;路树无死株、缺株;草坪平整、均匀,无漏草、斑秃、干枯;园林绿地平整,无杂物、脏物,卫生清洁,无黄土裸露,无杂草;绿化要做到树穴整齐,有植物覆盖,边线清晰。打造精品亮点公园、广场、游乐园;打造绿化精品示范道路,做到一街一景;打造高品位的景观区。

16.禁止在道路及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它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7.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废旧物品回收经营作业必须在回收站(点)围墙内进行,不能占道跨门槛经营,回收的废旧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分类和运输废旧物品时,不得污染环境;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道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

18.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制定限管结合的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

19.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市区内开展城市数字化管理试点工作。应用、整合城市数字技术,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的空间细化和管理对象的精确定位,创新信息实时采集传输手段,筹建指挥管理中心,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快速反应和监督反馈体系,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防城港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管理委员会,市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任主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局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协调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督察政府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各区、县(市)及各乡镇(社区)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当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行政首长要负总责。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逐级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政府主要领导按月、按周要定期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和公布制度,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布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结果。真正把“城乡清洁工程”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

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下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完善城乡容貌标准和公用设施精细化管养标准,落实“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领导巡查督察制度,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体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市本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落实投资来源,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在保证“城乡清洁工程”各项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的同时,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城乡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的要求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广泛宣传“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城乡居民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积极性,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经营门面、基层居委会、共青团、工会、妇联、村委会等在街道、社区、村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中的自主作用。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营造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既要注重正反报道,还要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要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要调整充实现有的管理队伍、环卫队伍和执法队伍,提高相应待遇,建立一支人才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管理水平高,熟悉法律法规,掌握信息技能的“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其中要重点加强执法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形成过硬的队伍作风,并通过建立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优化治理工作环境。

(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

“城乡清洁工程”要与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互相促进,互相提高。通过巩固和完善“南珠杯”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竞赛活动,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创建文明与卫生城市、文明与卫生县城(镇、村)和文明与卫生先进单位,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全面开展和深入落实。

(八)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

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相关政策。在管理政策导向上,应坚持疏堵结合与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快集贸市场建设,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提供规范、低门槛的经营条件,扩大就业范围,加强综合管理,引摊进场,还路于民。在发展政策上,降低、减少垃圾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各类税费,加大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鼓励行业加快发展,推动“城乡清洁工程”持续和健康发展。

(九)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认真处理各类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问题。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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