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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暂行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9:01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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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暂行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暂行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1987年2月19日,公安部

一、关于第七条申请去港澳地区定居的掌握
第一款未明确规定夫妻分居的年限。各地可根据申请人多少和名额使用状况,自行规定。
第二款是指申请人定居港澳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第四款所指的产业主要是指申请人定居港澳直系亲属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含华侨、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一般投股、动产的临时转移以及房屋。
第五款所指的特殊情况,应包括持有香港或澳门出生纸并获得入境许可的人。对此,各地可据情审批,批准的发给入出境通行证,不计入控制名额。
对内地公民申请去澳门,仍要严格控制。
二、关于第八条的掌握
双程去香港探亲和会见来港的台湾亲属,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在规定名额之内,逐步放宽,不要求全国一致。
第三款规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去港澳探望居住外国的亲属,目前只限于探望来自印尼、马来西亚等基本上不准我国公民入境的国家的亲属,同时要注意审核亲属到港澳的时间,坚持按期返回的原则。
三、关于内地公民去港澳留学
内地公民要求自费去香港、澳门留学的,可说明情况,目前暂不受理。
四、关于受雇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他外国机构的我方工作人员去港、澳
受雇于外国驻华使、领馆、驻华通讯社以及其他外国驻华机构的我国干部、工人,受该驻华机构的派遣,需要去香港、澳门的,按公民因私出境办理,批准的发给因私护照,自行办理入境签证。
五、关于港澳同胞偕行儿童入境的居留和出境
港澳同胞偕行入境儿童来内地后,要求将儿童留居内地,或者要求将原留居内地的儿童携行出境,应凭留居户户主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向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的,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该儿童偕行人所持回乡证的查验页记事栏分别加注:“×××(儿童姓名),男(女),×岁,准予留居内地”,“×××,男(女),×岁,准予出境”,并加盖市、县公安局公章,边防检查站凭加注放行(上述偕行儿童均需持有香港或澳门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港澳同胞来内地后新生婴儿的出境
港澳同胞中的孕妇来内地后生育的婴儿,应随带出境,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凭婴儿出生证、公证书在其母亲的回乡证查验页记事栏加注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准予出境字样,加盖公安局公章,边防检查站凭加注放行。
七、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广东省按照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侨务办公室(85)港办秘字第624号文件办理;其他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商有关部门审批。凡批准定居并至定居地办理了常住户口的,其回乡证应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回保存。
八、从港澳回内地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再去港澳
从港澳回内地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的港澳身份证件和返回港澳的证件,由本人保存;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保管,他们需要再去港澳时,凭所在单位(县级以上)的同意证明领取回乡证,自行出境,不受名额限制。从港澳回来工作的高级知识分子,也可以由本人保存回乡证。
九、几个用语的含义
“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侨眷”是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
会见台湾同胞亲属,原则上不包括会见已在外国定居的台湾人员。
十、往来港澳证件的填写和签证章变更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机关栏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发证机关栏除加盖公章外,再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蓝色条章。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日期年、月、日之后,往来港澳通行证第4页的年、月、日之后,加盖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文名称的小型蓝色条章,如“于广东”、“于广西”、“于上海”。
往来港澳证件的签证章,包括驾驶港澳车辆来往内地的签证章,将“签证”二字改为“签注”。
上述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启用。
十一、往来港澳证件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 15元
往来港澳通行证(含第一次签注)每证 15元
每次签注 10元
证件延期 5元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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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

卫生部


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

1987年9月14日,卫生部

乙型肝炎血源疫苗是预防乙型肝炎的有效制剂。我国已研制成功,并具有相当生产能力,可供推广使用。
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有关研究确认,我国使用乙肝疫苗的重点保护人群首先应该是新生儿,特别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的新生儿,其次是儿童和其他危险人群。因此,卫生部决定自1987年度起,在全国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行新生儿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并将其逐步纳入儿童计划免疫轨道。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肝疫苗接种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牵头,与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接种工作,并做好疫苗接种的业务培训及免疫效果考核、评价等技术指导工作。
疫苗生产、检定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切实做好疫苗的生产供应质量控制等的有效管理。
二、实施步骤
(1)接种地区,根据全国疫苗生产数量和各地实施免疫接种的条件,原则上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先大、中城市,后小城市的步骤,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2)疫苗计划分配:凡获乙肝血源疫苗批准文号的生产单位,须将疫苗生产计划纳入卫生部统一计划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部门制定疫苗年度计划,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上报卫生部进行统一分配。
三、疫苗使用要求
(1)疫苗质量:高价疫苗的效价必须保证单用疫苗对HBsAg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的阻断阳转率达到80%以上,一般效价疫苗的抗-HBs阳转率达到90%以上,平均抗体水平≥100miu/ml且免疫持久期至少3年以上。
(2)免疫剂量:HBsAg阳性孕妇的新生儿,使用高价疫苗(目前暂定为30微克/剂量),免疫3针;HBsAg阴性孕妇的新生儿使用一般效价疫苗(目前暂定为第一针30微克,二、三针10微克/剂量),免疫3针。
(3)检测:为确定疫苗使用剂量,对所有孕妇要进行HBsAg检测(采用RPHA法),诊断试剂要与疫苗配套供应。
(4)免疫程序:两类接种对象均采用0、1、6月3针程序,其中第一针须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
(5)免疫注射必须实行1人1针1筒1消毒,严禁共用针头、针管。
(6)疫苗的使用管理:全国每年疫苗生产总数的80%保证用于新生儿,由卫生部卫生防疫司统一计划分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掌握接种对象,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疫苗的管理、分发、登记等项工作。
四、统计报告
各地可参照全国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乙肝血源疫苗接种卡、册、簿等登记制度。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做好接种效果的血清流行病学和临床流行病学观察,做好不同免疫方案效果比较观察,并定期总结经验,将使用情况逐级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填制乙肝血源疫苗接种年报表,于次年2月15日前报卫生部。
五、经 费
乙肝血源疫苗接种采取“谁受益,谁拿钱”的原则,可收取疫苗、检测及劳务费用。
对HBsAg阳性孕妇的新生儿和边远贫困地区新生儿的疫苗接种费用可由地方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订购疫苗经费可由地方财政专款垫付周转。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则的通知

许政办[201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创建办制定的《许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许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则

(市创建办)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在政府的领导下,依靠政府部门的分工配合,运用多种手段,组织和监督各单位和市民,从多方面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治理的过程。



第二条范围包括许昌市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等方面入手,对现有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广场游园、城区河道、小区庭院、农贸市场、夜景亮化等进行综合整治改造。



第三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坚持“公众参与、规划先行、以人为本、突出特色”的原则,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结合我市自然和历史文化,做好整治规划设计,做到美观、安全、经济、节能、环保。



第四条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各类城市设施规范齐全、优化、美观,打造彰显特色、独具魅力的城市亮点,推动“宜居城市”创建,为市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二章整治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城市道路整治内容及标准。行车道:路面无坑槽、无松散、路面平,无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现象。



人行道:平整,路缘石整齐,地面花砖完整、平顺,无障碍通道和盲道设置规范,无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占道经营现象。



停车位:人行道上一般不设置停车位,如需设置时,应保证3米以上的有效人行步道宽度。汽车站、加油站、消防队、医院等地点两侧50米范围内及井盖上方、变压器下方不设置停车位。



雨水井箅子:无污染,检查井无堵塞,污水无外溢,雨污管网分流。



箅子井、检查井、盖板等井盖设施:完好无缺失。



公共绿地:不能满足景观要求的公共绿地,要重新设计改造,除建筑基底、室外道路、必要的停车位以外,所有地面均应绿化,绿地无黄土裸露,无杂物。



行道树:无枯枝危枝,树木无被损坏或死亡,无乱扯、乱挂现象。



绿化带、绿地草坪:要根据植物生物习性合理修剪,做到自然、大方、美观,无杂物、践踏绿地、毁损树木现象。



交通岗、交通标识:符合景观整治规划要求,交通标识高度、式样等统一规范。



交通信号灯:不被遮挡,不被其它光源、彩色宣传品等干扰。信号灯灯杆、灯具、安装方式在同等道路条件下应保持一致,与城市景观和风貌相适应。



公交候车亭:形式新颖、实用、坚固,与街道环境协调。



公共设施:按国家标准配置公共厕所、果皮箱、垃圾箱、路名牌、消防栓、消防井盖等市政设施;在同一条街道上设置的市政设施式样、大小和颜色应协调;公共厕所应结合沿街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无破坏公物、乱涂乱画现象。



第六条建(构)筑物整治内容及标准。



建筑物立面装饰:对形象破损、较陈旧的建筑进行外立面装饰,外观改造的色彩应符合城市色彩总基调,根据城市的历史、地域特点确定色彩定位,不同街道控制节点的建筑色彩应有所不同。



棚屋、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各种违法搭建的棚屋、建筑物和构筑物。



收储改造:收储改造棚户区、老城区、城中村的零星地块,建设停车场、农贸市场。



房屋平改坡改造:多层住宅建筑屋顶改造优先采用坡屋顶形式,形式应多样化,做到与周边建筑和室外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立面挂件:同一建筑物立面达到颜色、材质、规格统一。统一规划布置沿街建筑立面上扣加的防盗窗、外挂式空调机格栅,临街建筑物二楼以上(包括二楼)禁止设置防盗窗,墙体外排线线路排列有序,不得乱挂乱扯。



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桥面平顺舒适,附属设施安全有效、景观良好;通道出入口和地下工程通风口与周边地面环境协调。无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占道经营,保洁管理规范。



门店牌匾、楼顶、楼体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统一,同一建筑物门店牌匾的式样、规格、色调、材质应与建筑风格、使用功能协调,设置位置统一。拆除楼顶、楼体不符合规划的和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所有楼顶、楼体广告牌匾应按照《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实施。



沿街围墙:沿街围墙美化处理,如透空、高艺术墙面、陈列廊、公益广告等。环境条件较好的单位要拆墙建绿地或设通透式栏杆。



第七条广场游园整治内容及标准。



绿化:丰富植物色彩,突出绿化层次,及时整理、修剪、补栽,及时清除枯树、残枝、余土、杂物等。无杂物、践踏绿地、毁损树木现象。



水体:清洁,无漂浮物,喷泉水面干净。



绿地道路台阶梯步:平整完好、无损坏、无积水、无杂物。



指示牌:完好无破损。



无障碍设施:设置完善,无占道经营现象。



户外广告:清理游园广场内未经审批的各类户外广告。



公用设施:座椅、灯、垃圾箱、公厕等设施完好、功能齐全,无损坏、乱涂乱画现象。



第八条城区河道整治内容及标准。



水体:无漂浮物,水质干净。



河床:无垃圾、杂物,原则上不得设置污水或雨污合流的排出口。护岸:新建护岸应采用自然护岸、植物护岸、干砌石护岸等生态护岸形式,河道线型应自然弯曲,除保护建(构)筑物和道路需要的河段外,河段常水位以上不应大面积采用硬质材料。



植被:贯通开放式绿化带,绿化采用乔、灌、草等立体植被形式,结合景观节点考虑沿线水景、桥景、岸景的营造。无践踏绿地、毁损树木现象。



管线:应随桥过河,不能随桥过时,宜河底穿过,原则上不采用管桥形式。



护栏:无缺失损坏。



附属设施:河道绿化景观设计应考虑设置必要的城市家具,河道公用设施和管理设施应按照河道管理规划设置,无破坏公物、乱涂乱画现象。



第九条小区庭院整治内容及标准。



楼体、楼顶、楼梯走廊:清扫干净,无乱堆乱放、吊挂杂物、油腻污迹。



墙体立面:无乱贴乱画、乱喷乱涂现象。



院内电话、电力、电视线:整齐美观。



空调:院内空调主机设置位置统一,保持整洁、安全、美观。



院内道路: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或积留污水现象。



停车:停车线划定合理,车辆停放有序,无乱停乱放、占用绿地现象。



绿化带:花草树木完整、美观,无枯枝败叶,绿化带内无杂草和杂物,无践踏绿地、毁损树木现象。公用设施:设施运行正常,配有密闭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公厕设施齐全,通风良好,卫生整洁。无破坏公物、乱涂乱画现象。



第十条农贸市场整治内容及标准。



导购图、顾客休息专座:按照建设标准设置。



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等:显要位置设立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和物业管理用房。



墙体立面、门窗:场内墙壁、门窗等洁净无污物,市场通风无异味,场内无店外摆摊,场外无占道经营现象。



停车场、停车泊位:周边设置合理。



公用设施: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消防栓,配备灭火器材、公厕等,无破坏公物、乱涂乱画现象。



第十一条夜景亮化整治内容及标准。



沿街亮化:沿街亮化设施规整,无错字缺字少字短笔画现象。



景观亮化:重要节点、桥梁、河道、绿地等要按照五年规划实施景观照明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范。



路灯:式样统一、美观,保持亮灯率。



线缆:各种架空线缆全部入地,附墙线缆不能入地的要归拢整齐,隐蔽设置。



第三章整治分工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中心区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设计,指导各区(县)的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要充分利用城市特色景观资源,挖掘城市文化内涵,统一安排建筑风格、空间环境、绿化等。



第十三条各区(县)负责各自辖区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区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设计、环境综合整治财政资金的保障。



第十五条市城协办负责督查纳入城建重点项目的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市创建办负责城市综合整治规划实施总体方案的制定,负责中心城区城市综合整治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新闻发布和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通信传输局、市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按行业分工负责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实。



第四章实施步骤



第十八条每年确定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每3—5年完成一轮整治。



第十九条调查研究阶段。每年9月底前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状排查摸底。



第二十条项目确定阶段。每年10月底前确定次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安排财政资金评审和拨付计划。



第二十一条规划设计阶段。每年11月底前完成次年整治项目规划设计。



第二十二条组织动员阶段。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城市综合整治规划实施工作台帐和环境整治活动方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召开会议组织动员。



第二十三条具体实施阶段。每年1—10月份,责任单位具体落实当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第二十四条考核验收阶段。每年11月份考核验收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市创建办、市文明办、市城协办共同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及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第二十六条经济开发区在2011年底前,东城区在2012年底前,铁西区、中心区、许昌县城区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一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达到城市街景规划设计标准和软环境整治目标。许昌新区按照街景规划设计标准,高起点、高标准一步实施到位。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年度推进计划和每月工作进展,按期拨付所需整治经费。



第二十八条新闻单位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站等媒体,通信单位通过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承担整治任务的单位采取设置版面、发放彩页、口头讲解等形式,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



第二十九条督查单位每周对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每两个月进行考核排名,结果在创建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和新闻媒体上发布。对态度消极、推卸任务、行动迟缓的单位,未通过年度综合整治考核验收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新闻曝光,直至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各责任单位指定分管领导和联络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创建办和市城乡规划局具体组织,每两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第三十一条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优先项目审查,财政部门优先资金评审,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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