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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43:20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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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物政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10年7月4日起,取消“拍摄易损的一般文物审批(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的拍摄许可)”行政审批项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取消“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将“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调整后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项)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20/00123f37b49e0e018e4501.doc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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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社〔2005〕58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商贸主管部门:
  现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贸易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范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3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社区服务业发展项目。每年12月份,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市贸易局根据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研究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并按项目列入预算安排。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凡属公益性服务项目,以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保障为主;凡属经营性项目,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社区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扶优、扶强的原则。扶持优势社区服务业单位做强做大,培育大型社区服务业龙头单位。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社区服务业发展重点,在市区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选定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四)优化社区服务业结构的原则。加快传统社区服务业改造,进一步优化社区服务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我市社区服务业现代化水平。
  (五)市、区资金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社区服务业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支持,以市财政支持为主、区财政支持为辅的办法。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凡按规定领取《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益性服务项目
  1、新建社区服务中心开办费补助。按区级社区服务中心25万元、街道(镇)级社区服务中心15万元、社区级社区(志愿)服务站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其中街道(镇)、社区级服务中心(站)经费区财政按1∶1配套。
  2、为老服务机构补助。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实际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其中1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床位2000元,100-50张床位的按每床位1600元,50张床位以下的按每床位1200元标准补助,经费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新建社区老年活动室,符合市规范化标准的,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已建的社区老年活动室(包括“星光老年之家”)运营经费每年按示范型10000元、标准型5000元、普通型2000元给予补助。新建的区级老年电视大学,按每所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的社区级居民学校,场地相对独立、规模在50个座位以上的,按每所学校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为残疾人提供养育、康复医疗服务的残儿寄托班、工疗站等机构,按每名服务对象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4、对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帮助、物质捐助的慈善超市和爱心家园等机构,规模在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机构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5、对社区志愿服务机构举办、重点解决社区困难群体生活的社区服务活动和项目,年服务人次达本地区总人口2倍以上的,按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2元的标准,给予志愿服务机构服务活动费用的补助。
  6、对为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提供服务的图书(电子)阅览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电脑配置在10台以上、精品图书收藏在3000册以上、报刊杂志30种以上的,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助。
  (二)经营性服务项目
  1、社区家政服务业方面。对专业从事家庭保洁、保姆、老年人护理、殡仪等服务项目,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全部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根据其服务特殊群体的社会效益情况,凭区民政部门有关证明,每年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2、社区便民信息服务业方面。对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面向全市范围提供信息平台呼叫和咨讯的服务项目,每年给予30万元的资金补助。
  3、社区日常生活服务业方面。对大众早餐、社区食堂、再生资源回收、理发、修理等与居民生活密切,具有公益性质、以无偿和低偿为主的服务项目,租用街道(乡镇)房产且租金低于本地区市场评估价格30%以上的,每年给予街道(乡镇)房屋租金30%额度的资金补助。
  (三)其他服务项目
  1、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的社区服务业项目。
  2、特色社区服务业街区建设。
  3、有关社区服务业行业管理所需的证书印制、人员培训、设备添置、表彰奖励等开支,控制在总经费的5%额度内。
  4、符合产业发展要求,资金需求较大,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四、专项资金的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审批程序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财政局、民政局、贸易局和审计局等部门分管局长参加的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协调和监督。
  凡运转半年以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社区服务业单位,可申请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具体程序为:社区服务业单位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乡镇)初审,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进入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库,由市民政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批。
  (二)申请材料
  1、《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2、申报理由(项目可行性分析);
  3、总体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
  4、项目运作情况;
  5、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测(实际)分析;
  6、其它有关材料。
  (三)拨付程序
  对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拨经费。专项资金拨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一次或两次拨付至社区服务业单位。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擅自扩大享受范围和提高享受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挪作他用。对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虚报、挪用专项资金和资金使用效果差的单位,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将终止该项目的执行,并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为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要全面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区财政局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核;区民政局要按季度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在项目完成1个月之内,及时报送项目的完工、运行情况。同时,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社区服务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贸易局分别解释相关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8〕114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已经2008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房地产开发市场,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进一步加大旧城区改造力度,有效促进地区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升哈密城市对外开放的形象,提高城市品味,保障人民群众住房供给,不断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哈密房地产开发实际和住房需求,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中连片的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所有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房和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原优惠政策不变,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适当放宽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10%左右)和购房条件,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房建设。
第四条 房地产企业参与旧城区改造的项目,由政府负责拆迁,拆迁补偿费由房地产企业负责支付。拆迁完毕后,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企业,所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费用后,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降低建设成本和售房价格。
第五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供应。政府提供给开发商的净地,凡通过招拍挂获得的,扣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后,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5%返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降低售房价格。
第六条 为减少有实力、讲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中的资金压力,可按国家土地出让的有关政策分期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合法取得土地后的15天以内缴纳50%,达到房屋预售条件时缴纳30%,剩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清。
第七条 有条件的中央、自治区驻哈密企事业单位通过自备土地、购买土地等方式进行集资建房,地区各单位有自备土地并符合城市规划进行集资建房的,除享受原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地来哈密务工人员购买商品房,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就业岗位,可免费办理全家的农转非户口。本地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在城镇有稳定的就业岗位,均免费办理全家的农转非户口,同时享受所在县(市)当年制定的抗震安居房补贴政策。本地农牧民购买经济适用房,有稳定的就业岗位,也可免费办理全家的农转非户口,但不享受所在县(市)当年制定的抗震安居房补贴政策。本地农牧民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均计入所在县(市)及乡(镇)抗震安居新建任务。
第九条 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劳保统筹费不作调整外,2009年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作如下调整:调整2项收费,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工程总造价的5%调整为3%,原工程总造价履约保证金一律调整为2%。取消质监费、挖掘道路恢复费(先交押金,待施工单位按要求恢复道路后退还)、使用地形图费、楼盘输入费、信息网络入会费等8项收费。免收城市配套费、供热配套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费、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工本费、土地评估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11项收费。减半征收监理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费、施工图审查费、房产测绘费、工程地质勘察费、施工图设计费、工程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现状地形图费等15项收费。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将各环节总审批时限由现在的34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已经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业发展优惠政策》,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让广大中低收入者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实惠。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的注资力度,支持房地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凡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一)不讲信誉、无社会责任感、不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造成配套设施不完善,售后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水平低等问题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项目,从取得土地后开始计算,一年内多层、高层建筑未完成当年工程量的;
(三)不认真履行房屋销售合约,不兑现销售承诺,故意哄抬房价、炒作房产、欺骗购房户,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建筑质量等造成上访的,影响地区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
(四)不按时缴纳各项税收的。
第十四条 其它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暂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相关费用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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