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通知(2011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31:42  浏览:9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通知(2011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定于2011年3月下旬,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0年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交流各地职业健康监管和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经验,安排部署2011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时间:3月31日至4月1日,会期2天。3月30日报到。

地点:成都中安酒店(地址:成都市武侯新区武兴四路18号;联系人及电话:黄颖,028-61510585,13558720403)。

三、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及职业健康监管处室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有关中央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人,有关职业健康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

邀请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派员出席会议。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单位于3月28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分别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何兵,010-64463517、64463004〈传真〉)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孙晓华,028-86639295〈带传真〉、18980078756)。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本地区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参会,并做好与会代表统一报名工作。

2.会议报到当日在成都双流机场、成都火车站安排接站。需要接站及预定返程票的,请在会议代表回执中注明。

附件:1.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2.会议代表回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及职业健康监管处室负责人。
2.15个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
3.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鞍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各1人。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统计司、监管一司、监管二司、监管三司、监管四司、人事司、机关党委、驻总局监察局、应急指挥中心各1人。
5.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各1人。
邀请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派员出席会议(自定)。
附件2
会议代表回执
单 位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职 务 办公电话(加区号) 手 机



1. 航班号(车次) ,预计到站时间 。
2. 是否需要接站 。
3. 预计返程时间 ,航班号(车次) 。
4. 是否需要预订返程票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2008〕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事外事活动。
  市长外出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代表市政府出席有关会议、活动。

  第十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地方性法规议案、市政府规章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市)的,应当事先听取区、县(市)政府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办检查和跟踪反馈,确保政令畅通。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市政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建设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规章实施一年后要有计划地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进行审查,并负责规章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治政。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质询和评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要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第三十一条 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监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三条 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情民意反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积极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和“下访”制度,认真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肃问责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规范职务消费和公务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勤政廉洁,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报告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市政府一般应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全面报告工作情况,对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以及我市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

  第四十条 市政府坚持向市委报告工作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草案,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应向市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部署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二)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议案及重要事项 。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四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确定。提交会议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应于会前发放。如对议题有分歧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参会人员,会上发表与会前协调时不同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报请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副市长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专项工作。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 报送市政府运转、审批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实行公文制发总量控制、计划审批,提高公文质量,增强公文效能。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各类公文(含电报);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五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各类非密级公文,原则上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进行传送,其中联合制发的非密级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传送。由市政府办公厅将接收的非密级公文导入办公厅办公自动化系统,按照电子公文运转方式运转。
  市政府领导不直接接收、不直接审签、不直接批办非通过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程序报送的正式、规范性文件,避免形成“倒流文”。市政府领导对直接呈报本人的各种正式、规范性公文,均应批转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处理。
  密级公文不得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电子邮件系统进行传送,仍按原形式和保密规定运转。

  第五十五条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非密级公文,一律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履行签发程序,由市政府领导在网上审签;密级公文仍采取纸质公文形式履行签发程序。

  (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通告,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公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公文,属于政府一般日常工作的,经秘书长审签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于涉及面广、比较重要的,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时,应经有关机关领导会签后,按上述权限送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五十六条 要按照规定时限审批和办理公文,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对呈报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审批意见且未说明情况的,原则上视为同意;市政府批转到各地区和各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公文,如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告意见且未说明情况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得要求基层迎送。

  第六十二条 除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区、县(市)和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其它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离哈或休假,事前须向市长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区县(市)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哈或休假,须向主管副市长报告,向市长请假。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及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由市外侨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办理。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分管同一系统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出访。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可依据本规则,制定会议管理、公文处理、公务活动和督促检查等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3月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哈政发〔2005〕2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无权批准、越权批准、划整为零或采取其他形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出让土地的,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耕地3亩以上、2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耕地20亩以上、30亩以下,其他土地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 单位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土地面积1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土地面积3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土地面积在3亩以上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毁坏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擅自突破用地计划指标,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不建立、不执行土地审批备案制度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非法批准宅基地1户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户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3户以上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伪造、篡改土地统计资料,或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地籍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市地以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集体作出的决定或实施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已造成危害后果,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对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的,对其主要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干扰、阻挠土地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或者对其谩骂、围攻、殴打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人员在执行土地管理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非法占用土地或者非法批准用地,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地、占地、出让或转让土地2次以上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管理部门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五)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或出具伪证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或主动交出全部违法所得的;
(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文件被宣布无效后,主动采取纠正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退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重大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共同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