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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路外伤亡案件的法律分析/葛长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57:55  浏览:9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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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路外伤亡案件的法律分析

葛长生


一、案情

  2006年10月21日6点30分,原告的丈夫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某市建昌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的途中,驾驶摩托车在行至京通线水地至安庆沟站间486公里858米无人看守道口处时,与担当10057次货物列车运输的某机务段运用车间DF4C4162号机车相撞,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某铁路局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认定:唐某违反国发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抢越道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铁路不负此事故责任。某铁路局车务段、某铁路局机务段、某铁路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和死者家属均在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中签字。之后,原告以被告没有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为由,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铁路局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26642.00元。
  另查明,2006年10月21日,某铁路局机务段运用车间DF4C4162号赤峰至通辽间10057次机车,从水地站6点31分开车,列车运行至一无人看守道口京通线486公里777米处前,司机按规定呜笛,当列车距离道口70米左右时,有一摩托车突然启动上道,机车司机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当时车速为每小时50公里,故摩托车驾驶员被机车撞致火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当场死亡,该车司机立即通知安庆沟车站。
  还查明,2005年8月23日,某铁路局工务段与某市松山区交通局签订了《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移交协议》。双方协议约定,铁路局工务段将原由自己代为设置、维修的警示标志“警33、警34、禁4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下同)”、路段标线及橡胶减速带,铁路产权道口共16处(含肇事道口)于2005年8月25日8:00时起正式移交给某市松山区交通局。
  被告某铁路局辨称:1、答辩人履行了法定义务,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后,被告某铁路局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应尽的义务。3、这起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摩托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抢越铁路道口所致,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4、答辩人符合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丈夫唐某驾驶摩托车通过铁路设置无人看守的道口时,未及时采取停车、?望等措施,而强行通过铁路道口与正在运行的火车相撞致死,是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沈阳铁路局在铁路道口处均已设置警示标志,已经尽到安全注意警示义务,且被告某铁路局并无违章违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免责条件,故被告某铁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某铁路局以唐某强行抢越铁路道口,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为由不予赔偿的辩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某铁路局没有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处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为由予以赔偿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三、评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其一、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问题,即铁路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其二、受害人自身原因是否作为铁路企业的免责事由。
  
  一、铁路企业不存在过错。对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铁路企业是否有存在违规情况。本案中,原告提出了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唐某死亡的真正原因,铁路应负全部责任。经现场勘察、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照片、《机务行车安全信息分析处理表》和铁路运输企业与某市松山区交通局签订了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移交协议等证据充分表明:
  1、事发时道口状态良好,不影响唐某停车、?望。
  2、该道口发生事故时警示标志齐全、醒目,且道口路面平整,符合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道口设置违规和防护不利的问题,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3、当机车行驶该路段时,按铁路部门规定的速度行驶和鸣笛;且在事发前,机车司机按规定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有机车黑匣子数据表制订的《机务行车安全信息分析处理表》予以证明。
  4、道口的主管单位系某市松山区交通局。因2005年8月,铁路部门将原由自己代为设置铁路道口已正式移交给某市松山区交通局,道口产权重新进行了划分。
  综上所述,铁路企业不存在违规情况,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

二、受害人自身原因应作为铁路企业的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人身伤亡,除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免责情况外,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再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铁路法》和《解释》之所以把自身原因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应当说是在充分考虑了我国铁路运输的特殊性所确定的。在本案中,发生该起事故,是由于原告的丈夫唐某驾驶摩托车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忽视道口两侧健全醒目的警示标志,其违反了《铁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通行规定,强行通过铁路道口所造成的,即属于违章通过道口,系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因此,受害人自身原因应当作为铁路企业的法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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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证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风险,保护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结合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信息技术,是指所有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和技术的集合。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所有在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会员和其营业部以及与期货交易所联网的期货交易厅。
第四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管理体系

北安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统计分析

李娜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有车一族越来越多,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就是交通肇事事故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交警队发放驾驶证的干警曾戏称“每天都在发放杀人执照”。
  载止到2009年10月,北安市法院从2008-2009年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25件26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61件。其中,2008年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14件15人,占2008年刑事案件的14.73%;2009年审理11件1人,占2009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7.54%。2008年审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29件,2009年审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32件,从案件审理情况中不难看出,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情况严重。

  近两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购买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一些农民为了省钱不参加培训,不办驾驶执照,车辆不挂牌子,由于技术不过关,使这些二轮、三轮摩托车成为危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2、只重经济利益,违章超载驾驶,非法搭载现象突出。

  为追求经济利益,许多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或搭载乘客时不按要求装载,常常是超负荷、超规格进行装载,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抛于脑后,特别是农用车非法搭载乘客的现象尤为突出。

3、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几率上升。近来,由于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且近期国家下大力度整治洒后驾驶,,但部分人仍当耳边风,我行我素,酒足饭饱后照样上路。由于酒后神经麻痹,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4、因超速驾驶引起。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在行车过程中要谨慎行车,特别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段常常有提醒车辆慢行的警示路牌。而一部分驾驶员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抢时间超速驾驶。尤其是大型货车,行驶速度极快,造成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威胁。

5、因被害人的责任导致。

  在16起案件中被害人无视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二、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建议

  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也为社会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必须从根本上加大监管力度。

1、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公安、交通部门要运用宣传栏、报纸、电视台等方式,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驾驶员和其他群众进行安全知识、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对于驾驶人员要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了解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使他们做到行车谨慎,自觉抵制违章行为。在驾驶过程中要系好安全带,戴好头盔,增大安全系数。对于其他群众,要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横穿公路、不撞红灯等。宣传力度的加大,让人人了解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加大管理力度。

  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驾驶员培训和车辆年检的“严进严出”,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隐患;在事故多发重点路段实行定员定岗,在其他路段实行流动巡查,对超载超速等违规违章现象严管重罚;不断扩大科技装备的投入使用范围,在主要路段和高危路段实行电子远程监控,并实现交管部门与地方辖区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分工协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管理盲区,提高防范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

3、加大执法力度。

  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无牌照车、无证、超载、违章驾驶车辆的打击力度,该罚则罚,该送司法机关的决不能以罚代刑。法院对此类案件要依法严惩,量刑时慎用缓刑,不能以赔代刑。从统计可看出,缓刑的适用比例较大,使一些驾驶人员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赔足钱判个缓刑就了事,又不用受牢狱之苦,不能形成震慑力,这样对社会的稳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的量刑幅度,该重罚的要重罚,以警示驾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把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以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4、完善道路设施。

  要广泛征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排查、发现和整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的解决对策。在事故多发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和防护标杆,在交通流量较大、情况复杂路段、视线不良位置设置信号灯、警示标志或增强执勤力量,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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