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18:06  浏览:9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坚持精致建设,推进特色城市化的进程,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打造精品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质建设工程是指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工作委员会、市建筑业协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创优的工作日常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五条鼓励符合优质建设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争创优质精品工程,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创优工作。
第六条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用于优质工程的奖励。基金来源为:
(一)社会赞助和捐赠;
(二)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14号)规定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章各责任主体单位创优职责
第七条对于符合创优条件的工程项目,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图审等)要组建创优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创优措施,落实创优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按照市、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工程类别和工期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达到图纸设计深度要求,采用“四新”成果和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企业要挑选优秀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严格规范施工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成果。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应挑选优秀总监组建现场监理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监理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项目监理部要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项目创优的具体措施,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把好监理关。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保证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要规范管理,使用先进检测手段,保证工程检测工作“科学、准确、真实、公正”,为工程质量评价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评选范围、条件、组织程序和纪律
第十四条优质建设工程评选范围、条件按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要求、范围、条件确定。所申报的工程必须是施工企业在我市区域范围内承建的工程或市属建筑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分包工程或劳务除外)。对于住宅小区内体量达到市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其中50%以上的单体工程列为创优范围;对于体量达到市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和具有特定意义的公共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列为创优范围;工业厂房项目以及其他项目,鼓励列为创优范围。
第十五条市优质建设工程由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自愿申请、独立申报。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确定两个主要施工单位、两个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完成的施工产值占工程总产值的20%以上的,也可单独申报),一个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市建设局成立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至七名,分别由市建设局、有关行业局、市建筑业协会领导担任。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及评审专家库,负责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申报工程必须按要求将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料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工程上报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业复查组进行复查工作。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依据初审通过的申报资料、各专业复查组所作的书面评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进行审定公布。
第十八条获得市优质建设工程的项目,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积极配合该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继续申报省、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创建、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关处分。
第四章优质建设工程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实行优质优价制度和优质工程基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将此规定纳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对于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市优、优质结构工程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中标总价的2.0%、1.5%、1.0%、0.5%(价款不累计)。建设单位要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实行优质工程加分制度。投标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投标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近三年内(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在我市区域内获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当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评标办法,按创优业绩进行加分。
(一)在项目招标中,招标单位必须在评标办法中设置“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创优业绩”评分项目,分值为4分,一个单位工程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评分标准为:1.施工投标单位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2.施工项目经理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二)在建设监理招标中,招标单位必须在评标办法中设置“投标单位及总监创优业绩”评分项目,分值为5分,一个单位工程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评分标准为:1.投标单位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2.总监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第二十三条各质量责任单位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局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奖金从优质工程奖励资金中支取,具体标准另定。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08〕14号)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建设局提请市政府召开创优表彰大会。对获—7—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良好行为记录;对创优业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授予“淮安市创优质工程示范企业”称号,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3项工程;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2项工程;连续2年获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发文之日起1年内在淮可同时承接两项工程。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应执行而未执行优质优价制度和优质工程加分制度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凡应执行而未执行优质优价制度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建设局根据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和总监的创优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将创优业绩差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跟踪、督查和服务对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绍兴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处置,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
  
  第五条 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六条 餐厨垃圾专业处理单位,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洁;
  (二)餐厨垃圾实施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任意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餐厨垃圾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四)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五)禁止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或者销售;
  (六)禁止擅自将餐厨垃圾提供给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七)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或提供给市民;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在收集点配置符合标准、统一标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
  (二)按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保证日产日清;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
  (四)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六)建立台帐,每日记录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上报;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餐厨垃圾专业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保、建设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生产流通环节。
  越城区城市管理局和各相关开发区(新区)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做好本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通用信息平台,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有关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相关的收费标准,并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检测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行为。
  市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无收集、运输、处置能力的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饮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畜牧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加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集体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危害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饭店餐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实行申报登记,产生单位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求,按期如实填报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委托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委托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专业单位的,应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合同,按照规定交纳餐厨垃圾有偿服务费。餐厨垃圾有偿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履约保证等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如遇不可抗拒原因确需歇业、停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好处置措施和单位,确保餐厨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餐厨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2001年预交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和大连海运分公司从2001年度起,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各销售分公司2000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抵减2001年度应预缴的所得税。


2001年6月2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