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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23:21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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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第3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11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3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对属于第一款所列的第(一)项情形的人大代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许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接到司法机关的报告,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即得到确认。

  第一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有关司法机关应立即报告人大代表本级的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款所列情形在人大代表任期内消失后,自行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人大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人大代表被依法暂时停止执行人大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其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通知人大代表本人,并通知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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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五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市计委反映。

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速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抟的《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主要是提高产品质量而生产能力不增加或增虽不多的项目,经济效益虽好但缺乏创汇能力的项目,社会效益好而企业收益不明显的项目,在保证完成外汇、财政上缴任务的前提下,这些为全市服务的项目可在该行业或地方外汇、地方财
政收入中统筹还账。
1.企业借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凡符合上述条件而本单位没有外汇或外汇不足的,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首先在公司范围或行业范围内进行综合补偿;公司或行业补偿不了的,允许在全市综合补偿。
2.企业借用工商银行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凡符合上述条件而本单位收益不足以偿还欠款的,首先在公司范围或行业范围,利润中进行综合补偿;公司或行业补偿不了的,经过市财政局的批准,允许在全市财政收入中综合补偿。
二、为了鼓励外国资本、华侨及港澳资本来市投资,根据中央关于让出一些市场,以市场换先进技术的指导精神,对于某些“三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独资经营)企业经过努力后(如增加出口收汇、借用外汇贷款等),确实外汇收支难以平衡的,允许其一部分产品内销,以外币
计价结算。具体是:
1.“三资”企业生产属于国内紧缺需要大量进口的产品,可卖给外贸单位,经过批准,采取“以产顶进”的方式,以沿海城市生产的“洋货”代替进口的洋货,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
2.“三资”企业确实提供了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的产品,按照项目批准权限规定,经过批准,可卖给指定的国内商业部门或收购单位,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
3.“三资”企业产品卖给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三资”企业之间买卖,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在特殊情况下,“三资”企业的产品卖给国内单位,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
三、“三资”企业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无法汇出的问题,可采取以下四条解决途径:
1.允许“三资”企业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转为本企业的增资或参与广州地区新的投资,可享受以外汇投资的同样待遇。
2.经过批准,允许“三资”企业,在指定企业或委托外贸公司收购国家收购外的商品出口,使外商的人民币利润通过物资换取外汇。
3.“三资”企业的投资外汇、外汇收入,如卖给国家,其外汇额度可由市外汇管理分局统一管理,开立专户存储,作为本市“三资”企业以后汇出人民币利润的准备。
4.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三资”企业,可以收取外币兑换券,或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以补充外汇的不足。
本暂行办法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本办法与上级的规定有矛盾之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198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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