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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21:02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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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银发〔1987〕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为了统一全国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银行会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
  一、 正确组织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金融业务、财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 加强服务与监督。通过认真办理资金收付与划拨清算,促进和监督各单位、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 贯彻“勤俭建国”方针。加强经济核算,管好营运资金及财务收支,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 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管理,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分析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银行会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 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分行)两级。属于全国银行的会计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总行统一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属于系统内的制度、办法,由各总行根据本制度制订,专业银行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备;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分行对各自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专业银行分行在报送各自总行核备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或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银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区办主任)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
  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行处,应设置会计机构,配足专职主管人员和适应工作任务需要的会计人员。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下处所,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和配足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银行的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年度决算的,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凡其业务收付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方式汇总反映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具体划分,由各总行根据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级银行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行长(区办主任)要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执行本制度,保障银行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条 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分帐行的记帐单位,按各自总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银行的记帐方法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或借贷记帐法,由各总行按照实际情况选定。
  一、 资金收付记帐法,以“收”、“付”为记帐符号,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凡资金来源增加,资金运用减少,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收方;凡资金来源减少,资金运用增加,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付方。在帐表上,收方在左,付方在右。各科目收、付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库存现金属于资金占用,余额反映在付方。
  二、 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贷方。在财表上,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各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现金属于资产,余额反映在借方。
  三、 为适应现实状况,本制度中有关内容,仍按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要求制定。


 第十二条 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实行钱帐分管,要有帐有据、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基层处所,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双人临柜。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第十三条 在处理业务和记帐时,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第十四条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合规定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万分之日”;外币符号,从国际习惯。


 第十五条 印章种类及使用: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现金收讫、付讫章:分别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回单;
  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和收、付款通知;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各级联行专用章:根据各级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
  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凭证、单证、存折、帐簿、报表。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其规格、尺寸,由各自的总行规定。


 第十六条 密押、印章、凭证、帐表的管理:
  一、 根据保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和业务公章。联行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
  二、 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均须设簿登记,表外核算,专人保管。
  三、 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帐、簿、卡、表等,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严防丢失。
  四、 密押、联行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等,按照联行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或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节 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银行的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计划,分析、监督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原则上应按照经济成份、行业分类、资金性质和核算需要,设置会计科目。
  一、 会计科目分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和系统内会计科目。
  二、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系统内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各自总行制定,并明确对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归属。分行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其代号与各自总行规定的代号应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专业银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变更和取消,均应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三、 基层行处不得合并或更改总、分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
  四、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五、 经过修改变更的会计科目,决算表上、下年度的余额要衔接。
  六、 表外科目用以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到资金增减变化的事项以及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控制等,采用单式记帐,业务发生记收入,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报表上反映的收入、付出发生额或余额的合计数不自相平衡。
  第二节 凭证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各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凭证采用单式,分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一、 基本凭证。是银行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的传票,分为:
1.现金收入传票
2.现金付出传票
3.转帐收入传票
4.转帐付出传票
5.特种转帐收入传票
6.特种转帐付出传票
7.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8.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二、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银行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
  三、 基本凭证和跨系统特定凭证的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系统内特定凭证的规格,由各自总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一、 年、月、日(特定凭证代替传票时,应注明记帐日期);
  二、 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帐号;
  三、 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名称和行号;
  四、 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五、 业务事实摘要及附件张数;
  六、 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七、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印章;
  八、 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第二十二条 填写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各类凭证除有关业务核算手续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银行内部传递。


 第二十四条 凭证按日装订。装订成册的传票,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四节 帐务组织、帐务处理与帐务核对


 第二十五条 银行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按帐户核算,综合核算按科目核算。两者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坚持总分核对,数字相符。


 第二十六条 明细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 分户帐。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帐,连续记载,并在摘要栏注明简明事由。
  分户帐帐号的编列,要冠以规定的科目代号。
  二、 登记簿。登记簿是适应适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帐簿,也是用以控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实物的重要帐簿以及统驭卡片帐的辅助帐簿,必须建立严密手续,及时记载。
  三、 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付出日记簿。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入、付出数字的序时帐簿,是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的明细记录。当日收、付总数应与总帐“库存现金”科目发生额反方核对相符。
  四、 余额表。余额表是核对总帐与分户帐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分为计息的和一般的两种。


 第二十七条 综合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 科目日结单。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帐的收方、付方各自相加填记。“库存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收方和付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的收方、付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二、 总帐。总帐按科目设置,是各科目的综合记录,是统驭明细分户帐和综合核算同明细核算相互核对的主要工具,也是编制日计表、月计表和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的依据。
  总帐的收、付方发生额,根据科目日结单填记,并结出余额。
  三、 日计表。日计表是反映当天业务活动和轧平当天全部帐务的主要工具。日计表的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帐填记。收、付方的发生额和余额的合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二十八条 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各种帐簿(卡)的种类、格式,由各总行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帐务处理和帐务核对。
  一、 帐务处理是从办理业务、审查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帐务记载,直到轧平帐务、编制日计表为止的全过程,必须认真办理,保证核算正确。
  二、 帐务核对是防止帐务差错、保证核算正确的重要措施之一。帐务核对分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其内容分为帐帐、帐款、帐实(金银、物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固定资产等)、帐表(各种报表和计息表)、帐据和内外帐核对。各经办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证明,会计主管人员应加以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帐簿的结转与装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帐簿结转。
  (一) 月度结转。总帐每月更换新帐页。
  (二) 年度结转。各科目除农贷、储蓄帐和卡片帐可继续使用外,其余均应更换新帐页。并将旧帐页余额过入新帐页。
  (三) 各种帐簿在更换新帐页后,各科目分户帐余额应与总帐余额核算相符。
  二、 帐簿装订。
  总帐按月装订;各种帐、簿、卡,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装订成册的帐簿,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五节 记帐规则和错帐冲正


 第三十一条 帐簿必须根据传票记载,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如果发现票有误或遗漏不全,应由制票人更正、补充,并加盖名章后,据以记帐。


 第三十二条 凭证和帐簿,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帐页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园珠笔书写。红墨水和红色复写纸、红色园珠笔只用于划线和当年错帐冲正。


 第三十三条 帐、表、凭证上书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一格写不完可在下一格接写,但其金额应填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帐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表示结平。


 第三十四条 帐簿上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第三十五条 错帐冲正。帐务处理要严肃认真,正确无误。一旦发生差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
  一、 当日发生的差错
  (一) 日期、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错划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墨水划“×”销去,并由记帐员在右瑞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
  已经记帐的传票发现科目或帐户有误,应由制票人改正传票和帐页,并加盖名章。
  (二) 帐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须经会记主管人员同意,另换帐页记载。注销的帐页,妥善保管,附原帐簿后装订。
  二、 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一) 记帐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冲正传票办理冲正。红字传票记入原错误的帐户,在摘要栏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蓝字传票记入正确的帐户,在摘要栏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
  (二) 传票的金额、科目或帐户填错,帐簿随之记错,应填制收、付方红字传票,将错帐全数冲销,再按正确的金额、科目、帐户重新填制收、付方蓝字传票补记入帐,并在摘要栏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帐时,应填制蓝字反方向传票冲正,不更改决算报表。
  (四) 凡更正错帐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三、 错帐冲正传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帐,并将有关冲正情况进行登记,以便考核。
  第六节 利息计算


 第三十六条 利息是银行财务收支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客户和银行的经济利益,因此,计算时应根据统一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算方法,做到事先认真复核,事后加强检查,以保证利息计算正确。


 第三十七条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对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方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二、 利息计算方法,按业务处理手续规定分为:
  (一) 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算头不算尾”。如在结息日计息时,应包括结息日(即每季末月12日或12月20日)。其计算公式是:
  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利息
  对联行往来上存、借用资金利息的计息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 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整年的每年按360天计算,整月的每月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全是整年或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三、 凡规定利率调整后,需要分段计息的,必须按每段的时期和利率,分别计算,然后加总。
  四、 联行之间帐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
  五、 下贷上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如属责任事故,应查明原因。
  六、 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按照储蓄业务核算手续规定办理。
  第七节 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 会计报表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考核贯彻方针政策、执行计划、检查业务和财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 会计报表的种类
  (一) 日计表。填列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
  (二) 月计表。填列各科目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本月末余额。
  (三) 决算表。年终决算后编制:
1.业务状况报告表。(包括: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和外币业务状况报告表)填列上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本年末余额。2.损益明细表。填列各损益科目分户帐余额。
3.决算说明书。说明决算数字形成情况或变化原因,补充报表数字所不能表达的实际内容,以便分析研究全行业务情况。
4.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填列一年来的有关变化情况。
5.暂收、暂付款项分户明细表。填列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帐余额。
  (四)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分为季报和年报两种。根据季度末月的月计表和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按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归类编制。季报只反映余额,不反映发生额,年报应按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的内容填列。
  (五) 上列报表格式,属于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属于系统内的会计报表,除日计表,月计表,决算表的规格、栏次,应包括规定的内容外,其它会计报表由各总行自行规定。
  二、 会计报表的报送
  (一) 月计表。专业银行各级行应按月编制本身月计表(其中县支行辖内处所),分别报送同级人民银行。
  (二) 决算表。专业银行各级行应向同级人民银行报送汇总决算表(含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明细表,决算说明书,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暂收、暂付款项分户明细表)。
  (三)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专业银行地市行应按季编制本身的季报,专业银行省(区、市)分行、总行应按季编制本身的季报,分别报送同级人民银行(第四季度季报免报)。
  (四)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专业银行地市行应按年编制汇总的年报,专业银行省(区、市)分行、总行应按年编制汇总的年报,分别报送同级人民银行。
  上列会计报表,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编报。系统内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各总行自行规定。
  三、 会计报表的装订
  日计表按月装订,月计表、决算表和季报、年报按年装订,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三十九条 年度决算。年度决算工作,是通过数字、资料总结分析本会计年度所取得的经营成果。
  一、 决算前,各级行处必须认真进行帐务核对,清理呆滞资金,处理帐务悬案,盘点财产,检查库存,核实损益等工作,并根据十一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与同年十一个月的月计表发生额合计数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必须在决算前查明更正。
  二、 年度终了日,应将当天全部财务处理完毕,全面核对,并将各损益收支科目,通过分录逐一转入“损益”科目内,结出全年纯益或纯损。损益结转后,损益类科目除“损益”科目外,应无余额。
  三、 年度决算终了,应及时编制决算报表。
  四、 次年开业后,应将上年损益按规定全数逐级汇总上划总行。其他应上划的款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 年终决算完毕,应审核和汇总决算表,并对有关情况、问题和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随同决算表一并上报。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通过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讲求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银行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各总行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部门是银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管理资金;
  二、 管理成本及经济指标考核;
  三、 管理营业外支出;
  四、 管理利润留成及专用基金;
  五、 管理固定资产及财产多缺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准确核算,增收节支,防止浪费,及时清理悬帐。发现资金财产短缺,应即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按资金财产多缺审批权限处理。
第四章 会计检查与会计分析


  第一节 会计检查


 第四十四条 会计检查是银行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各项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管辖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会计检查、辅导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的管辖行,要根据所属行处的多少,配备一定数量、一定级别的会计检查辅导员,专门负责本辖(含本身)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各级行处的领导,要支持会计检查辅导员的工作,使他们能专司其职,相对稳定。
  会计检查辅导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业务熟悉,能独立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六条 会计检查、辅导工作,要以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制度为依据,以检查帐务和财务为重点,帮助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解决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提高核算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 会计检查辅导员的职责、权限及具体任务等,由各自总行规定。
  第二节 会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会计分析是银行会计核算的继续,是发挥会计反映、监督作用,参与经营决策,加强资金管理,实现金融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重要方面;各级银行必须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银行会计部门对会计数据和有关调查统计资料,要及时进行加工整理,系统积累,逐步建立会计数据库。


 第五十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是:资金可用量和横向融通情况;各类资金的流向与流量及增减变化情况;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联行在途和内部资金占用以及同城票据清算情况;缴存款增减变化情况;资金成本的高低和利润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会计分析按照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按照要求和目的的不同,分为全面分析、专题分析和典型分析等。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和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证据和史料。各级行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十五年、五年期两种(各种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时间详见附录一)。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省(区、市)分行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对财务尚未清楚,需要继续查清的,应予延长。
  会计档案保管期,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五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 各级行对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二、 各级行要建立档案保管库或档案箱,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妥善保管。
  三、 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并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公安、检察、司法等执法部门处理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经银行行长(主任)批准。查阅档案时,银行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人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或复制,但不准将原件抽出借走。
  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应由经办人签章,专夹妥善保管,并登记“查阅会计档案登记簿”,以备查考。


 第五十五条 对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的移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省(区、市)分行保管二十年左右,地、市、县行保管十年左右后,按照规定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清册,移交本行档案部门,由其一并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
  二、 各级银行的档案部门,在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连同清册、案卷目录一并移交。移交时,要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应将经当地档案馆签章的移交清册一份,由银行档案部门永久存查。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到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造具清册,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后,由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上的行处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当地行行长(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销毁后,应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连同销毁报告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和奖惩




 第五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工作水平,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服务。会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 认真组织、推动会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 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 遵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 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优质高效,廉洁奉公。


 第五十八条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他们下列权限:
  一、 有权要求各开户单位及银行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银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违法乱纪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本行行长或上级行报告。
  二、 有权越级反映。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政策、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同本行(处)行长(主任)意见不一致时,遇行长(主任)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必须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三、 有权对本行各职能部门在资金使用,财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实行会计监督。
  各级行处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应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限。上级行对会计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有人对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上级行要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会计人员的任免与奖惩
  一、 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机构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必须商得上一级会计部门同意;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下机构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应商得其管辖行处会计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同意。
  二、 各级行处,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 各级行处的会计人员,因工作过失、违反政策、原则或执行制度不力等原因,造成帐务错乱或使银行、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与批评或处分。如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考核评审标准等,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银行有关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七章 电子计算机的核算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电子计算机应用于银行会计核算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适应性和方便性,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六十二条 凡将电子计算机应用于会计核算的行处,必须遵守电子计算机核算与管理的若干规定(见附录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记帐方法、凭证、帐簿、报表等各项规定,除电子计算机核算与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明确者外,其余计算机核算均应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比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或本单位)的会计制度,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备。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过去有关银行会计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概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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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中小企[2002]117号



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ㄉ璞啪澄?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设计了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现就有关使用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当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监制。

  二、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购领、核销。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核销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制定。

  三、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四、当票及续当凭证要求:

  (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知”,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

  (二)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纸张的克重要求为:上纸45克,中纸52克,下纸80克。当票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为187×93毫米;续当凭证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85毫米,表格尺寸为154×45毫米。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的顺序号至少为8位,号码不得重复,前两位为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省别号(见国经贸综合[2001]834号)。

  五、典当行必须将有关典当事宜在店堂进行公示,并在典当交易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户,提醒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

  六、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可以补办当票。

  七、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所需专用当票,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在专用当票格式未公布前,典当行可先使用全国统一当票作为过渡。

  八、新的全国统一当票自2002年4月1日起使用,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监制的当票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一、全国统一当票(式样)

     二、续当凭证(式样)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

(图略)

典当须知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当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二、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

  三、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

  四、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行保管。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毁损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典当时可以预扣。赎当时发还当物,收回当金并计收利息,利息不得预扣。当期不足5日按5日收取利息和费用。

  六、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七、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八、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属逾期赎当,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实际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九、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当票遗失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附件二:


(图略)
 

续当须知

  1.办理续当,须持原当票及前期续当凭证办理,原典当契约不变。

  2.续当时须结清上期当金利息。

  3.本期续当利息在赎当时或下期续当时交付。

4.赎当须凭原当票和续当凭证及当户有效证件办理手续。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
  第五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基本分百分制考核,共分为4大类,19项指标。其中,社会保险工作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由市卫生局负责提出具体的考核办法。其余指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负责考核,总分值100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分解,考核时按各县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指标分值见附表1。
  第六条 考核指标分为“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和“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其中,就业再就业、劳务经济、劳动关系中的8项考核指标和社会保险中的“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4项考核指标为“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社会保险工作中“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6项考核指标为“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
第七条 具体指标的考核分为两种办法。(一)对于“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其中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和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2项指标中的小项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该小项不得分。(二)对于“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超额完成目标加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指标分值乘以“超额完成部分”与“全年目标”比值的得分最多不超过该项分值。“超额完成部分”、“全年目标”、“各县区超额总计”都需换算为绝对数进行计算,该数据由负责此项目的业务科室和社保中心共同提供。
第八条 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获得上级机关表彰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给予奖励加分。其中,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1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1分;由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县区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1分;市委、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区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0.5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市委、市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0.5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0.3分。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每一项给予奖励分0.5分。奖励以表彰决定等正式文件为准。
第九条 考核工作实行集中考核与平时抽查、县区自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在7月份、12月份对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后5日前和12月5日前,分别将截至季末和1—11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每季度的完成情况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月末完成情况由各县区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估,由季度完成情况、年终完成情况和受奖创新情况三部分综合评分组成。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季度完成情况和年终完成情况得分组成基本分100分,分别占基本分的30%和70%;受奖创新情况得分作为附加分。综合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排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本年度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区,不参加排名。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或重点抽查各县区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县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年末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各项考核、奖励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2011年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及《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2011年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考核工作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劳动关系科、养老失业保险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市社保中心、市劳务工作办公室等有关科室和单位组成。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责任书考核的牵头组织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工作,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其他成员科室和单位负责本业务责任书指标数据的拟定、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分为季度报表考核和半年检查,季度报表考核以各县区书面上报的季末完成情况和业务报表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各县区应在季后5日前将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的业务季报,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半年检查由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在7月份组织对全市7个县区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1-6月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上年度获得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区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检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依据上报市政府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平时考核在年度考核成绩中占30%。年终考核在12月份进行,各县区应在12月5日前,将1—11月份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由各县区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局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全市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1—11月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在年度考核评分中占70%。
第五条 平时考核内容
  1、季度报表的上报情况。主要检查各县区是否按时上报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的业务季报;各县区目标责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上报的业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
2、制度建设和措施保障情况。主要检查各县区目标责任制的建立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否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等。
3、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责任书指标数据的统计过程检查,包括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方法、统计程序、统计结果的检查核对;责任书指标数据的现场检查,包括县区业务经办数据库、有关业务经办记录、财务凭证的检查;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平时考核程序
1、每个季度结束后,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5日前将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的季度报表书面报送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局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7个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考评。
2、半年检查,由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在7月份组织对全市7个县区各项指标1-6月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及在全市进行通报。
3、局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半年检查结果和季度报表考核情况,对全市7个县区进行平时成绩的评分,平时考核量化见附表5。
  第七条 平时考核成绩的确定。平时考核成绩由季度报表考核和半年考核构成,在年度考核成绩中占30%。不按时上报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季度报表的,推迟1天,从平时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上报方式以传真件为主);上报目标责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上报的业务报表数据不一致,发现一项,从平时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平时考核成绩确定的公式如下:
  平时考核得分=(第1项半年得分+第2项半年得分+…+第12项半年得分)*30%
  其中,就业再就业中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小额担保贷款额”、“新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创业能力培训人数”5项指标、劳务经济中“劳务收入”、“输转人数”2项指标半年得分= MIN〔 (1-6月份实际完成的任务数)/(全年任务数/2),1〕*指标分值。
  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4项指标、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签订率”1项指标半年得分= MIN〔 (1-6月份实际完成的任务数)/全年任务数,1〕*指标分值。  社会保险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5项指标,由于半年任务无法确定,进行半年考核但不计分,在12月份统一进行考核确定分值。
  备注:MIN函数的含义是,若该项指标半年完成数大于等于1,以1计算;若小于1,则以实际值计算。即,各项考核指标半年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
平时考核得分=半年考核得分-季度考核扣减分值
  第八条 在平时考核和年终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发现1项指标扣1分,在年度考核成绩中扣除,并责令其整改;
  第九条 年终考核成绩的确定。由局考核工作办公室按照《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1年度),审定各县区11月份责任指标数据,推算各县区全年完成数据,并计算年终完成情况得分,在年度考核评分中占70%。
  第十条 全市新农保试点的只有漳县、陇西县,因此“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指标未分配分值,试点县完成指标任务不得分,未完成指标任务每少1个百分点从年度考核得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最终得分,由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和县区受奖情况三部分构成。局考核工作办公室依据《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1年度)中的相关规定对各县区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并将年终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省上随机抽查的县区以省上考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1年定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解释和指标考核要求

一、就业再就业指标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其中,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考核要求:考核从统计程序是否规范、基层统计台帐是否健全、数据来源是否真实、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四个方面进行。
(1)统计程序规范。指统计报表来源于逐级汇总,本级报表对应的下一级报表完整。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最基层单位即街道(乡镇)、社区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内容具体,涵盖就业再就业基本信息。
(3)数据来源真实。核实统计数据能够落实到具体个人。
(4)计算方法正确。统计数据是依据统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得出的。
2、新增小额担保贷款额:指各县区按照就业政策当年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额。
  考核要求:
  (1)统计报表规范、完整。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齐全、完整,各县区按时按月上报;统计报表上贷款额有经办银行的认可证明(公章或签注意见)。
(2)申请贷款资料健全,逐级审批手续完整。贷款人提供了相关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并且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妇联组织、经办银行等部门进行了审批。
  3、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指各县区当年筹集的为担保机构补充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考核要求:基金账户银行对账单有统计报表中的新增担保基金额,银行对账单中基金余额与统计报表中基金余额相符。
  4、职业技能培训人数:指当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不含就业意识培训的人数。
  考核要求:职业技能培训要按照工种分类培训,普通工种不得少于120学时,技术工种不得少于360学时。
  5、创业能力培训人数:指当年参加创业能力(syb)培训的人数,不含创业意识(gyb)培训的人数。
  考核要求:创业能力培训不得少于7天,若含创业意识培训则不得少于10天。
  二、劳务经济指标
  6、劳务收入:指外出打工有工资性的收入(含在外打工个人消费部分)。
  考核要求:
  (1)统计程序规范。指统计报表来源于逐级汇总,本级报表对应的下一级报表完整。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最基层单位即乡镇(街道)、村社(社区)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内容(参照甘劳务统表)具体,涵盖劳务经济基本信息。
  (3)数据来源真实。核实统计数据能够落实到具体个人。
  (4)计算方法正确。统计数据是依据统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得出的。
  7、输转人数:是指输出和转移两个方面。输出特指跨市、跨省和跨国转移;转移指市域内即就近就地转移人数。
  考核要求:
  (1)统计程序规范。指统计报表来源于逐级汇总,本级报表对应的下一级报表完整。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最基层单位即乡镇(街道)、村社(社区)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内容(参照甘劳务统表)具体,涵盖劳务经济基本信息。
  (3)数据来源真实。核实统计数据能够落实到具体个人。
  (4)计算方法正确。统计数据是依据统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得出的。
  三、社会保险指标
  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指报告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的增长数占上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的百分比。缴费人数增长和人均工资增长是拉动社会保险费增长的主要因素,采取以社会保险费增长为基础扣除工资增长拉动因素的办法计算确定缴费人数增长率。
  8、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00%-100%;
  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总收入-报告期内“五七工、家属工”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七工、家属工”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单独统计,市局单独考核。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100%-100%
  10、城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城镇失业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失业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失业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失业保险费收入×100%-100% 
  11、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工伤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工伤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工伤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工伤保险费收入×100%-100% 
  12、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生育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生育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生育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生育保险费收入×100%-100%
  1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报告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收入-政策性比上年同期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的费用)÷ 上年同期同口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收入=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按报告期内补助标准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性比上年同期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的费用=2010年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实际核算人数×【报告期内的政策性补助标准-上年同期的政策性补助标准(报告期内的政策性补助标准适时公布)】
  14、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2010年年底以前已列入新农保试点县的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农保的人数与该县区应参保人数的比率。
  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期末试点县实际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00%;
  15、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指报告期末实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占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百分比。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期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期末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
  16、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年度内各县区落实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参保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等统一到位。
  (1)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20%)。主要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转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定劳社发[2009]114号)的通知执行落实情况。①失业保险基础工作情况;②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有关待遇支付资料情况;③向市级经办机构报账情况;④执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50%)。主要为《定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定政办发[2009]159号)执行情况。①执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统一的筹资标准(6+2模式)、统一的报销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统一的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按在职3.6%、退休2%划拨);②执行省厅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2009版三个药品目录;③执行统一的特殊病种认定和支付标准(共12个病种,按70%支付报销),以及特殊病种最高支付限额(3000至10000元);④财政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各级财政拨付资金到位率不低于90%;⑤每年11月底前,按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征缴额的5%,由同级财政向市财政上解调剂金。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15%)。主要为《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定政办发[2007]54号)、《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定政办发[2010]217号)执行情况。①按不同人群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学生120元、普通居民160元),执行统一的报销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不再建立个人账户;②执行省厅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2009版三个药品目录;③由各级财政负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严格按照实际缴费人数落实拨付资金;④按照实际参保人数人均10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向市财政及时上解调剂金。
  (4)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15%)。主要为《定西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0号令)执行情况。①严格按照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②按规定足额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征收额的10%)和调剂金(征收额的40%);③执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工伤待遇支付标准。
  17、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年度内各县区落实社会保险配套政策、特别是落实县级财政应拨付社保基金和配套工作经费足额到位。
  (1)财政应拨付基金到位率100%(占该项分值30%)。①失业保险:根据《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和原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的意见(甘劳社发[2007]90号),就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筹集问题规定,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差额拨款的,所需资金按财政拨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自行筹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筹集。②工伤保险:根据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定劳社发[2010]37号)精神,督促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拨付工伤保险费。
  (2)县级投入配套保障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30%)。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目标责任考核的《意见》,要求各县区人均社保经费投入不低于2元。结合我市实际,暂将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确定为新农保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漳县、陇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漳政发[2009]140号、陇政发[2010]129号)规定,新农保工作经费按照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纳入本县财政预算(省上要求2元),并保证资金足额拨付。
  (3)县级能力建设经费投入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40%)。
  在全市统一启用 “五险合一”的社保信息网络系统暨“社保卡”系统,各县财政列支约15万元。
  8-17项指标考核要求:
  (1)考核中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和指标,按照我市上报省厅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决算、社会保险统计年报等报表,以同口径可比原则核实确定的数据为准。公式中涉及的各险种上年同期同口径社会保险费收入,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底财政补助费用实际核算人数按照附表(2、3表)提供的数据执行。2011年应完成同口径社会保险费收入见附表4(按考核公式测算)。
  (2)报告期内上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要与市地税局通报数、县区地税部门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入库数一致。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报告期内上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要与会计账簿记账和缴入财政专户的实际入库数一致。涉及考核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要在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中清晰、准确反映,并且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反映的同口径数据必须一致,做到相关数据逻辑关系正确。上报市局考核办公室的数据要与上报业务部门的会计、统计报表同口径数据一致。年终考核上报的数据不得高于年终基金决算和统计年报同口径数据。
  (3)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和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4项指标进行半年、年终考核并计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新农保试点县参保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和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6项指标进行半年考核但不计分,年终考核并计分。新农保试点县参保率达到95%,并且由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得分达到90分以上。
  四、劳动关系指标
18、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在报告期末,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各县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本指标是总指标,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国外投资企业和其它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包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目标责任考核劳动合同签订率,以抽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企业在岗人数的比值来计算。
  考核要求:包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完整规范、基层统计台账健全、统计渠道符合规范要求、报表数据真实有效四个方面。
(1)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完整规范。指劳动合同签订符合法定程序,内容完整,劳动合同真实有效。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指县区级及以下统计数据来源于企业报表,核对是否与企业员工台帐或职工花名册内容相一致。
(3)统计渠道符合规范要求。市级统计数据来源于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市级企业,县(区)级统计数据来源于企业。
(4)报表数据真实有效。各县区上报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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