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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女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张石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50:08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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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女性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起女性人们就会用“温顺、贤惠、善良”这些美好的词汇来形容。但一些女性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没有找到适应的定位,不能正确把握自己,为满足其膨胀的私欲,不惜践踏自己的生命、家庭、人格,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关键词】女性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女性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起女性人们就会用“温顺、贤惠、善良”这些美好的词汇来形容。但一些女性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没有找到适应的定位,不能正确把握自己,为满足其膨胀的私欲,不惜践踏自己的生命、家庭、人格,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一、女性犯罪的特点

(一)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女性犯罪者系文盲、半文盲占大多数,还有一些初、高中文凭者。

(二)无业和农民身份的占绝大多数。此类人员每天要面临的基本问题就是生计问题,因而实施涉及钱财的犯罪就成为其谋生的最直接的手段。

(三)犯罪年龄低龄化。目前女性犯罪正在进一步向男性化发展,青少年犯罪率的年年提高,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也在不断地下降。

(四)共同犯罪案件较多。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限制,女性犯罪绝大多数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

(五)具有欺骗性、伪装性、隐蔽性。人们一般对女性的戒备心理低于男性,犯罪女性常借助生理条件和人们对女性的宽容心实施犯罪行为。

(六)恶性案件有所上升。女性都是富有感性的,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女性由于内控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突发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

二、女性犯罪的危害

女性犯罪影响子女的成长。女性自从结婚生子后就转变成为一个母亲的角色,犯罪女性很明显不能很好的完成母亲的职责,不能给孩子以良好的榜样,上梁不正下梁歪这种说法虽不是完全正确,但后代受父母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的影响,耳濡目染,模仿学习,很难说不养成不健康的道德思想和不良的行为习惯。

三、女性犯罪的原因

(一)文化素质低下,认知能力差、自制力弱。这势必影响她们的观察力、思维力、判断力,使她们在认知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判断能力,对别人的唆使、引诱,不能明辨是非、善恶、美丑,易被人威逼和利用,误入歧途。

(二)缺乏家庭关爱。女性犯罪出现低龄化,少女犯罪呈上升趋势,一些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由于家庭对子女缺乏教育和亲情的关爱,使得这些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心;同时,由于缺乏温情,这部分孩子往往过早涉足社会,极易受种种不良风气影响,难以明辨是非,常在不知不觉中采取了犯罪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三)家庭暴力。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受丈夫的打骂。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男性是凌驾于女性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怕邻居亲友知道后嘲笑或看不起。可当这种家庭暴力的次数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自救”。

(四)感情受挫。在现实中,女性家庭的观念往往比男性更强。而当家庭有“第三者”插足,破坏与丈夫的关系,甚至破坏了家庭的和睦。这是几乎所有女性都无法忍受的。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自身情感因此受到伤害后,大多是委曲求全地想要挽回,当得不到回应后,偏激者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丧失理智,较易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在采取行动前完全没有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孤注一掷地选择毁灭对方及自身的方式,最终伤害了他人也把自己赔进去。

(五)具有自私、爱慕虚荣、心胸狭隘的心理。自私的女人是敏感性极高,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对他人极度依赖与索取,而不具备社会价值取向,对他人缺乏责任心的表现。易造成她们在过度的情感化的敏感状态中,做出“以自我为中心” 的“不顾一切”的行为。她们贪图享受、虚荣心强或因家庭关系不和,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改变贫穷的面貌,攀比吃穿,不惜采取犯罪手段。

(六)社会不正之风的消极影响。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物质生活变得多姿多彩,社会价值观也呈多元化趋势,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对人们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一些女性走出家庭踏足社会,更广泛地接触到不同的社会领域。但由于她们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对新事物的理解和适应能力不强,有的还受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失去了正确把握自身的能力,在没有得到及时调整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孤注一掷地选择极端的方式去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四、预防和打击女性犯罪的对策

(一)文化、法制、道德教育重视女性教育,提高女性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我国应当大力加强农村教育,保障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权利,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增强法制教育,提高女性法制观念。加强对女性法律常识的教育,特别是要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使她们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道德教育,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良好的家庭环境主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建设:首先,对于青少年阶段的女性,为了防止少女违法犯罪,应当重视家庭的结构,家庭成员的自身修养,在发生家庭矛盾时,应尽量少牵扯子女,要建立社会机构追究无家可归少女父母的法律责任。重视对青少年女性的心理培养和教育,使其往积极的方向成长发展;其次,惩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最后,依靠基层组织,及时化解矛盾。村民委员会、基层派出所、司法所要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民事纠纷化解的工作机制和渠道,使矛盾纠纷一开始就引入正当的化解渠道,帮助受害女性寻求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从而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开展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教育。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四自”教育,增强女性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能力,增加面对各种困难、挫折的勇气与力量,从而达到预防女性犯罪的特殊作用。

(四)设立女性被害人援助机构。我国女性被害人人数众多,其中为数不少的受害人由于没有及时得到社会的同情、理解、支持、帮助和服务,进而转化为犯罪人,即所谓的“恶逆变”。针对这一情况,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女性被害人援助机构。这些机构直接向遭受强奸和重大暴力犯罪的女性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危机辅导和精神治疗,安抚女性受害人受伤的心灵。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协助受害人行使其法律权利。

(五)净化社会环境,创造良好、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的防腐能力和抵御能力,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全社会应当重视对婚姻家庭忠诚的道德观念,改变目前道德评价标准的混乱状况,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消除滋生腐败和犯罪土壤。加强对宾馆、酒店、歌舞厅、发廊等场所的监控力度,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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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保监会令【2004】第13号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2月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 经营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根据评估结果,准确提取和结转。
第二章 准备金种类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第七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八条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九条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条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三章 准备金提取方法
第十一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十三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
第十四条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第十五条 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第十六条 对含投资或储蓄成分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部分按照上述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贴现。
第四章 准备金的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准备金的提取工作。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的目的;
(二)声明报告所采用的方法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评估意见;
(四)对准备金评估的详细说明;
(五)对报告中特定术语及容易引起歧义概念的明确解释。
第二十条 对准备金评估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险种或类别的明确划分标准和名称;
(二)险种或类别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并说明数据中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方法和模型与过去采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说明改变的原因和对准备金结果的影响;
(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设及原因;
(五)上一次准备金提取的精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
(六)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情况;
(七)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险种的周期性、保险费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赔付率、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八)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赔款案件数发生规律、结案规律、案均赔款变化规律、承保实务、理赔实务、分保安排和额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业务险种或类别提取准备金,并分别按再保前、再保后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0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0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0年中期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本所的有关规则及文件,按照《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2000年中期报告。
二、凡在200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必须于2000年8月31日前完成2000年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在200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内新上市的公司,如果《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中期业绩,公司董事会须在2000年8月31日前公布中期业绩。
三、为了避免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中期报告。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25家公司公布中期报告的原则酌情调整。
如果上市公司确有困难不能在2000年8月31日前披露中期报告的,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10天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经本所批准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延期披露中期报告的原因及披露的最后期限。
四、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和公募增发申报事宜的;
2、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进行境内审计,可以不进行境外审计。
五、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中期报告摘要英文版,其中应当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后将两份刊登中期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中期报告送达主要境外股东。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0年中期报告正文;
2、2000年中期报告摘要;
3、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原件(非简化)或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
5、载有2000年中期报告及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的软盘(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报系统5.0版”生成报送盘,其中中期报告正文应有PDF格式的文件);
6、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信息公告及基本数据表(格式见附件1、2);
7、董事会关于中期报告刊登时间、报刊名称、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8、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于公布中期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于次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中期报告摘要,同时由本所统一将公司报送的PDF格式的中期报告正文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cninf
o.com.cn)。
公司可以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于公司自己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中期报告正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的披露时间。
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有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公司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八、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中期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中期报告内容。
九、本所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对本所的审查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刊登的中期报告中存在错误、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报刊上刊登补充公告或更正公
告。
十、本次中期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200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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