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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0:08  浏览:8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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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

科技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

(2002年至2010年)

科技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中医药局 中科院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药产业持续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体系,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具有较强发展优势和广阔市场前景的战略性产业。但是总体上看,我国中药的质量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质量检测方法及控制技术比较落后;中药生产工艺及制剂技术水平较低;中药研究开发技术平台不完善,创新能力较弱;中药企业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缺乏国际竞争力。为加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中药现代化,特制订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目标

  (一)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思想。

  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理论,运用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推进中药现代化发展;立足国内市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以科技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政策为保障,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优势、市场优势和人才优势,构筑国家中药创新体系,通过创新和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逐步实现中药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形成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中药产业。

  (二)中药现代化发展的基本原则。

  1.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特色和优势,充分利用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手段,借鉴现代医药和国际植物药的开发经验,努力挖掘中医药学宝库,不断创新,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创新产品,全面提高中药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生产水平。

  2.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产业可持续发展。在充分利用资源的同时,保护资源和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特别要注意对濒危和紧缺中药材资源的修复和再生,防止流失、退化和灭绝,保障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政府引导和企业为主共同推进。政府通过制订国家战略目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方向。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发展,围绕国家战略目标,不断创新。

  4.总体布局与区域发展相结合。充分考虑总体布局,同时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通过中药现代化的发展,促进改善西部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提高西部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

  5.与中医现代化协同发展。在推进中药现代化进程的同时,高度重视中医现代化的发展,实现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加强中医药理论的基础研究,建立能够体现中医药优势和特点的疗效评价体系。

  (三)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战略目标。

  坚持"继承创新、跨越发展"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构筑国家现代中药创新体系。制订和完善现代中药标准和规范,开发一批疗效确切的中药创新产品,突破一批中药研究开发和产业关键技术,形成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中药产业,保持我国中医药科技的优势地位,实现传统中药产业向现代中药产业的跨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类健康做出贡献。

  1.构筑国家现代中药创新体系。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集成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制药企业等多方面力量,通过整体布局、资源重组、机制创新,构筑研究开发体系完整、技术装备先进、人才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科学规范的现代中药创新体系。到2010年,形成中药现代化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及支撑条件平台,重点支持2~3家重点实验室、10个中药研究开发中心、20个中药国家工程和技术研究中心及10个中药产业基地的建设。

  2.制订和完善现代中药标准和规范。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中药质量控制技术的研究,建立和完善中药种植(养殖)、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标准和规范,保证中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500种常用中药材、500种常用中药饮片(包括相应配方颗粒)的现代质量标准;完成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传统中成药的工艺条件优选评价和质量控制手段的提高工作;完成200种中药化学对照品研究。

  3.开发出一批疗效确切的中药新产品。在保证中药疗效的前提下,改进中药传统剂型,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加快疗效确切、使用安全、质量可控的中药新产品的开发。到2010年,开发出100个中药新产品,完成100个传统中成药的二次开发;完成现有国家中成药标准品种整理、提高工作;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中药产品的出口份额,争取2~3个中药品种进入国际医药主流市场。

  4.形成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中药产业。重点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或跨国集团。形成有利于整体经济增长、区域经济发展和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中药产业。到2010年,推动形成约5个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10个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幅度提高中药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平台建设。

  1.充分吸纳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现代中药研究开发平台。开展中药筛选、药效评价、安全评价、临床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配方颗粒)、中成药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质量控制研究。

  2.加强中药国家重点实验室、中药国家工程和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整体布局,建立种植、研究开发、生产有机配合、协调发展的中药产业基地,促进中药现代化的全面发展。

  3.加强中药研究开发支撑条件平台建设,改善中药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提高仪器设备装备水平和实验动物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二)标准化建设。

  1.加强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建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及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全面提高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加强常用中药化学对照品研究,建立国家中药标准物质库。

  2.加强符合中药特点的科学、量化的中药质量控制技术研究,提高中成药、中药饮片(包括配方颗粒)、中药新药等的质量控制水平。以中药注射剂为重点,逐步扩大指纹图谱等多种方法在中药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3.大力推行和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中药研究、开发、生产和流通过程,不断提高中药行业的标准化水平。

  (三)基础理论研究。

  1.加强多学科交叉配合,深入进行中药药效物质基础、作用机理、方剂配伍规律等研究,积极开展中药基因组学、蛋白组学等的研究。

  2.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创新,特别是与中药现代化发展密切相关的理论研究,如证候理论、组方理论、药性理论,探索其科学内涵,为中药现代化提供发展源泉。

  (四)中药产品创新。

  1.选择经过长期中医临床应用证明疗效确切、用药安全,具有特色的经方、验方,开发中药现代制剂产品。

  2.在保证中药疗效的前提下,改进中药传统制剂,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发展疗效确切、质量可控、使用安全的中药新产品,全面提升中药产品质量。

  3.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按照有关国家药品注册要求,进行针对性新药研究开发,实现在发达国家进行药品注册,促进我国中药进入发达国家药品主流市场。

  (五)优势产业培育。

  1.加强中药提取、分离、纯化等关键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速现代中药产品产业化进程,促进中药大品种、大市场、大企业的发展。

  2.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开发专利产品,注册专用商标,实施品牌战略;逐步改变以药材和粗加工产品出口为主的局面,扩大中成药出口比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拓展中药国际市场。

  3.推进市场机制下的企业兼并重组,逐步形成一批产品新颖、技术先进、装备精良、管理有素、具有开拓精神的中药核心企业和数个中药跨国企业,使企业成为中药现代化的实施主体。

  (六)中药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1.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建立野生资源濒危预警机制;保护中药种质和遗传资源,加强优选优育和中药种源研究,防止品种退化,解决品种源头混乱的问题。

  2.建立中药数据库和种质资源库,收集中药品种、产地、药效等相关的数据,保存中药材种质资源。

  3.加强中药材野生变家种家养研究,加强中药材栽培技术研究,实现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产业化生产;加强植保技术研究,发展绿色药材。

  4.加强中药材新品种培育,开展珍稀濒危中药资源的替代品研究,确保中药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整体规划,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

  1.加强对推进中药现代化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促进相互合作,形成有利于推进中药现代化发展的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

  2.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应围绕国家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本部门的职能,根据本地区的优势、特色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发展规划和重点任务。

  (二)建立多渠道的中药现代化投入体系。

  1.国家设立中药现代化发展专项计划,加大对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

  2.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的优势、特色和实际情况,增加对中药研究开发和中药产业的投入。

  3.中药企业应进一步加大对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到2010年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达到销售额的5%以上。

  4.充分利用创业投资机制等市场化手段,拓宽中药新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中药现代化发展。

  (三)加大对中药产业的政策支持。

  1.国家将中药产业作为重大战略产业加以发展,支持中药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支持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大品种的产业化开发,鼓励企业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提升中药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国家支持中药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鼓励中药企业根据国际市场需求,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出口,特别是扩大高附加值中药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鼓励中药产品进入国际医药主流市场。中药产品出口按照科技兴贸有关政策执行。

  3.推进中药材产业化经营。国家鼓励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的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促进中药材流通方式的改变;鼓励中药工商企业参与中药材基地建设,发展订单农业,保证中药材质量的稳定性。各地对发展中药种植(养殖)应给予各项农业优惠政策支持。中药资源保护、可持续利用和综合开发要纳入国家扶贫、西部开发等计划中予以支持。

  4.制订有利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的价格和税收政策。价格主管部门要制订鼓励企业生产经营优质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产品的价格政策;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进行工艺技术改造及企业开展中药共性、关键生产技术研究所需进口设备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5.完善中药注册审评办法。对国家重点支持的中药创新产品实行按程序快速审批,并优先纳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和医疗保险用药目求。

  (四)加强对中药资源及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力度。

  1.根据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新形势,制订《中药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从中药资源保护的实际出发,调整保护品种,规范利用野生中药资源的行为,充分体现鼓励中药材人工种植、养殖的基本政策。

  3.制订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应对国际专利竞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保护中药知识产权,促进中药创新。

  4.加快专利审查速度,缩短审查周期,运用专利制度加速技术产业化,创出经济效益。

  (五)加速中药现代化人才培养。

  1.适应中药现代化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培养造就一批中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高级生产管理和经营人才、国际贸易人才、法律人才、实用技术人才及复合型人才。

  2.积极利用中医药专业院校和其他相关专业院校的力量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注重在生产和科研实践中培养人才。

  3.利用合资合作积极培养国内急需的中医药现代化专门人才,鼓励有关人员出国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国际性人才。

  4.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人才流动的运行机制和环境。

  (六)进一步扩大中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进一步加强中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传统医药政策、法规方面的交流,加强传统药物有关标准和规范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作,为中药现代化创造外部条件。

  2.加强中医药的文化宣传,展示中医药发展成就和科学研究成果;继续鼓励和支持中医药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在国外开展正规中医药教育和医疗活动,促进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服务于人类健康。

  (七)充分发挥中药行业协会的作用。

  中药行业协会应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职能,发挥在规范市场行为、信息交流与技术经济合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保护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中药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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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8〕115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消除地方病危害,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市政府«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评估各县(区)地方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病防治评估工作由平凉市人民政府委托平凉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估组由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组成。

第五条 评估组负责拟定考核工作制度、程序、范围,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 评估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部门工作、乡村工作、指令性工作四部分。评估分值实行1000分制,即:组织领导200分占20%,部门工作500分占50%,乡村工作200分占20%,指令性工作100分占10%,

第七条 评估以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文件、记录、照片、报表等)、现场抽样,入校调查、入村走访、入户查看、询问目标人群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评估工作以平时督导和年底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年底综合评估在12月份组织实施。

第九条 依据评估结果评定档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0―899分者为良好,得分700―799分者为一般,得分699分以下者为差。

第十条 平时督导检查评定成绩占年终综合评估成绩的15%。

第十一条 评估活动结束后,由评估组整理形成意见,现场反馈评估对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撰写书面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通过适当形式反馈或发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差的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评估依据«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评分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评分标准»





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200分)

⑴县(区)政府成立了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0分)

⑵县(区)政府对年度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安排意见。(20分)

⑶县(区)政府每年对地方病防治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或召开一次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会议。(100分)

⑷县(区)财政年度地方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投入1万元以上。(60分)

评估办法:在县(区)地病办查阅县(区)政府相关文件、分管领导督导检查工作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或会议记录;查阅财政部门给地方病防治机构的拨款凭证。全面完成得全分,缺项则扣相应分值,经费投入1万元以下者酌情扣分。

二、部门工作(500分)

(一)卫生系统(250分)

1、卫生行政部门(50分)

⑴对地防病防治工作有安排部署。(5分)

⑵分管领导年度内督导检查2次以上地方病防治工作。(20分)

⑶向政府汇报1次地方病防治工作。(15分)

⑷对下属单位履行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配合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10分)

评估办法:查阅县(区)卫生局工作安排、汇报材料、工作日志或会议记录以及督导检查相关资料。全面开展了工作得全分,缺项则扣除相应分值。

2、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疾控中心)(150分)

⑴对本县(区)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有具体安排。(10分)

⑵向政府专题汇报1-2次地方病防治工作。(20分)

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和入户调查活动2次以上。(20分)

⑷每年度对地方病防治工作进行3次以上督促检查和考评。(30分)

⑸按时完成各种地方病防治常规监测任务(40分)

⑹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按时完成地方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20分)

⑺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10分)

评估办法:以平凉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印发的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安排意见为依据,查阅县(区)地病办工作安排、汇报材料、工作日志或会议记录以及督导检查、考核资料、总结报告,查阅县(区)疾控中心各项监测原始资料,现场随机抽样调查。全面完成任务得全分,缺项则扣相应分值,未按时完成任务酌情扣分。

3、县(区)卫生医疗机构(25分)

协助配合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了地方病线索调查并主动报告了相关地方病病例。

评估办法:听取汇报,查阅县(区)地病办相关与医疗机构配合工作的资料。配合了工作得全分,否则不得分。

4、乡(镇)卫生院(25分)

有地方病防治专干并按时完成县(区)地病办(疾控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评估办法:查阅县(区)地病办所辖乡(镇)地方病防治专干名册,深入乡(镇)卫生院现场调查。有专干并掌握地方病防治相关知识和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全分,否则酌情扣分。

(二)水务部门(50分)

将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到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配合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了各项氟病改水监测工作。

评估办法:由县(区)地病办提供水务部门改水工作规划和配合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的相关资料。有规划和相关资料得全分,否则不得分,缺项酌情扣分。

(三)农牧部门(50分)

开展了畜间布病监测,向地病办提供了畜间病情动态。

评估办法:由县(区)地病办提供农牧部门开展畜间布病监测,向地病办提供畜间病情动态相关资料。有相关资料得全分,否则不得分,缺项酌情扣分。

(四)教育部门(50分)

⑴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有安排部署。(5分)

⑵小学有地方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教学计划。(10分)

⑶学校给学生讲过1―2次地方病防治知识。(10分)

⑷学生防病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25分)

评估办法:由县(区)地病办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对健康教育工作的安排文件,随机抽取相关小学进行现场调查。全面开展了工作得全分,缺项则扣除相应分值,知晓率未达标准则酌情扣分。

(五)盐务部门(50分)

⑴出库食盐硒碘含量合格率达到100%。(10分)

⑵硒碘盐销售计划完成率达到90%以上。(20分)

⑶积极查处私盐非碘盐,主渠道硒碘盐的市场占有率达到98%以上。(10分)

⑷开展了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10分)

评估办法:查阅盐务部门相关资料,县(区)地病办碘盐监测资料及现场随机抽样调查。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且资料齐全得全分, 未完成则酌情扣除相应分值。

(六)广电部门(25分)

有计划地开展了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宣传报道,每年宣传报道在2次以上。

评估办法:由县(区)地病办提供广电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宣传报道相关资料。有相关资料得全分,否则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七)财政部门(25分)

⑴按照政府的安排预算,落实了地方病防治所需专项经费。(10分)

⑵对省拨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及时全额拨付到位。(15分)

评估办法:查阅县(区)地病办(疾控中心)财务帐及拨款凭证。按时拨付专项经费得全分,否则酌情扣分,未全额拨付不得分。

三、乡、村工作(200分)

(一)乡(镇)政府(50分)

⑴对年度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安排意见。(10分)

⑵明确有分管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乡(镇)长。(5分)

⑶年内对辖区地方病防治工作进行一次入村、入户督导检查或召开一次地方病防治宣传活动。(25分)

⑷积极配合县直相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监测和病情调查工作。(10分)

评估办法:查阅乡(镇)政府相关文件和工作分工记录、入村、入户督导检查工作相关记录,宣传活动影像资料和会议记录。资料齐全、全面完成得全分,缺项则扣相应分值。

(二)村上工作(150分)

⑴村上干部对村民开展了地方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20分)

⑵家庭妇女地方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30分)

⑶村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30分)

⑶村民食用碘硒盐正确行为率达80%以上。(30分)

⑷村民无兑换、购买、食用私盐和无碘盐现象,合格硒碘盐入户率达到98%以上。(40分)

评估办法:查阅村委会入户宣传工作相关记录,走访群众询问,入户检查群众食用盐,开展问卷调查。有资料记录且群众认可开展过宣传得全分,否则不得分,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得全分,否则酌情扣分。

四、指令性工作(100分)

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指令性工作任务。

评估办法:以省、市下达的指令性工作为依据,采取平时督导掌握、现场实际查看、调阅原始资料的办法评估各县(区)地病办。全面按时完成各项指令性工作得全分,未完成一项扣10分,在完成每项工作任务中存在不足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

吉林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7〕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电话管理,加快农村电话发展速度,更好地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话是我省电信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是:
(一)城市市区以外、县或相当于县的行政机构所在地城镇以外的电话;
(二)县(市)行政区内,接入县(市)邮电局、乡(镇)邮电支局农话交换设备的电话;
(三)市辖郊区的行政机构所在地设置的交换设备转接的农村乡(镇)、村(屯)的电话;
(四)跨县、不经长途通信设备转接的电话。
第三条 农村电话通信网根据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同,分为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用电话网和用户自有专用电话网两种。
凡接入农村电话公用通讯网的用户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电话的任务是为地方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第五条 吉林省农村电话局在邮电部和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国营农村电话通信的统一管理工作。
为加强农村电话通信的组织管理,在市、地、州、县(市)邮电局内设置各级农村电话专门管理机构。
市、地、州、县(市)邮电局农村电话管理机构,在省农村电话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下,具体经营管理本地区内农村电话通信生产、服务工作。
第六条 农村电话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营三种管理体制。
(一)乡(镇)以上(包括乡所在地)国家投资建设的电话交换点和接入该电话交换点的除村(屯)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电话,属全民所有制地方国营农村电话;
(二)乡(镇)以下由乡(镇)出资兴办的电话,属集体所有制自办农村电话;
(三)经邮电部门同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个人出资或几户联合集资兴办的乡、村电话属个体电话。
以上三种农村电话管理体制所有的资产(设备、器材等)不得平调。

第二章 通信网建设管理
第七条 其他各部门凡需建设接入公用网的通信工程(除铁道部门和军队系统以外),可联合共同投资,归口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农村新兴的工业区和农村小集镇需要建设电话通信设施时,应纳入有关工程的总体规划内,使通信设施建设与电话通信网发展同步进行。电话通信设施的建设,应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成后其连结国营农村电话通信网的线路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管理。
为节约建设资金,凡国营农村电话通信设备已经达到或已有通信设备可利用时,各部门不应再搞重复建设。
第九条 农村电话通信网的建设,应贯彻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和公用网专用网结合、以公用网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用适当网路结构、通信手段和通信设备,经济合理地搞好网点布局,并逐步采用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第十条 各部门在农村安装、建设的电话交换机、内部分机网路和其他通信设施,凡与国营农村电话联网的,必须坚持全网质量要求,执行邮电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在技术上、业务上接受邮电部门指导。具体要求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1982)1号批准的《吉林省农村电话用
户交换机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农村电话通信线路建设,损坏的建筑物需要改建、加固或修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需损坏青苗、砍伐林木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赔偿。
第十二条 如遇第十一条所列情况,在施工前,工程所在地的县(市)邮电局应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线路施工如通过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区、国家旅游区等重要地区,必须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架设通信线路需要通过林区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国营农村电话属省的通信企业,实行全面收费,以话养话,独立核算的经营方针。
第十五条 国营农村电话各项计划要纳入省计划,由省农村电话局统一管理,有关技术、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分别按邮电部、省农村电话局制定的有关规程、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国营农村电话的资费实行按户包月月租收费办法和计时收费办法核收。各项资费标准由省农村电话局拟定,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乡(镇)、村自办的电话,根据自负盈亏原则,可向用户收费。其收费标准,比照国营农村电话收费办法,自行拟定,报请县(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个体经营的农村电话交换点,可以办理部分电话通信业务或代办长途电话业务,向使用者收费,其收费标准按国营农村电话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电话按照通话范围、通信方式和装用的通信设备情况办理下列业务:
(一)区内通话业务;
(二)区间通话和长途电话业务;
(三)农村会议电话业务;
(四)出租通信设备和代维机线设备业务;
(五)根据用户需要和通信设备的改进,开办其他通信业务。
有关业务种类的增减,各项业务服务范围、使用办法、处理程序和营业时间的规定由省农村电话局制定。
第十八条 农村电话通信业务除经邮电部门同意或委托代办者外,统由邮电部门经营,任何单位不得利用通信设备对外办理电话业务。
第十九条 乡(镇)、村自办电话,在邮电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建、自维、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
第二十条 农村电话利用广播设备或广播利用农村电话线路,要执行广播、邮电部门有关技术管理规定,不得相互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用户租用的国营农村电话通信设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租、买卖或抵押。
第二十二条 电话用户不得在租用的通信设备上加装副机、附件或复用设备,不得在电话线路上加挂线条,不得擅自将普通电话改为用户中继线。
第二十三条 租用通信设备和挂发长途电话、农村电话的用户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章收费。
各项话费必须按规定向当地邮电局交纳。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电话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接电话,不得无故稽延电话,不得随意中断用户通话,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拒绝受理业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用户索贿、受贿。

第四章 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对不接受劝阻的,可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地邮电部门要加强通信线路维护和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搞好护线联防。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不准在通信线路两侧两米以内盖房、堆放柴草;不准在电杆及拉线上拴牲畜、搭挂电灯线、广播线和电视天线;不准在危及通信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设置易燃品仓库;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电缆标石
;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三米以内挖沟、取土或修建厕所、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电线腐蚀的建筑;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范围内挖坑、取土;不准在集镇(包括城市区)外线路两侧各两米内、镇(包括城市区)内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范围内植树。
第二十八条 各地废品收购部门要加强管理,不得收购通信线路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邮电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在建设、使用电气设备和其他设备时,如可能对通信线路产生干扰、危险影响,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的同意,并严格执行有关保护通信线路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同时负担因采取防范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条 在新建电力线路或通信线路时,应避免两者发生影响,后建线路的一方在设计时要首先采取防护措施,使电力线路和通信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森林采伐、筑路(包括铁路、公路改移)、兴修水利、采矿、建工厂和运输超高大件等,可能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必须事先与当地邮电部门联系,经批准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通信线路搬迁时,所需费用和器材由引起线路改移的单位负担,邮电部门配合施工。
第三十二条 对公路行道树如因树木发育,需要剪除危及通信线路安全或触碰通信线路影响通信的树枝,邮电部门应和林权所有者协商后,再进行剪枝修杈,使其符合规定的距离。林权属于集体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应给予适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农村电话通信线路和公路行道树栽植遇有并行或交叉行进时,邮电部门和公路部门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公路树栽植在已设有通信线路之后的,以不妨碍农村电话通信线路安全为原则,在规定距离以外种植;
(二)通信线路建设在已栽有行道树之后,应避开绿化用地,选在以不因树木生长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位置立杆。
如因地形限制立杆确有困难的,由当地邮电局与路方共同研究,妥善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保护农村电话通信线路的有功单位、集体和个人,由邮电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阻止损坏通信线路事故发生的;
(二)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
(三)协助追回被盗通信器材的;
(四)协助抢修通信线路贡献较大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通信管理混乱除追缴所得业务收入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收入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转租、买卖或抵押国营通信设备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限期改进、拆除或收回租用的通信设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租用的设备上加装副机、附件或复用设备,在电话线路上加挂线条,除责令违者限期恢复原状或拆除加装的设备外,追收不超过一年的相关业务的话费。对擅自将普通电话改为中继线的,追收不超过一年的月租费差额。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规定期限未交话费者,按邮电部《关于加强用户交纳电信业务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邮部字(86)525号)加收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仍未交付者,邮电局有权予以停话直至拆机。停话期间月租照收,拆机后所欠话费仍须追缴。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邮电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线路损坏,阻断通信的,除责令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外,应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直接责任者,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四十条支付的赔偿费,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肇事者如果不服,可以向处理事故邮电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逾期不申诉又不履行的,邮电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颁发的《吉林省农村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吉革发〔1979〕391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




198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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