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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6:45  浏览:8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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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60号】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导游队伍建设,提升游客满意度,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国务院第263号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范围内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导游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旅行社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社会兼职导游人员是指未被旅行社聘用而按规定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导游人员,市、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导游人员的导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导游人员管理有关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导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接受市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六条 专职导游人员按下列规定申领导游证:
  (一)个人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参加市旅游行政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和考核;
  (二)旅行社与拟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约定试用期后,申领见习导游证,凭证进行导游活动或跟团实习。旅行社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试用期的实习导游人员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导游人员凭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向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
  第七条 社会兼职导游人员按下列规定申领导游证:
  (一)个人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参加市旅游行政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和考核;
  (二)社会兼职导游人员按规定在相应的导游服务机构登记,依法订立登记注册协议;
  (三)导游服务机构组织申领见习导游证,凭证进行导游活动或跟团实习。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对实习导游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导游人员凭登记证明材料向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
  第八条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第九条 旅行社接待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委派持有导游证、见习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旅行社每次委派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通过旅游电子品质保障网络系统等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兼职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发布市场供求信息,为社会兼职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搭建市场供求平台。
  第十一条 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人员应当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专职导游人员与所在旅行社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他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到相应导游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当及时到市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导游证登记变更手续。
  社会兼职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导游服务机构解除登记,并及时到市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导游证登记变更手续。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的导游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应当参加旅游行政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十五条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应当为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等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导游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将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或导游服务机构、取得证件、年审、从业、变更、投诉、处罚、奖励、计分、培训等情况如实记入档案,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应档案信息。
  评选泰安市优秀导游、推荐参评省级以上优秀导游时,凡导游人员档案有不良记录的,评选或推荐应当受限。
  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部门评选的“泰安市十强旅行社”,其聘用的专职导游人员不得少于10人;市旅游行政部门评选的“泰安市二十优旅行社”,其聘用的专职导游人员不得少于5人。参评3A级及以上旅行社的,其聘用的专职导游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导游、文明导游、诚信导游,最大限度保障游客满意。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导游人员的导游行为进行检查,进入景区景点对导游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整改违规导游行为。
  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和泰山景区导游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县(市、区)范围内的导游违法行为,市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理;对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导游违法行为,市旅游行政部门移交给泰山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告市旅游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存在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不能保障导游人员劳动报酬,不按规定给导游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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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公告(2010年8月25日)

国家文物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公告(2010年8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49X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31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88
布图设计名称:DC16VOP03芯片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微型计算机
布图设计权利人:广州市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广东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频路9号B1001房
布图设计创作人:广州市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陈燕娴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4月01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3月01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03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24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89
布图设计名称:SHC111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微型计算机
布图设计权利人:上海华虹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张江碧波路572弄39号
布图设计创作人:吴蓓嵘
代理机构: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丁纪铁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8年07月1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05月01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2X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30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0
布图设计名称:非接触式霍尔开关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polar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灿瑞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851号(荣欣大厦)1503室
布图设计创作人:张良、吴玉江、朱文卿
代理机构: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邓琪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1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38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1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E3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孙宁、陈波、杨宁、吴健军、李一凡、胡莉云、赵炜、杨世霞、吴轶民、阿拉德尔图、杨海龙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6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1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46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2
布图设计名称:HTV70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张宇、钟声、于志强、黄修珉、杨四喜、尹裕、朱仁波、朱少华、黄莹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54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3
布图设计名称:HTV700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黄相淼、陈岩、刘小同、蒋琦、熊翔、刘义臣、阎阳、陈华、彭进忠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62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4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C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肖鹏、刘玲、梁祖军、吴碧波、石伟峰、倪婷婷、骆超、袁炼、杨勇强、林伟、田广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1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70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5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D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张飚、高金城、巩正军、杨青、鲍海峰、张秦、李静蓉、王建兰、岳崇杰、赵江、王灵光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89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6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E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陈凌玲、季玉萍、潘燕峰、万瑛娴、聂苏梅、罗海峰、陆鹏、孙海涛、许李铭、丁展如、郑方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6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1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97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8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7
布图设计名称:CS2910 8位OTP单片机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中微爱芯电子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9幢2层
布图设计创作人:无锡中微爱芯电子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10年03月08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00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30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8
布图设计名称:∑_⊿锁相环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合肥力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安徽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迅大厦北楼三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李广仁、邰连梁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10年03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19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5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9
布图设计名称:驱动白光LED升压集成电路YT2665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polar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颐鼎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3-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陈惠新、卢宝骅、陆瑞玉、林清俤、孙玉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4月1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06月0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27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5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400
布图设计名称:1.3A固定频率白光LED驱动电路YT2602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MOS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颐鼎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3-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陈惠新、卢宝骅、陆瑞玉、林清俤、孙玉、赵成功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3月04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06月1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35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5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401
布图设计名称:高精度CC/CV初级PWM控制器YT2632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MOS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颐鼎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3-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陈惠新、卢宝骅、陆瑞玉、林清俤、孙玉、赵成功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10月14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12月15日






10-08-26
对“许霆案”重审判决的法律思考

陈晓航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65)

内容摘要: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最后判决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不合理的,应当判决许霆无罪。“许霆案”的发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立法应当尽快加以完善,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

关键词:许霆案;重审判决;盗窃罪;电子代理人



2008年3月31日,令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许霆案”进行了重新审理。经过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笔者认为,这一判决结果值得商榷。一方面,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合理,另外,法院应当判处许霆无罪。

一、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合理

在“许霆案”重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许霆的取款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秘密窃取的特征,是不合理的。

(一)何谓秘密窃取

在刑法理论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应当判处刑罚。因此,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①。而秘密窃取行为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主观性表现在: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是在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行为性质为盗窃的认定。相对性表现在:盗窃行为发生时,财物人无意志或违反财物人意志。财物人无意志,是指财物人未发觉盗窃行为;违反财物人意志,是指财物人发觉了盗窃行为,但行为人拿走财物的当时与财物人的意志相违背。经过重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许霆明知取款时‘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均表明许霆系利用自动柜员机系统异常之机,自以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与储户正常、合法的取款行为有本质区别,且至今未退还赃款,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②因此,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成立盗窃罪。可见,法院在认定许霆秘密窃取的事实时,强调了许霆是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中安装的摄像头的“关注”以及银行不知的情的状态下,秘密窃取了银行的经营资金。

(二)许霆的取款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秘密窃取

笔者认为,许霆的取款行为不构成秘密窃取,并且其是合法行为,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许霆取款时,自动取款机处于异常转态,自动取款机出现了故障正是许霆多取钱的直接诱因。因此,如果认定许霆的取款行为构成秘密窃取,法院就应当说明本案中的自动取款机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或者说,法院必须对当自动取款机处于非正常状态时,行为人多取款的行为是否就属于秘密窃取进行解释。但在本案重审判决中,对于由于自动取款机的异常,导致行为人的取款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危害行为,法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事实上,不论从自动取款机的功能地位上,还是从自动取款机的工作原理上看,许霆的取款行为都不应当被认定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

1、从自动取款机的功能地位上看。首先,我们在生活中使用自动取款机进行存、取款,或使用自动售货机购买东西,或同自动交易系统订立甚至履行合同时,一方面,感受到这些电子设备带来的方便与快捷,另一方面,知道交易对方并没有委派工作人员来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服务或交易都顺利完成了,虽然我们同这些机器进行交易的具体内容并没有经过人的事先审查,然而,交易结果却得到了自动化系统的设置人的认可。那么,能不能认为这些自动化的机器设备是其设置人、所有人的代理人,代理他们从事民商事活动呢?答案是肯定的。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是起源于欧美电子商务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在不受当事人的审查和干预的前提下,可以独立地实施某个交易行为,或对某个数据电文作出反映,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计算机程序及其他电子或自动化手段”。③“电子代理人的存续,完全是由当事人所编制的,其发出的要约和承诺完全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是,由于“程序和机器一样,并不是自然人”,因此,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表达的意思完全是设定人的意思”,其“出现程序错误时,一定由当事人承担责任”。④

因此,自动取款机在法律上应当属于电子代理人,其代表银行同客户进行交易。取款人从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就相当于在银行柜台上取款;自动取款机向取款人交付钱款,也是代表银行与客户在进行交易。相应地,不论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异常,或者错误,其所有权人或管理,应当为其承担责任,即银行应当承担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应当承担责任。可见,在“许霆案”中,法院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是不合理的,如果说许霆的行为要被法律,甚至刑法所评价,那么,相应地在本案中,由于自动取款机是银行方的意思代表人,其所做出的交易行为出现错误时,银行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负责,但是在本案重审判决中并没有认定银行任何的责任。

2、从自动取款机的工作原理上看。由于自动取款机是银行的电子代理人,因此,其能够进行的交易行为都是由银行预先设置和编制的程序所控制的。在物理部件上,它分为两大部分:第一,控制部分,即专用的计算机,相当于人的“大脑”,且该专用计算机与银行主机相连。第二,执行部分,即执行专用计算机发出的取款等指令,相当于人的四肢等。正是由于专用计算机的工作程序经银行制定并受其控制,因此,客户只能被动地依照自动柜员机的提示进行操作,被动地接受自动柜员机的工作结果。

使用过银行卡的人都知道,取款人从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提交取款凭证,即取款人所持的借记卡或信用卡。

(2)提供身份证明,即根据自动取款机提示输入密码,只有当取款人输入的密码通过了自动取款机认证,其才会认为取款人和持卡人的身份相符。

(3)填写取款凭单,即根据自动柜员机提示,以按数字键的方式提出取款额度的申请。

(4)自动取款机会对取款人的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待这些申请通过其专用计算机审核、认证,记账之后,才会并发出付款指令,提取相应金额的钱款送至出钞口,交付给取款人。如果取款人的申请未通过计算机的审核、认证,则交易便无法进行,具体表现为自动取款机以文字的形式提示后,退出取款人的卡。

(5)当取款人受领自动取款机交付的钱款后,可要求自动取款机打印取款凭条。如果取款人在一定时间内,未将出钞口的钱款取走,自动取款机则会发出“请尽快取钞,超出时间将自动收回”的提示。

因此,通过自动取款机的工作流程可以看出,自动取款机的作用等同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其是作为银行的电子代理人与取款人进行交易;在这个取款过程中,取款人参与了(1)、(2)、(3)、(5)环节,而环节(4)是自动取款机按银行预先设置、编制的程序进行的独立操作,取款人一般不能对其施加影响和控制,只能被动的等待、接受。

而在重审经过中,我们注意到司法机关以下的几个细节:

第一,在CCTV《法治在线》播出的《许霆恶意取款案重审纪实》中,本案的公诉人有这样一段陈词:“这个机子坏了,不是说坏了就会不停地往外冒钱,而是要你主动发出取款一千元的指令,他才能够往外,这个钱才能吐出来,如果你不发出这个指令,这个钱还待在柜员机里面,还是银行的财产。总之,从被告人许霆的行为特征分析,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盗窃罪。” 但是,通过前述对自动取款机取款流程的说明,笔者认为,公诉人的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本案公诉人只是将“许霆提出取款申请”和“钱才能吐出来”这两个表面现象之间建立了因果关系,而忽略了自动取款机对许霆的取款申请进行审核、认证、记账,并自动控制提取钱款送至出钞口,许霆并不能擅自直接提取钱款这一关键性的事实,于是产生了取款人许霆采用了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错误认识。因此,在本案中,只有在自动取款机对许霆的取款申请进行审核、认证、记账,发出提取钱款,并送至出钞口的指令之后,自动取款机钱才能缴付给许霆。公诉人的错误,还在于对“指令”这一计算机专业用语的误解。虽然向计算机发出的电子信号都可以统称“指令”,但并非所有的“指令”计算机都会无条件执行,许多关键性的“指令”必须经过审核、认证、记录,才能由计算机通过驱动程序指令执行机构执行,而本案中自动取款机将钱款送至出钞口就属于“关键性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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