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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00:25  浏览:8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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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1月1 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公布 自2012年 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和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前款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室)、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习所)、科技馆、青少年宫、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广场、广播电视台(站)等;公益性文化产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影视广播节目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图书阅览、群众文化活动、陈列展览、文化艺术教育、影视广播节目播放等。
第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发展、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投入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重点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其设立的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中应当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的实际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并逐步增加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总量。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提供低票价或者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校园、社区、企业和农村开展流动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并增加相关服务内容,支持针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需要的,尤其是农村和少数民族题材的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支持文化工作者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辅导群众文化活动。
第十六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区域建设综合性文化设施并免费开放。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因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规范,建立服务公示制度。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单位应当以便于知晓的方式提前向公众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放置报刊、资料供公众阅览。
第二十条 公益性文化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免费的公益性演出、文化艺术教育等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开展自发性的文化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加强自身文化建设。
学校应当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学生文化艺术素质的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文化广场等场所依法开展的自发性群众文化活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文化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共享。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合作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提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并收集公众对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和供给能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文化服务。

第三章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设、完善文化馆、图书馆、综合文化站(室)、文化广场、农村广播基础设施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将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发达地区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更新、充实。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及其设备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一)举办文体、展览、讲座等活动;
(二)开展读书读报活动;
(三)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四)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影视节目播放、宣传教育、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综合文化站应当建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城市社区、农村综合文化室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文化信息服务、文体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文化活动。
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捐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机构管理,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赞助公益性文化活动,赞助方可以获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 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通过捐资、援赠物品、共享文化资源、业务合作、人员培训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主办方支付。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价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制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职业教育、专业培训或者委托培养;
(二)挂职、选拔、交流等;
(三)聘用聘任、兼职客座、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
第四十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公共文化服务人员。
第四十一条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志愿者组织。
鼓励热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人员向文化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因举办大型公益性文化活动需要志愿者服务的,举办者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文化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
第四十三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对优秀的文化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公共文化设施的,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捐赠财产的;
(二)侵占公共文化财产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或者投诉的;
(四)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质、功能、用途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12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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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4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泸重点企业:

《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泸市府发〔2001〕129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四日



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全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泸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防范负第一责任,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防范承担具体、直接责任。

第三条 建立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5号)明确的各行业生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按照 “以权定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的工作格局,各尽其责、齐抓共管。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各分管责任人名单及具体分管责任、范围,必须书面明确,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备案,由市安办负责汇总绘制全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图。如遇分工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安办。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防范重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落实人、财、物,明确规定期限严格实施。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履行省、市政府规定的各级领导安全职责;按规定出席市政府、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做到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工作扎实,落实到位;认真负责地按时完成上级政府、安委会和主管部门下达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要对管辖或分管范围内可能诱发重大事故的行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并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应有详细完整的文字记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九条 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检查并对其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制度。凡每年初与市政府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责任单位,每年交纳3000—30000元风险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监局(处、科)长每人交纳300—500元风险金。风险金由市安办在市财政局开设代管专户暂存和管理。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年终经市安委会考评实现了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个人交纳的风险金退还本人,单位交纳的风险金奖励责任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或者经市安委会考评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全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将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风险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以下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建立重大事故防范责任体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浅析江苏监狱电子政务

李成
(江苏省灌云监狱 江苏连云港市)


内容摘要:以如火如荼的江苏监狱信息化建设为平台,江苏监狱电子政务“破土而出”,历经时间体验,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予以解决。笔者作为监狱工作者,从监狱电子政务在基层实践中的现状入手,试提出几项解决措施,希对江苏监狱在内的监狱电子政务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监狱电子政务、监狱信息、网络安全、监狱CIO、

根据有关电子政务的理论著作和监狱电子政务工作实践可知,监狱电子政务就是各级监狱机关以实现监狱工作宗旨为立足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监狱日常工作和基础工作在网(广域网、互联网)上实施,打破时间、空间的制约,为自身及社会提供的规范、高效、优质的管理和服务。江苏监狱电子政务实施时间短、起点高,经过众多监狱人不懈地追求和探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必须开拓进取,不断创新,推动监狱工作上台阶。
一、江苏监狱电子政务的发展背景和内容。
自2003年以来,我省监狱系统大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坚持把监狱信息化建设作为战略性工程来抓,历时5年,累计投入近2亿元,初步建成具有我省特色的信息化工作。以此为平台,电子政务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当前,我省监狱电子政务主要包括监狱内、外网、管教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监管日报信息系统、警务人事管理系统、综合报表数据查询、报表系统、内部邮件系统及基础数据库、专业业务数据库等,初步实现了预定目标,即:基础网络内外兼具、政务范围边沿覆盖、办公流程上下贯通、功能设置齐全合理。
二、江苏监狱电子政务存在的问题。
1、观念的更新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受监狱工作性质的限制和经济大环境的影响,监狱领导特别是苏北地区的监狱领导一直致力于抓监管改造和监狱经济工作,因此当监狱电子政务浪潮袭来的时候,他们中的不少人对此有点茫然,认为所谓“监狱电子政务”无非就是安装几台电脑,打印机和扫描仪,在网上发个通知、打打文件等,相对于改造工作是“二线工程”。还有一种现象是“战略上重视,战术上藐视”,此项工作开展的自然也不理想。
监狱电子政务对45岁以上的监狱民警冲击较大,他们习惯了笔写手送,满足于早于熟悉的程序和条条框框,陡然间放弃熟悉的一切去操作那些陌生的命令,心理上难以适应。他们大多认为电子政务只是监狱信息部门的职责,是传统政务管理的一个补充,非主流业务,留恋并习惯于传统公务文书形式,宁愿手写文件并亲自呈送领导,也不愿接受电子政务的洗礼。
2、监狱网站建设有待近一步加强。
(1)、监狱网站开发、利用不合理。监狱网站的开发和利用上存在着“三多三少”现象。即原始信息多,加工整理信息少,如部分监狱网站更像是“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一些有关监狱的消息,内容大同小异,缺少对一些苗头性、共性、潜在性问题的分析整合,不能为全省监狱系统提供借鉴;孤立分散的信息多,交流共享的信息少,各个监狱共享的只是一些日常工作信息和监狱内外新闻,对那些涉及改造内情,管教部门真正需要的信息却只在自己单位内部周转;传统载体方式信息多,电子载体方式信息少,不少监狱还用文件和电话来上传下达,必须上网的方网上报送。
(2)、监狱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 。笔者特地检索了一下各监狱外网,江苏监狱网能经常保持更新,部分监狱外网子网页信息更新时间到到07年底、08年初,个别监狱外网子网页的信息更新时间还停留在06年。另外,少部分监狱的外网建设还处于比较初级的层次,信息的完整性和实用性离公众的期望有很大差距,存在资料缺少价值,内容平淡重复,实用信息缺少等缺陷。
3、电子政务应用、办公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
监狱电子政务的出发点是建立高效、快捷的办公方式和服务水平,技术性、精确性、便捷性是它的三个特点,缺一不可。可惜在软件系统制作上,决策者和技术人员往往专注于按照从上到下的路径,从纯理论的思维角度出发,忽略了基层工作实践,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1)、时间上要求不尽合理。基层事无巨细,纷坛复杂,既要采集信息,录入信息,又要保证信息的正确性,时间上往往不够用。
(2)、人机不亲合。系统缺少“人性化”路径提示,多是专业术语,机械命令,虽然对于专业操作人员问题不大,但却限制了人员交流,增加了培训成本,与推广监狱电子政务的目的相悖。
(3)、流程设计不科学。这类问题在管教信息系统上比较突出,有时一个流程循环往复多次,涉及多个人员,与实施电子政务前相比,劳动量并没有太大改变,虽然准确,却不高效。
(4)、过分注重内部循环,未与外界部门“资源共享”。现在的社会已进入信息社会,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与人的距离空前拉近,相对于以前监狱“桃花源”式自我封闭与外界部门径渭分明的生存方式而言,交流和互助必不可少,这就使得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信息联网,建立大而全的“公共资源库”势在必行。而目前监狱在电子政务系统设计上,仅省监狱管理局与社会上的公安、检察院、法院、武警、劳教等机关实现网络横联,各个监狱还是以广域网为载体,无法共享社会资源,从而增添了作业成本。
4、网络安全问题还有漏洞。
(1)、外防方面。电子政务不同于电子商务,它涉及到很多监狱机关的重要文件,其中有些内容甚至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近年来,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国际互联网对我进行窃密、渗透活动日益频繁,我面临的安全保密形势不容乐观”, 。第一是黑客的入侵和计算机犯罪;第二是计算机病毒的蔓延和破坏;
(2)、内防方面。监狱电子政务机构内部的安全隐患问题同样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少数单位存在管理不规范或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对监狱安全的威胁。2008年4月,省局信息技术装备外对各监狱网络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XX等4家监狱的内网网站视频点播系统未对本单位局域网以外的用户实行禁止访问,另两家单位的FTP服务未禁止匿名下载。 二是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发生故意窃密行为。第三是监狱网络参与人员多,涉及部门广,机密要求高,总体技术水平低,管理手段有差别,很容易出现安全方面的漏洞。这些问题,很容易把监狱电子政务网络中流动的信息暴露在危险之中。
三、 相关对策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1、落实监狱电子政务“一把手”工程;切实提高民警履职能力。
监狱电子政务涉及体制改革、流程再造、部门权力重新分配等问题,必须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强力推动,强行并轨。首先,必须强化各级监狱“一把手”的观念引导。上级司法机关应该把解放监狱”一把手”思想放在监狱工作长远发展的首位,通过组织他们参观信息化工程做得较好的南方监狱和城市,让他们切身感受到电子政务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次,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会操作基本的办公流程,体验到电子政务办公的高效率,优质量,消除他们的轻视心理,把这项工作纳入监狱工作的第一方阵,给予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努力打造一流的电子政务。
另外还要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民警信息化形势下的履职能力。第一要进行形势教育。让监狱民警知道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消除他们因改变传统工作方式而产生的思想震荡,帮助他们调整好工作心态和角色。第二加大民警专业技术培训力度,采取委托培养、在职轮训等形式,对从事信息化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能力培训,将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掌握和业务系统的应用作为民警的必备素质和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要求每个民警做到“五会”,即会上网、会查询、会采集、会录入、会利用监控图像和信息资料开展工作。
2、打造精干的监狱CIO。
CIO即Chief information officef,译为首席信息主管 ,监狱CIO即在监狱工作中负信息技术系统战略策划、规划、协调和实施的人,通过谋划和指导技术资源的最佳利用推动监狱总体工作跨越式发展。监狱CIO在在监狱最高领导层占有一席之地,在“一把手”领导下开展工作。鉴于监狱本身的性质,由分管改造的监狱领导担任为最佳。
监狱CIO的职责:1、组织制定监狱整体工作部署中的监狱电子政务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2、负责监狱信息技术中心和IT部门的指导、管理;对全监民警的信息技术应用技能培训。3、提出监狱电子政务投资建议,参与投资决策。4、统筹负责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的采购工作。5、负责监狱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动态确定电子政务在改造工作中的合理位置。6、负责监狱信息资源管理。
一个称职的监狱CIO的素质要求: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监狱CIO不仅对信息化、电子政务有渊博的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对监区开展电子政务工作提供指导。2、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监狱CIO一般为分管改造领导,他必须把电子政务、教育改造、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生卫管理等纳入总体工作范畴,用全局的眼光优化配置,优势互补。3、实务性与长远性相结合。监狱CIO的眼光并仅不停留在工具、技术的层面,他必须意识到“电子政务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一次先进的生产力推动生产关系的伟大变革”,他的使命是从技术手段入手,经过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改变不合理的现行管理体制和权力机制,来构造信息时代要求的治理结构与权力运行方式。
3、严格标准、创新举措、加强监狱网站建设。
加强监狱网站审查。省监狱管理局信息中心要定期检查各监狱网站,对存在“三多三少”现象的监狱及时发布督查通报,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修改信息采集、发布标准,内网上网信息必须紧扣监狱热点、难点,突出反映监狱监管安全、教育改造、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外网上网信息宜为社会大众关注的政务公开内容、监狱现代化建设、罪犯改造典型及监狱组织的重大内外活动(以遵守宣传纪律为前提)。内网信息更新以半月为佳,外网以一月为佳。内网要加大信息共享范围,如“重危分子”、“挂牌尖子”、“耳目情况”、各个监狱的月度狱情和有借鉴意义的管理教育方法都要纳入全省监狱共享;
建设G2C式电子政务 。G2C电子政务指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为公众提供的各种服务。可以考虑通过监狱外网将监狱信息适度向社会公开,一是可以接受社会民众与舆论的监督,及时查缺补漏,以更好地推动监狱网站建设。二则可以借鉴公安机关“线人”的做法,考虑有偿使用社会提供的有用信息,具体做法是向社会公布信息报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及奖励标准,说明双方的责、权、利。这样不仅能够更好地建设监狱外网,更能打破监狱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在自己一亩三分地上转圈的局面,推动监狱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到质变的高度。
4、建设基层语境下的监狱电子政务。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监狱工作的“根”在基层,监狱电子政务的直接目的是消除程序亢长、效率低下的传统监狱办公弊病,建立精干高效的现代监狱办公模式,从这方面讲,它必须植根于基层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全体监狱人员都要树立“基层至上”、“基层是检验监狱一切工作的标准”的理念,自觉用基层实践来检验监狱电子政务,大力营造浓厚的基层语境氛围。监狱电子政务决策者和技术人员要体验监狱基层生活,努力探求基层工作规律,大致了解基层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程序,难度,从下至上设计监狱电子政务流程。区分好技术性、精确性、便捷性三者的关系,便捷性是内在要求,技术性为外在体现,精确性系努力方向。在建设监狱电子政务上,首先要立足于便捷性设计流程,切不能给基层增加负担。另外,还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监狱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角,充分考虑人的生理特点,岗位要求,顾及未来人员变动、人才流动等可能情况,制定人文可行的激励措施。
5、固内防外,筑牢监狱电子政务安全防卫堤坝。
首先,以《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苦于规定》(国保发[2007]13号)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监狱系统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暂行规定》,最大程度堵塞安全漏洞。
其次,强化监狱内部人员保密教育,细化责任,加强监督和日常检查;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事情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周围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建立预警与应急响应体系,将相关监狱领导和改造四科纳入其中,制定详尽的预案,合理划分各人的责任范围;定期组织演练,实现“演练真实化”,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最后,借鉴被称为河南省示范工程的济源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做法。济源市政府在电子政务安全防卫方面选择了等级保护的方法,把安全办公与开放服务有机的统一起来,在风险分析的前提下合理定级,并进行了分域防控和分级防护 。基于此,监狱可将电子政务分为公开信息处理区和敏感信息处理区,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分别进行防护。比如,公开信息处理区面向外网,分为1级公开信息、2级公开信息。1级公开信息主要面向广大公众,如监狱系统举办公益活动、狱务公开信息等都可以在外网上公布;2级公开信息涉及个别罪犯的改造情况,在不违反保密原则、不影响监狱工作的前提下,为了促进罪犯改造,面向罪犯直系亲属开放(身份认证+密码)。由于面向外界,必须采取网页防篡改措施。敏感信息处理区指内网,它将信息分为完全公开、相对公开和严格受控三个等级。对于在内网上完全公开的信息,凡监狱人员都可以直接访问;相对公开信息必须得到监狱业务部门的授权如简单的密码如警号、监狱内部排号等进行访问;至于严格受控信息则必须是监狱高层或特种人才由省监狱管理局在授予专业密码并通过指纹(口令、视网膜扫描)验证身份后方可访问。
作为监狱电子政务,它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可能完全依照社会上建设电子政务的做法,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在某些领域、某些角度、某些方向它必须保持静默。但这对于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江苏监狱电子政务来说已是难能可贵的了,信息工程的脆弱性和监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江苏监狱电子政务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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