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07:59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中府〔2010〕1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中府〔2007〕44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效决策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市委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实际。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局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时间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具体时间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市长确定。
第四章 议题范围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如下: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法律法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
(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和财政预决算计划安排。
(四)审议30万元以上预算资金追加事项。
(五)审议确定需向省政府、市委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重要文电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九)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提出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市委领导批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同意后安排议题。议题材料上有分管副市长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市长同意的批示,方可安排议题。
第八条 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经充分调研酝酿,部门意见明确,处理意向清晰。情况复杂的,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进行充分调研和协调,形成统一、明确的拟办意见后再提交讨论。提交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审核,议题材料须附法制局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议题:
(一)可清晰界定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可清晰界定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会前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六章 议事办法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涉及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提请审议、形成方案前,主办部门、分管市领导应广泛听取各会办部门意见,充分讨论和酝酿,形成协办、拟办意见必须有明确的倾向性。在审议相关议题和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发表不同意见者应充分尊重并允许持保留意见。在广泛发表意见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多数成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时,与议题相关人员的发言次序和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确定,发言结束后,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七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10天印发预告通知,并收集议题呈报。会期确定后,提前3天印发会议通知,并将会议通知落实情况报告秘书长。遇特殊情况,如出席会议的市长、副市长人数少于二分之一的,应立即报告。会前,做好到会人员签到工作,并将人员到会情况报告秘书长,分发会议材料,调试好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管理系统。会议期间做好会场的内外联系和文件传递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议题承办部门应充分提供涉及相关事项的附件材料,力求准确完整反映事项全貌及协调过程。材料要符合规范的公文格式要求,印制工整清楚、不错页缺页。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录入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送审表、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记录及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各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内容翔实、文字简洁、重点突出、意见明确。汇报人发言一律使用普通话,做到开门见山、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言,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期间相关后勤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其他应与会人员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各部门、各单位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是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说明情况并提出代会人员名单,报告秘书长。
第十八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的部门、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候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九章 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整理应以会议主持人的发言作为主要依据。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紧急情况下应在会议当天拟好文稿并呈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初稿形成后,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分送各副市长审签后,形成常务会议纪要送审稿,呈市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文范围为: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副市长,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固定列席会议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公开刊用、引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批复或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形式相应回复议题承办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需提交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审。

第十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概况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政报》刊发简讯。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专题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组写新闻通稿,经市政府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审核并经秘书长、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进行新闻报道。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媒体旁听。

第十一章 决定事项督办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进行督办。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积极配合全国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进一步做好2002年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积极配合全国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进一步做好2002年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国家禁毒委员会决定从2002年2月至7月,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为积极配合此次禁毒专项斗争,各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禁毒工作中的相关职责,依法强化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麻
黄素等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其生产、经营和使用,以确保合法需求并防止流
入非法渠道。现就做好2002年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麻黄素的监督管理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3号)和《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精神,
认真履行对麻黄素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对麻
黄素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严格购销手续,认真执行核查制度,坚决杜
绝麻黄素流入非法渠道。另外,在严格管理的同时,为不造成麻黄素单方制剂特别是其注
射剂的市场断档而影响医疗使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确保麻黄素单方制剂供应的通
知》(国药监安[2001]220号)。

二、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管
要依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
一步加强戒毒用美沙酮口服液、药用罂粟壳、咖啡因、氯胺酮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
督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尽快完善强制戒毒所购用美沙酮口服液的管理规定;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禁毒缴获的罂粟壳不得转为药用,应进一步加强对药用罂粟壳经营和购用的监
管,取缔罂粟壳的非法经营,坚决杜绝从非国家指定渠道购进罂粟壳的违法行为;要严禁
无证销售咖啡因和经营过程中的现金交易;要加强氯胺酮的购销管理,防止发生流弊;各
地要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单位重新进行资格确认,特别应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
零售的监管,严禁非定点药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同时还要杜绝定点药店不凭处方或超
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三、强化对麻醉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使
用环节的监管,切实落实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
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措施,防止使用环节的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近期,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与卫生部联合下发修订后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完
善麻卡的管理措施,在进一步方便门诊患者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及其它剂型使用的同时,
加强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麻卡骗购麻醉药品。

四、继续做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要进一步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
步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38号),建立或健全省级药物滥用
监测机构,拓宽监测范围,尽快将各类戒毒机构收治的全部吸戒毒人员进行调查登记,认
真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并及时进行总结,为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和禁
毒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性材料和决策依据。

五、加强对特殊药品监管的调研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针对本地区特殊药品监管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借鉴各地对特殊药品监管的有效措施和成功
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组织对特殊药品监管的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特殊药品监
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2002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至少提交1份有情况、有问题、有建
议、高水平的特殊药品监管的调研报告。

六、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工作
特殊药品监管涉及环节多、部门多、审批项目多,而且监管难度和责任大,同时省以
下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特殊药品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注重特
殊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强化事前监管的同时,更应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应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
纠正或处罚。

各地要结合从2002年2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的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对本辖区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和麻黄素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
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有关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要及时移交公安禁毒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对在这次清查中现存的有关特殊药品的老
产品(出厂时未规定有效期,但现在已超过该产品新规定的有效期的)、过期失效产品以及
破损残体等,要及时登记造册,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销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2]84号
2002-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关于请求批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报批稿)>的请示》(环发[2002] 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严格执行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保到2005年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酸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80%以上的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计划》是“十五”期间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计划》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两控区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继续加大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力度。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降低城市燃料含硫量;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锅炉、窑炉及各类生产工艺和设备;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加快建设一批火电厂脱硫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装置或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四、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将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保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按时投产、运行。

五、两控区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由地方和企业负责筹集。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治理项目投资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在建设总投资中列支;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的投资,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主要由企业自筹;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计划》提出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审批。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有关二氧化硫治理重点项目的建设,请国家计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关停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控制二氧化硫控制排放的经济政策,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有关酸雨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控制的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研究和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

七、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对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环境监测、信息、科研、标准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部门、地方间的配合,做好跨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并会同监察部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实现两控区污染防治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