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18:32 浏览:8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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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思政厅〔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各地各高校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了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但是,目前仍有高校未按文件要求安排学生在宿舍和公寓内按班集体住宿。现就有关问题强调通知如下:
1.认真落实按班级住宿的工作要求。学生班级是学校工作的最基层,是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有助于加强班级集体建设,有助于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实践证明,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是当前开展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有效方式。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学生按班级住宿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充分利用毕业生离校和新生入学的时机,做好学生宿舍调整工作。2007级及以后的新生要保证按班级住宿。其他年级在校生,没有按班级住宿的,要制订计划,在三年内逐步实现按班级住宿。
2.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房。目前仍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宿的学校,要尽快按班级调整学生住宿。同时,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3.严格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
4.继续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要以按班级调整学生住宿为契机,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要充分发挥现有学生工作体系的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宿舍和公寓为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21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障食品安全,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要求,我部制定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见附件),用以指导今后五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宣传和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法监司联系。
附件: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抗旱救灾捐赠物资接收、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由市、县(区)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或民政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条 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受灾群众饮用水、取水用具及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三)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三条 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转运要严格交接手续,认真清点,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调运。所接收的物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的分配,由市、县(区)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和灾区自救能力合理分配。
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由市、县(区)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审核,报请市、县(区)领导审批。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市、县(区)民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各县(区)。
第五条 县(区)核验物资后,在回执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及时把发放情况上报市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民政局备查。
乡(镇)核验物资后,在回执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及时把发放情况上报县(区)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区)民政局备查。
第六条 发放抗旱救灾捐赠物资时必须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
第七条 接收的抗旱救灾捐赠物资,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及时分配使用,不得滞留。
第八条 有明确定向捐赠意愿的捐赠物资,分配时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第九条 监察、审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捐赠物资接收、分配和发放情况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 严禁侵占捐赠物资,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