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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38:23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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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实施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为确保政策项目落到实处,我们制定了《2013年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2013年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任务分配表

2. 2013年飞播种草任务分配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2013年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实施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飞播种草等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为确保政策项目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任务及范围

(一)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在内蒙古、吉林、甘肃、新疆4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草原建设防火隔离带2884公里。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1498公里,吉林省建设160公里,甘肃省建设71公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1025公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130公里。

(二)飞播种草。按照全国飞播种草规划重点布局,根据基础条件、适宜飞播面积、拟播地点、技术措施、飞播成效、资金配套情况等因素,实施飞播种草示范22万亩。其中:安排内蒙古、新疆、甘肃、陕西等省(区)飞播种草任务10万亩,重点治理退化草原,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安排四川、贵州、湖南、云南等省飞播种草任务8万亩,重点对南方水土流失区及青藏高原地区退化草原治理和植被恢复;安排河北、山西两省飞播种草任务4万亩,重点用于优质饲草料资源开发,种草养畜,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

二、补助内容及标准

(一)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在国界线内侧开设、营造草原防火隔离带的机械翻耕、化学除草、人工刈割、生物隔离等方面的燃油、除草剂、机械设备使用和维护、劳务雇工等支出。

(二)飞播种草

主要用于飞机租赁及作业现场的简易机场维护、燃油购置、购买草种、组合拌种和丸衣化处理、播前播后地面处理、围栏和漏播区域补播等重点环节。其中,调机、购买草种及组合拌种任务由省级草原技术推广机构统一承担。 每亩中央财政补助45元。

三、有关要求

(一)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

一是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各地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补助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到每一笔支出有测算依据、有政府采购合同、有支出账目明细,做到支付对象和施工采购合同主体一致,禁止补助资金挪用、串用、截留和超范围支出。二是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落实行政领导监管责任制,推行项目建设监理制,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省级草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检查监督力度,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建设技术、资金使用、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限期落实改进措施,确保建设质量。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和归档立卷,确保档案资料齐全。三要切实做好总结评估。要及时组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项目建设中的做法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注重掌握边境草原火灾发生的规律和建设防火隔离带的地段、方式、方法。在以后下达建设任务时,要对不适宜建设防火隔离带的地段及时进行调整,并因地制宜地选择机耕、机械打草、人工打草、化学除草等不同的建设方式,保障项目建设的科学合理性。对于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县下一年度调减任务或取消补助。省级农牧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2013年12月底前将项目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二)飞播种草

一是加强领导,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省级草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编制本省区飞播种草总体计划,绘制播区规划图,编制规划设计书,制定飞播种草实施方案。要建立健全飞播种草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确保飞播种草任务的顺利落实。要引导地方和群众投资投劳,拓宽融资渠道,在保证质量前提下,鼓励扩大飞播面积。二是强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飞播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三是推广新技术,提高飞播种草科技含量。在飞行作业、种子组合加工、播前播后地面处理、播区管理等方面积极推广新品种、新方法、新技术,并进行组装配套。在飞行作业中重点改善导航和撒种系统,在种子丸衣与拌种处理方面进一步探索研究采用保水剂、生根粉、根瘤菌、防鼠药及各种增产肥料等。四是加强执法,依法巩固飞播种草成果。依据《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开垦、过度放牧等破坏飞播草场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保护飞播成果。










附件1

2013年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任务分配表

省区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起点座标

及国界标
终点座标

及国界标
长度

(公里)
宽度

(米)
建设方式
补助资金

(万元)

总 计
2884
1900






满洲里市
满洲里市防火站
中俄35 
中俄51
50 
100
机耕
33

新巴尔虎左旗
满洲里市防火站
中俄51 
中俄69
70
100
机耕、化学除草
47

陈巴尔虎旗
满洲里市防火站
中俄69
中俄88
90
100
机耕
60

额尔古纳市
满洲里市防火站
中俄88
中俄91
10
100
机耕
7

新巴尔虎右旗
新巴尔虎右旗防火站
中俄91 
中蒙638-582 
504 
100
机耕
335 

呼伦贝尔市合计
724
482

东乌珠穆沁旗
东乌珠穆沁旗防火站
中蒙536 
中蒙438  
559 
100
机耕
375 

阿巴嘎旗
阿巴嘎旗防火站
中蒙438 
中蒙400
215
100
机耕
143

锡林郭勒盟合计
774
518

合  计
1498
1000




珲春市
珲春市草原站
中俄408
中俄411/15
22
100
机耕
26

中俄404/6
中俄407
23
100
机耕、人工刈割

安图县
安图县草原站
二道镇安北村
奶头村
15
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机耕
10

龙井市
龙井市草原站
三合镇南湖村
草坪村
15
8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10

和龙市
和龙市草原站
崇善镇大洞村
崇善镇大洞村
10
80
人工打草
6

图们市
图们市草原站
凉水镇河东村
月晴镇白龙村
15
50
机耕、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10

延边州合计
100
62

临江市
临江市草原站
四道沟镇
六道沟镇
12
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8

长白县
长白县草原站
马鹿沟镇
金华乡
20
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12

抚松县
抚松县草原站
中朝3
中朝5
8
80
人工打草
6

浑江区
浑江区草原站
仙人洞村
二道沟村
10
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6

白山地区合计
50
32

通化地区集安市
集安市草原站
青石镇
凉水乡
10
50
人工打草
6

合  计
160 
100

甘肃
肃北县
肃北县草原监督管理局
97°10′ 42°47′

国界标500
96°19′ 42°40′

国界标492
71
120
机耕、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40




昭苏县
昭苏县草原防火办
80°11′00″

42°32′00″
80°11′00″

42°40′30″
65
150
机耕、化学除草
40

霍城县
霍城县草原防火办
80°31′30″

43°49′52″
80°31′30″

43°54′05″
25
150
机耕、人工打草
20

察布查尔县
察布查尔县草原防火办
80°45′00″

43°18′36″
80°46′48″

43°17′45″
25
150
机耕、人工打草
20

伊犁州合计
115
80

塔城市
塔城市草原防火办
82°43′31″

46°29′34″
82°47′10″

46°40′50″
60
1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52

82°56′19″

47°01′00″
83°41′50″

47°01′00″
30
1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额敏县
额敏县草原防火办
83°41′42″

47°01′05″
83°50′16″

46°59′40″
30
1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36

83°50′16″

46°59′40″
84°02′32″

46°58′08″
25

裕民县
裕民县草原防火办
82°43′31″

46°39′30″
82°41′06″

46°26′17″
50
150
生物、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52

82°15′35″

45°37′00″
82°30′29″

45°22′20″
40

托里县
托里县草原防火办
82°32′03″

45°22′20″
82°35′12″

45°18′43″
15
1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10

和丰县
和丰县草原防火办
84°56′55″

46°51′23″
84°45′28″

46°47′00″
15
1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10

塔城地区合计
265
160

阿勒泰市
阿勒泰市草原防火办
88°00′42″

48°33′37″
88°21′00″

48°27′13″
40
100
机耕、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25

富蕴县
富蕴县草原防火办
89°16′30″

47°59′05″
89°35′08″

48°01′05″
25
100
机耕、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30

90°15′48″

47°41′07″
90°22′05″

47°39′02″
15

青河县
青河县草原防火办
90°51′12″

45°55′07″
90°40′28″

45°29′31″
25
100
机械除草、人工打草
15

哈巴河县
哈巴河县草原防火办
85°40′20″

48°16′09″
85°48′06″

48°24′26″
35
10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25

吉木乃县
吉木乃县草原防火办
85°36′11″

47°43′06″
85°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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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命名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劳动部


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命名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施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在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中开展了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
岗”活动。
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各基层单位涌现出一批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为鼓励先进,积极推进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的开展,更好地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在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积极作用,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36个基层单位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号召各基层单位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完善维权职能,健全维权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中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作用。希望受到命名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再接再厉,深入做好维
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工作,为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山西省临汾行署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人事与劳动局
辽宁省锦州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局信访仲裁处
吉林省劳动厅劳动监察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江苏省连云港市劳动局劳动关系与监察科
浙江省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
浙江省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省芜湖市劳动局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江西省南昌市劳动局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科
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局
湖北省大冶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湖北省武汉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处
湖南省邵阳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广东省劳动厅劳动监察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海南省琼山市劳动局劳动监察中队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事劳动局劳动监察队
重庆市北碚区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仲裁处
贵州省劳动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监察处
陕西省宝鸡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陕西省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青海省格尔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甘肃省天水市人事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2000年2月23日

金昌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金昌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张应华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金昌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举报电话12345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市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已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生产企业使用非清真食品原料生产清真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八条 举报奖励方式: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即可予以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受理部门和机构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最先举报的人。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则不适用。
  第九条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奖励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视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奖励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举报内容及线索,以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等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政府设立20万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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