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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35:25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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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鹰潭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达到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第四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确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同时,书面请求市政府将其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在市政府批复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七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

  第八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已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时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摘牌,报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挂牌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责任人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造成严重火灾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仍未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将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适时督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并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列入年终考评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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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8〕184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减少生活垃圾二次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品位,深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是指市城区内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含商业垃圾,不含建筑装修垃圾,以下同)装入专用垃圾袋,放在指定的收集点,由环卫部门定时定点收集、运输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市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各类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及暂住人员。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袋装化工作的实施,督促搞好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服务,负责辖区内主要公共场所生活垃圾袋装化的日常管理工作;船山区政府、开发区、河东新区、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垃圾袋装化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楼道垃圾窗的封闭和社区、小区、辖区内单位垃圾容器、专用垃圾袋的设置,负责本辖区内垃圾袋装化日常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街面无乱堆、乱倒、乱放的生活垃圾;对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物业公司、经营场所、集贸市场未按规定设置垃圾容器和专用垃圾袋,乱倾乱倒生活垃圾的,市城管执法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爱卫办、公安、工商、教育、商务、环保、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本办法的施行。

第二章 生活垃圾袋装投放及管理
第五条 市城区内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经营场所、集贸市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须自备垃圾容器和专用垃圾袋,安排专人将生活垃圾装入袋内,扎好口子,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放至垃圾收集容器内或垃圾收集车辆上。禁止不按时或随地散装投放。
第六条 现有的楼道垃圾窗必须在2008年8月1日前自行封闭。楼道垃圾窗封闭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增设垃圾容器或修建垃圾房。
第七条 主次干道和重要公共场所的果皮箱须套垃圾袋,由市、区环卫部门在各自辖区内负责设置。
第八条 居民住宅区内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房的布局要便民、合理。垃圾收集房式样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垃圾收集房窗口要有规范性告示,垃圾收集房周边空地要绿化。
第九条 没有条件设置垃圾收集房的居民住宅小区和沿街单位、居民的垃圾,要先放在室内自备的垃圾容器内,待垃圾收集车行至门前时,自行投放到垃圾车内。
第十条 严禁乱抛、乱扔、乱堆放垃圾。居民产生的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在楼道口、房前屋后、绿化带、道路边缘或其他公共部位。集贸市场内摊主产生的垃圾不得向居民区或市场外公共场所堆放。严禁个人对袋装垃圾进行分拣和处置。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生物制品企业、屠宰场及其他有关生产、科研单位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在未进行消毒处理前,不得进行袋装和投放。

第三章 生活垃圾袋装化清运及管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袋装后,实行定时定点清运。市、区环卫部门应充分兼顾单位及居民的作息时间、清运交通线路情况等因素,安排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合理安排清运时间、次数和顺序,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并做好清运后的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环卫部门应保持垃圾清运工具整洁,禁止清运过程中的抛、扬、撒、漏。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在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评选卫生先进单位条件之一。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单位,同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垃圾容器和垃圾专用袋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
(三)垃圾袋破损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的分拣和处置,影响环境卫生的;
(五)不按时封闭楼道垃圾窗的;
(六)故意损坏生活垃圾袋装化设施的;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市财政专户。

第五章 垃圾袋装化的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搞好宣传发动,提高广大市民的自觉性和参与意识,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起好带头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新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存贷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四条 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性补贴之和;
  (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
  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十二月份的职工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第六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一九九三年分别定为4%。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两者本息均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节假日除外),由单位一并存入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指定的网点。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九条 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的住房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按企业留利的10%提取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原有房租补贴资金;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第十条 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向经办银行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由经办银行登记入帐。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发生变化的,须向经办银行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
  职工对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明的,可以凭单位证明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查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满十年后,职工可提取第一年的本息,同时交存新的住房公积金,逐年类推。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能用于住房的内部装修、一般养护、交纳房租和购买债券等。


  第十三条 职工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足时,可以使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须经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经办银行确认,资金仍然不足时,可以按规定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


  第十四条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建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名内。


  第十五条 单位购、建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以低息贷款的形式,优先使用本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户名内,由调出单位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者出国定居,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本人提取。
  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


  第十八条 职工停薪留职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在经办银行存储。


  第十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第二十条 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缓期缴存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一次申请缓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缓缴期满,企业仍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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