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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19:19  浏览:8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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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府发〔2008〕147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取得实效。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开展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的积极性,扎实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州委、州政府提出的治理目标顺利实现,经州政府研究,决定每年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开展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现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分值及评分办法

(一)安排部署情况(6分)。

1.对本地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进行扎实安排部署,纳入党委、政府(管委)的重要议事日程;(2分,以有关会议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为评分依据)

2.作为政府(管委会)一把手工程来抓(2分);

3.出台党委、政府(管委)关于开展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的意见(2分)。

(二)组织领导情况(6分)。

1.成立县乡两级的组织领导机构(2分);

2.组建县乡两级强有力的工作班子(2分);

3.建立责任和奖惩制度,层层分解任务(2分)。

(三)规划编制情况(10分)。

1.编制25°以上坡地过度开垦治理3年规划情况(4分);

2.制定“四沿”(沿交通线、沿城镇、沿风景区、沿水源保护地)地带25°以上坡地过度开垦治理方案情况(2分);

3.制定2009年度25°以上坡地过度开垦治理实施方案情况(2分);

4.2008年25°以上坡地过度开垦治理实施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2分)。

(以所制定的各项规划、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内容是否完善,是否绘制具体图班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是否与相关项目有机衔接等内容作为评分标准,没有编制的不得分)。

(四)宣传发动情况(4分)。

1.通过新闻媒体对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进行大力宣传报道,采取制作标语标牌、进村入户宣传等形式向农户进行宣传(2分,以宣传资料、标语标牌、媒体报道记录等为依据)。

2.掀起治理工作的强大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农民群众对此项工作知晓,理解生态建设的意义(2分,以走访干部、群众情况作为依据)。

(五)基础工作情况(6分)。

1.对乡镇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掌握相关政策业务知识(2分);

2.按州委、州政府的要求做好统计工作,治理工作统计口径规范,数据真实可靠,没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现象(2分);

3.有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的治理工作详细资料,对治理工作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实事求是经得起检验(2分)。

(六)投入保障情况(10分)。

根据治理任务配套投入治理资金情况(按资金与任务的比例大小排名,最高得10分,每排后一名减1分,依次递减);

(七)工作进展情况(50分)。将25°以上坡地治理任务划分为已进入农民土地承包手册地、退耕还林复垦地、因增人不增地开垦地、强栽强占开垦地四种类型进行考核评分。在总体考核评分基础上,对“四沿”地带可视范围内退耕情况列为重点单独再进行考核评分。

1.对属于承包地的,按总任务完成率和年度规划完成率计分。(共20分。总任务完成率以各地上报的25°以上坡耕地总面积为基数,用2008年内各地完成数除以基数计算,总任务完成率排名第一得10分,排后一名减1分,依次递减;年度规划完成率以各地2008年规划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基数,完成率达100%计10分,还未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2.对因增人不增地开垦地,以各地制定的2008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基数,按完成率进行计分。(完成率用2008年内各地完成数除以基数计算,达到100%计5分,达不到按比例计分)

3.对退耕还林地复垦的和强栽强占开垦地,要求必须尽快全部纠正,在检查中将由州检查组随机抽查5个乡镇,每发现一个乡镇还存在退耕还林地复垦或强栽强占开垦地的,扣2分,总分10分。

4.“四沿”地带可视范围内25°以上坡地治理情况,以实际退耕面积完成规划任务的情况考核,按完成率计分,达100%计满分,未达到按比例计分,总分为15分。

(八)项目整合情况(8分)。各地是否将已实施的珠防工程、水土流失治理、石漠化治理、封山育林、草地畜牧业等项目整合,资金打捆使用,重点放在推进坡地治理工作上(8分;所投入的上级项目资金,凡用于解决坡地退耕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得8分,达70%得7分,依次类推)。

二、考核方式及程序

(一)从2009年起,每年6月作为考核月,州政府成立两个考核组对各地进行考核。由各地先撰写自查报告,考核组以各地的自查报告为基础,采取听、看、查、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各地撰写的自查报告要包括以上八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全面完整,实事求是,数据准确。要对有关数据进行全面的统计、汇总。一是对落实25°以上坡耕地退耕、因增人不增地被迫开垦地退耕、强栽强占开垦地退耕等数据,要实事求是进行统计,分类汇总,分解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二是对“四沿”地带25°以上坡耕地退耕情况,要体现图班地块,已退下来的有哪些、可视范围的有哪些都要具体标明;三是对落实的治理资金,要有分乡镇、分部门使用的明细汇总;四是县市(顶效开发区)、乡镇对安排部署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的相关资料(文件、规划、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要整理汇总备查。

(三)对各地上报的工作完成情况,州考核组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深入到乡镇、地块、农户进行抽查核实。

三、奖惩办法

根据总分高低确定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总奖励金额20万元,各等次奖励金额待定。对考核分数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由州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黄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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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统一外汇业务用章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统一外汇业务用章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规范全行外汇业务,加强对各分行国际业务的管理,保证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复〔1996〕464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三部”对外营业机构清理方案的批复》精神,总行决定从1997年3月1日起统一建设银行外汇业务用章。现将有关用章
事项规定如下:
一、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种外汇业务用章统一名称、统一用途、统一规格、统一图样。其中外汇联行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制作和颁发。
统一名称。各种用章均由总行命名并统一冠名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支行)。凡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处,不论其外汇业务采用何种内部分工体制,均使用统一名称的业务用章。
统一用途。所有用章均由总行统一规定使用范围,各行按照总行规定进行业务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统一规格。所有外汇业务用章统一规定为以下几种规格:
1.圆形,直径为3.8厘米;
2.等边三角形,边长为4.5厘米;
3.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
4.椭圆形,长轴4.5厘米,短轴3厘米。
统一图样。即所有印章均由总行统一设计,采用统一的组合。图案上方一般印行名,中间日期,下面印章名。
统一制作和颁发。外汇联行章由总行统一制作和颁发,其他冠以行名的外汇业务用章由总行规定格式,省级分行统一制作和颁发。人民银行、外管局等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外汇业务用章,按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不冠以行名的外汇业务用章由经办行处自行制作。
二、外汇业务用章名称、用途、规格
(一)总行统一刻制的印章
外汇联行专用章:用于外汇联行往来业务及办理外汇汇票业务。该章为圆形,外直径3.8厘米,中间刊有联行行号。
(二)总行规定、分行刻制的印章
分行从1997年3月1日起启用新印章(如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1.外汇会计专用章:用于当地金融同业往来预留印鉴签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章为圆形,外直径3.8厘米。
2.外币现金收讫章:用于外币现金收款凭证。该章为圆形,外直径3.8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
3.外币现金付讫章:用于外币现金付款凭证。该章为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
4.外汇转讫章:用于银行汇票解讫、信汇和电汇回单、单位收帐通知以及已处理的内部转帐凭证等。该章为三角形,三边等长4.5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
5.单位定期外汇存款专用章:用于单位外汇定期存款凭证。该章为椭圆形,长轴4.5厘米,短轴3厘米,上半部刻行名全称,下半部刻“定期外汇存款专用章”。
6.国际结算专用章:用于国际结算业务中向客户出具的各种面函。该章为圆形,外直径3.8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
所在城市已开办外币票据交换业务的分支行(处)于同日启用下列印章:
1.外汇票据清算专用章:用于提出外汇票据交换的凭证。该章为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中间带年、月、日和交换号标志(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理他行外汇票据专用章:用于受理开户单位存入他行票据时,签盖进帐单回单。该章须刻有“收妥后入帐”或“收妥抵用”字样,为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行规定、分行刻制的印章均由各省分行国际部按上述规定的名称和尺寸自行组织刻制,印章图样参照人民币对应名称的印章图样,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分行制定,印章的质料和字体的字型由制发单位自定,字体为宋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三)按监管部门要求刻制或自行刻制的印章
分行根据需要可刻制收发电文专用章,出口来证通知专用章,结、售汇专用章,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代理调剂外汇专用章等。
三、有关分行国际业务部公章的使用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6〕254号文件《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通知》的精神,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际业务部均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此,今后国际业务部行政公章一律不得用于业务,只限于系统内行政
管理使用。
四、刻制印章的要求
1.刻制印章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向公安机关备案,在指定刻印厂刻制。
2.各级行对外启用新印章应向所属机构和有关部门发送启用印章通知,并附新印章印模。
3.各级行要严格执行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制发、使用、保管安全,并认真做好原印章的上缴、核销等工作。
4.各级行要切实加强新旧印章、票据交替时期的管理工作,严防不法分子乘机做案,确保银行及客户的财产安全。



1996年12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11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第四条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缺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丰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
(三)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公共供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
第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量水设施。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超计划取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第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每半年或者1年缴纳一次。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财政。水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三)综合节水措施推广以及地下水补源回灌;
(四)水资源管理经费;
(五)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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