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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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把安全度汛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防汛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防汛领导机构,安排专人对矿区进行安全巡查,强化值班、巡查和报告制度,务必把防汛责任逐级落实到各个具体部门和岗位。非煤矿山企业要在汛期到来前扎实细致地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真正做到“责任、机构、人员、物资、措施”全面落实,确保安全度汛。
二、突出重点,消除隐患
尾矿库是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66号)要求,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加强对位于河流、湖泊、水库、山区附近存在水患、山洪等灾害威胁的矿井的监控,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防透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重点抓好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强化边坡的监测监控,及时处置危岩、浮石、边坡松动等事故隐患,对露天采场的总出入口、排水系统和工业场地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确保防洪设施和防排水系统安全运行。
要加强矿山电器设施、爆破器材库房的防雷管理,完善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破器材库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石油天然气钻井、修井作业单位在野外作业时,要做好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工作;油气管道运营单位要随时掌握管道站场、阀室、管线和设备运行状况,重点做好防裸露、防悬空沉降工作。
三、强化汛期应急管理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汛期应急预案,做好必要的防汛物资储备;要加强防汛应急预案的演练,并不断完善;要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一旦出现险情,确保能够快速有效施救。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还应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信息,高度重视极端气候对矿山安全的影响。
四、加强汛期值班巡查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汛期的值班值守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其他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下达撤人命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事业单位民问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统筹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事业单位民问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统筹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O]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吕梁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工伤保险统筹办法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吕梁市工伤保险统筹办法》(吕政发[2006]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
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鳅。下称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所属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事业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吕梁市公布的对应的费率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渠道执行财政拨款支持类别及相关规定,在社会保障缴费项下列支。
第五条 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未缴费期间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待遇。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其统筹模式、帐户管理、票据管理和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工伤预防费、宣传和科研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提取使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以及医疗管理、康复管理等执行《吕梁市工伤保险统筹办法》。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按下述规定办理:市属事业单位由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直接经办;县属及市属以上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业务管理执行《吕梁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吕劳社字[2007]170号)。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处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并已确定伤残等级的,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本办法下发前一年内发生工伤尚未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所在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名。
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七、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
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
九、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