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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1:00:12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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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沪劳保仲发(2008)4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中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经费及办案条件。


五、本市之前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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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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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科学管理的步伐,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基本规范》《基本规范》是近几年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行为规范。《基本规范》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对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十五”期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将起到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要充分认识《基本规范》的重要性,把指导大中型企业贯彻落实《基本规范》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大中型企业要认真学习《基本规范》,把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的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基本规范》上。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把各项任务分工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对照《基本规范》查找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改进,争取早日达到《基本规范》的各项要求,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围绕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基本规范》的要求,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在股份制改革、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者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要不断总结经验,针对以上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或指导性文件,大力推进改革。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企业改制方案及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加快股份制改革的步伐。

  三、完成好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贯彻《基本规范》、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工作

  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是指国务院确定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和120户试点企业集团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地方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这类企业,一般不超过本地区大中型企业总数的5%)。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今年年底前都要对照《基本规范》进行自查,凡整体或50%以上主营业务资产改制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制企业且自查达到《基本规范》其他要求的企业,要提交简要的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登记表》。以上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地方管理的企业报地方经贸委,由国家经贸委和地方经贸委分别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包括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确保企业不欠缴保险金、不欠税款、不污染环境等),列入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名单(其中地方管理的企业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地方经贸委填写《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地区汇总表》,于2001年1月20日前,将该汇总表和本地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以及本地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总结一起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总结典型经验,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引向深入

  各地经贸委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企业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典型经验。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经贸委向国家经贸委推荐1-2户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企业,并附经验材料。对其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和经验,国家经贸委将组织宣传和推广。各地经贸委也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总结推广一批符合《基本规范》、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企业,通过典型引路指导各类企业,把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引向深入。

  请各地经贸委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大中型企业。

  附件:一、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登记表(略)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地区汇总表(略)(完)

二OOO年十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负担率计算依据的农业总收入范围的解释(节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负担率计算依据的农业总收入范围的解释(节录)
财农[1962]56号

1962-04-07财政部


  “农业税正税和附加合计占农业总收入的比例”句内的“农业总收入”如何解释,是否包括农作物副产品(秸杆等)在内,兹解释如下:
  这里所说的“农业总收入”,是指农业实际收入,即农业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农业收入范围内的各项农作物实际产量总数,不包括农作物的副产品(秸杆等)在内。
财政部

一九六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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