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7:38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2011)7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32号),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

  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

  三、2011年2月9日(含2月9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2011年2月9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40

  上年结转 2.25 2.60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75 4.00

  五年以上 4.30 4.5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金额单位:元

  年限 年利率% 月还款额 总还款额

  1 4.00 到期还清 104000.00

  2 4.00 4342.49 104219.81

  3 4.00 2952.40 106286.35    
  
4 4.00 2257.91 108379.46

  5 4.00 1841.65 110499.13

  6 4.50 1587.40 114293.01

  7 4.50 1390.02 116761.35
        
  8 4.50 1242.32 119263.05

  9 4.50 1127.76 121798.00

  10 4.50 1036.38 124366.09

  11 4.50 961.87 126967.20

  12 4.50 900.01 129601.18

  13 4.50 847.87 132267.88

  14 4.50 803.38 134967.14

  15 4.50 764.99 137698.79

  16 4.50 731.58 140462.64

  17 4.50 702.25 143258.48

  18 4.50 676.32 146086.12

  19 4.50 653.27 148945.31

  20 4.50 632.65 151835.85

  21 4.50 614.12 154757.48

  22 4.50 597.39 157709.95

  23 4.50 582.22 160693.00

  24 4.50 568.42 163706.36

  25 4.50 555.83 166749.74

  26 4.50 544.30 169822.87

  27 4.50 533.72 172925.44

  28 4.50 523.98 176057.14

  29 4.50 514.99 179217.68

  30 4.50 506.69 182406.7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去年,技工学校招生的体检工作,由于执行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
细则(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新生的健康状况比往年好。为进一步做好招
生体检工作,现将修改后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
研究执行。

附:

    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体检标准

  1.患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者,不能录取。先天性心脏病、经
手术治愈两年以上和有心血管较大手术史,目前心功能良好,体质状况良好者,可
以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取:

  (1)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区不超过三级,其它瓣膜区不超过二
级(肺动脉瓣区杂音达到三级和主动脉瓣区达到二级应做胸透或心电图检查)。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体检
时遇此情况应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无条件检查心电图,凡有早搏均
应立即做下蹲试验)。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2.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不能录取。单项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6
0毫米汞柱,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汞柱,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以录取(青藏、
云贵等高原地区考生可以适当放宽)。血压低于86/56毫米汞柱不能录取。

  3.患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
者,可以录取。其他血液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取。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两
年观察无变化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
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血沉正常者。

  5.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者,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中
学以后未复发者,可以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
第(2)条)。

  6.患溃疡病(胃溃疡和十二指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
症状(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者,可以录取。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
手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应由考生单位提供证明),可以录
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7.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者,可以录取。但限考工
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1)条)。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
乙型肝炎者,不能录取。

  8.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厘米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
可以录取。既往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脾肋下1厘米以内或肝
脾同时触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大是由于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
伤寒等造成者),可以录取。

  9.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
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取。

  10.患慢性肾炎者,不能录取。急性肾炎治愈后两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
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以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
第(3)条)。

  11.患甲状腺机能亢进经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以录取。但限考工
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
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者,不能录取。

  13.患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以录取。但限考
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4.患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患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
录取。

  15.机体严重发育不良,肢体有显著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
(包括装配假肢)者,不能录取。

  16.作过一叶肺切除手术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7.有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
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厘米者,不能录取。

  18.患各种脉管炎或有脉管炎病史者,不能录取。患雷诺氏病者,不能录取。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麻风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
年者,可以录取。白癣、黄癣治愈者,可以录取。患全身扩散性湿疹、泛发性牛皮
癣者,不能录取。但治愈经一年以上观察无复发者,可以录取。皮肤对某种物质过
敏者,有关化工类工种专业不能录取。

  20.确诊为青光眼者,不能录取。但经手术治愈后,二年以上无症状,眼压
正常,视野无缩小,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在1.0以上者,可以录取。外伤性白
内障手术后,两眼裸眼视力之和在1.2以上(其中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
先天性白内障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另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
视野不缩小者,可以录取。

  21.确诊为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不能录取。

  22.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的耳聋或重度重听者,不能录取。

  2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或一目失明者,不能录取。

  24.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是否录取,
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工种专业要求研究决定。

    二、执行细则

  根据各工种专业的不同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相关的工
种专业:

  甲、内科疾病

  (1)各型肺结核、肺外结核符合体检标准第4条和有肝炎病史者,不能录取
运输机械、高空、井下、冶炼、锻铸、饮食、纺织和野外、水上作业等工种专业。
  (2)凡有慢性支气管炎病史(十岁前患过上述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
者,不能录取工种专业除同第(1)条外,还应包括化工和接尘的工种专业。
  (3)凡有肾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胃、肠切除、先天性心脏病、
心血管较大手术等病史者(十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不
能录取的工种专业除饮食、纺织外,同第(1)条。
  (4)血压:肱动脉血压在136/86毫米汞柱以上者,不能录取的工种专
业范围除同内科疾病第(3)条外,还应包括高温作业的工种专业。

  乙、外科疾病

  (1)严重的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静脉壁肥厚、有膨胀结节、呈蚯
蚓或团状),不能录取纺织、车工、钳工、野外作业、高空作业、冷冻等专业。静
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可以录取。
  (2)重度平跖足(平板脚)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范围除同内科疾病第(1)
条(不包括饮食)外,还应包括机械加工的车工。
  (3)一足跛或两下肢均有跛行者不能录取。

  丙、眼科疾病

  (1)色盲(包括色弱),不能录取行车、航海、食品烹饪、彩色电视修理调
试、彩色印刷、自动控制等一切要求辨色能力的工种专业。
  (2)裸眼视力有一眼低于1.2者,不能录取船舶驾驶、铁路行车、捕捞等工
种专业。
  (3)裸眼视力有一眼低于1.0者,不能录取精密仪器、航空机械、船舶机械、
测绘等工种专业。
  (4)裸眼视力有一眼低于0.8者,不能录取车辆驾驶、工艺美术、烹饪等工
种专业。
  (5)裸眼视力有一眼低于0.4者,不能录取机械行业中的车、钳、铣、刨、
磨、镗、模型、建筑安装和高空作业等工种专业(个别地区因情况特殊,对(5)
视力要求可略低于此规定)。

  丁、五官科疾病

  (1)两耳重听,或一耳听力正常,而另一耳重听或全聋者,不能录取高空、
井下、野外作业和运输、通讯、电机运行、无线电、旅游等工种专业。
  (2)嗅觉迟钝者,不能录取化工、食品、水产加工、制药、焊接、烹调等工
种专业。
  (3)严重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
不能录取通讯和有关外事、旅游的工种专业。
  (4)五官不端正(包括明显的斜眼、对眼、唇裂、腭裂、斜颈等)、面部畸
形、有严重疤麻、斑痕者,不能录取有关外事、旅游的工种专业。

  戍、其他

  (1)男性考生身高在160公分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0公分以下者,
不能录取船舶、汽车、火车驾驶和烹饪、旅游等工种专业。

  体检要求:

  体检应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心脏杂音响度虽不超过体检标
准第1条规定,但心脏杂音粗糙、传导远、时间较长时,应结合其他检查,确能排
除病理性杂音,才能做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4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心
电图正常,才能做正常结论。
  (3)体检表填写、记载,应明确、肯定。如书写收缩期杂音时,应按2、3、
4……级明确记录,是2级即写2级,是3级即写3级,如不能明确判断,应反复
听诊或会诊后确定,不要记载为2至3级,以免录取新生阶段在审阅体检表时发生
疑问或争论。
  (4)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检
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再测第二次,选举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
常,主检医师再测1-2次。血压边缘或舒张压不高,收缩压单项增高者,适当多
测几次(休息间隔15-30分)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5)测心率方法同上。
  (6)凡有肝炎病史、肝脾大(肝脾同时大者如果有条件应做超声波检查)、
肝右肋缘下2厘米以内者,均应做肝功能化验,肝功能化验项目:TTT、GPT
(各地可根据肝炎流行情况,加做其他项目。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应做虫卵孵化检查)

  (7)患迁延性肝炎考生,体检时应交阅二年内的肝功能化验作为参考(或经
治医院诊断书)。
  (8)凡有肾炎史或血压140/86~90或收缩压140~160毫米汞
柱应做尿化验。
  (9)患过急性肾炎的考生,体检时应交阅近两年内的化验单作为参考(或经
治医院诊断书)。
  (10)辨色力检查用俞自平色盲本。
  (11)视力检查统一用E字型视力表,视力减退每眼裸眼视力低于0.6者,
需要矫正镜片测视力。
  (12)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5米听到为正常。4米听到为轻度
减退,3米为中度,2米为重度。
  (13)嗅觉:用醋、酒精、汽油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
为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期间患感冒者,不查嗅觉,约定一周后复
查)。注:如果没有酒精、汽油可改用白酒、煤油。
  (14)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执行体检标准的各项规定,做到不漏查、不漏填,
与录取无关的项目不应随意填写。
  (15)在体检中,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衢州市新产品申报认定试行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关于衢州市新产品申报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衢州市新产品申报认定试行办法》已经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衢州市新产品申报认定试行办法

市科学技术局 市经济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不断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1] 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新设计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第二条 新产品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研制、生产的产品;省级新产品是指在全省范围内首次研制、生产的产品;市级新产品是指衢州市范围内首次研制、生产的产品;县级新产品是指县(市、区)范围内首次研制、生产的产品。新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
第三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市级、县级新产品,由过去的鉴定评审制改为申报认定制。对国家级、省级的新产品,在上级没有改变审批办法之前,由企业自愿选择科技或经济渠道,分别经当地科技、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审批。
第四条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经过市场调查,近三年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通过试产试销,凡具有一定市场销路和经济效益的,都可以分别向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市级、县级新产品。
第五条 企业申报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要求认定新产品的报告;(2)新产品标准、检测报告和二个以上用户使用意见;(3)新产品财务报表;(4)属地地方税务机关证明;(5)新产品研制开发人员名单。上述资料一式六份送交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济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通过数据库查询、专家咨询等方法,核实、确定该产品是否属于本级新产品。
第七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一次,会同同级财政(地税)、统计、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市级、县级新产品,并分别通过市、县(市、区)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对公示征询无异议的新产品,由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授予新产品证书。
第八条 经认定的市级新产品每年在《衢州日报》上公告一次,县级新产品在当地媒体上公告。经济效益显著的市、县级新产品经专家作出技术成果评价后,可于认定的次年申报相应的市、县级科技进步奖。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新产品的统计工作,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经认定的新产品才能列入当年企业的统计范畴。新产品的统计年限是:国家级为三年;省、市级为二年;县级为一年。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衢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前所发文件中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